2010/1/7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 作者:
新中国《保险法》1995年问世后,2002年通过第一次修订,2009年通过第二次修订。一部行业法律每7年修订一次的纪录在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十分罕见,表明保险业在我国属于快速成长的行业,相关运行规则必须根据行业发展和社会环境适时调整和完善。
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保险法》在第一条规定中增加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表述,彰显出保险行业对我国社会运行和经济发展的作用日益重要;同时,新《保险法》进一步明确了以人为本、监管为民的立法宗旨,切实加强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在保护被保险人利益、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约束保险人抗辩权、规范格式条款、明确规范保险人理赔程序和时限方面做出更加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规定。新《保险法》还在进一步完善保险行业基本制度,规定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不动产,明确规定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等。
新《保险法》对于我国保险业的科学发展,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保险业要积极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不断扩大覆盖面,开拓新的服务领域”具有深远影响。但是,由于新《保险法》缺乏实施细则,在保险业务实践中还存在着对部分相关新增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到位的现象,需要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加以明确,保险业务运行滞后于保险法规的状况可能会在2010年的保险市场上有所体现。
防风险
为了防范金融危机对我国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影响,中国保监会在2009年将防风险作为监管工作的重点,先后颁布包括《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六项部门规章。同时,还出台了近60项规范性文件,从制定各项行业标准、产品风险投保提示、理赔风险防范、信息披露流程、保险投资行为规范到相关统计指标编报等涉及保险业务运行的各个方面都做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各地保险行业协会根据本地市场特点引入了许多防风险的制度和措施,许多保险经营主体也主动制定适合本企业的防风险政策。其中,在寿险市场上,为了控制相关短期理财保障型产品可能对被保险人利益造成的影响,中国人寿、中国太平洋等市场份额较大的公司顶住保险业务增长放缓甚至负增长的压力,通过业务结构调整减轻投资风险和市场风险压力;在财险市场上,以中国人保为代表的部分财产保险公司敢于对不良车险中介说“不”,广东省人保财险更是开始对车险一线业务员工瓜分中介费用的潜规则“大动手术”。
尽管监管机构和很多保险公司在防风险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但是市场上仍然存在着损害行业形象的恶性竞争,导致保险行业仍然需要正视业务风险、偿付能力风险、资金运用风险和法律风险。因此,监管机关有必要进一步明确保险市场的退出机制,对于严重违规作业的经营主体严惩不贷,有必要对财务状况极度恶化的经营主体在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前提下实施市场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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