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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农信社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

2010/2/5 字体: 来源: 作者:

  在农信社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等风险体系中,法律风险所占的比重不断上升,对整体风险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同时,相对于其他风险而言,法律规范的确定性能够使人对自身行为的性质和结果产生预期,从而主动地对法律风险加以防范控制。所以,利用法律风险的可掌控性,加强农信社法律风险的防范,是提高农信社核心竞争力、增强应对复杂经营环境能力的保证。
   一、银行法律风险的内涵
   厘清法律风险的内涵,是构建银行法律风险监管制度和管理体系的基础。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首次以列举的方式将法律风险界定为因下列情形而引发的风险:(1)不完善或者不正确的法律意见或者业务文件;(2)现有法律可能无法解决与银行有关的法律问题;(3)法院针对特定银行作出的判决;(4)影响银行和其他商业机构的法律可能发生变化;(5)开拓新业务且交易对手的法律权利不明确。
   2004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在《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以下简称《新资本协议》)中,首次将法律风险纳入了监管框架,要求采用规定的方法计量法律风险,并以此为基础确定其资本标准。同时将法律风险概括为“包括但不限于因监管措施和解决民商事争议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或者惩罚性赔偿所导致的风险敞口”。
   中国银监会2007年5月颁行的《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第3条将法律风险作为操作风险的一种看待,规定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同时将法律风险定义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风险:1.商业银行签定的合同因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被撤销或者确认无效;2.商业银行因为违约、侵权或其他事由被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依法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3. 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依法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
   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就其产生的根源而言,法律风险应归结为操作性风险,是银行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因未能对法律问题作出适当反应而产生的风险。另一方面,法律随社会生活发展需要做出的立、改、废等变动也会对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带来影响。比如我国《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让不少企业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对此,尽管企业无法左右国家的立法活动,但它可以在法律生效前后运用风险缓释技术把法律变动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低水平。从这点而言,企业应对国家立法变动可能造成风险的策略也属于操作性。
   二、银行法律风险的特征
   ● 法律风险的产生以法律为基础,广泛存在于银行业务经营的各个方面。众所周知,信用风险产生于交易相对方的不诚信行为,市场风险是由于利率、汇率、股价、商品价格等市场价格为主的交易条件和经营环境的不利变动给企业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而法律风险则是指因经营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外部法律事件导致的风险。由于银行的每项经营活动都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制约,法律风险可能在经营过程的每个环节发生,由此也决定每个经营者、每个部门都负有预防法律风险的责任和义务。
   ● 法律风险主要是因违法操作产生的风险。根据《新资本协议》的规定,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者失效的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或者外部事件造成损失的风险。本定义包含法律风险,但不包含战略风险和声誉风险”。依照上述定义,操作风险涵盖了法律风险。用工制度、营业网点的安全、业务系统的安全、业务流程的管理等都可能引起法律风险。由此可见,法律风险带有很强的操作性特征,是一种以法律制度为基础,因内部程序、人员、系统或者外部事件造成的操作性风险。
   ● 法律风险与银行的资本充足要求匹配。《新资本协议》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提出了资本要求,银行必须为上述风险配置资本。这一规定使得法律风险在一定程度上不同于合规风险。中国银监会2006年10月颁行的《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第3条将合规风险界定为商业银行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产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由此可见,合规风险所依据的不仅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的法律文件,还包括诚实守信等道德行为准则;在范围上涵盖了除因国家立法变动造成的风险和其他的外部事件风险以外的一般性操作风险。同时,按照《新资本协议》的规定,对于属于合规风险但不属于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的声誉风险,银行只须审慎地管理但没有必要为之配置资本。但是,对于法律风险,银行不仅要采取措施予以控制,而且还应当为抵御这类风险而维持充足的资本。因此,尽管我国实践中多将法律风险管理作为合规管理的一部分,管理措施针对的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和运作,以确保银行遵循有效的合规政策和程序,防止和纠正违规行为,但从风险本身对资本充足的影响程度而言,法律风险应该是风险管理的重中之重。
   三、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
   法律风险的复杂性、系统性、广泛性,决定了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协调动员农信社各部门和全体员工的积极性,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形成覆盖企业经营各个环节、各个部门、各个岗位的纵横协调的风险防范体系。
   ● 增强依法经营、规范管理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意识决定人的行为方式及其效果。目前,一些县级农信联社对法律风险的防范控制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主要表现在:对法律风险防范控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过分依赖法律顾问等外部力量,没有专职的法律风险部门或作用的发挥不够充分;偏重事后救济,不注重事前预防,应对风险的主动性差;偏重于就事论事,系统防范意识不强等等。尽管我们有一整套的金融监管和司法体系保证经济稳健运行,但在一个法制观念和信用意识缺失的企业里,仅靠外部监管体系和法治环境是不能保障其健康运行的。上述情况严重制约了法律风险防范控制的效果,许多案件的发生也大多与此有关。因此,要对员工进行金融业务知识和金融法律知识培训,加强内部的执法检查和监督检查,增强员工法制观念和风险意识,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 构建严密高效的法律风险防范组织体系。良好的组织体系,是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运作的保证。首先,农信社理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切实对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承担最终责任。要通过制定实施法律风险管理的战略、政策和程序,将法律风险控制作为重中之重,并通过自身的率先垂范,努力营造良好的法律风险管理环境。其次,法律风险管理部门要抓好防范措施的具体落实。由于法律风险是特殊形式的操作风险,同时又属于合规风险的范畴,农信社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应当成为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并与合规风险管理体系相互衔接,切实把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第三,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内部协调机制,实现各部门、各环节的信息共享和行动统一,形成风险防范的合力。
   ● 建立经营决策的法律论证和评价制度,提高经营决策法制化水平。农信社要防范来自各方面的风险,必须保证其经营目标、手段、措施、办法、交易对象都具有合法性。因此, 建立法律论证制度,对经营决策进行经济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进行法律可行性论证,对不能通过合法性论证的事项一票否决,确保决策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最大限度维护农信社的合法权益。同时,建立营管理行为的法律评价制度,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内部规章制度,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办法,定期对所属机构经营管理行为和成果的合法性进行分析评价,并以此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 建立法律风险防控动态管理机制。市场形势变幻莫测,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也并非一成不变,任何的犹豫都可能错过最佳的防控时机,从而使潜在的风险转化为现实的风险。因此,对法律风险的防控,应该是一个动态的适时监控过程,需要要紧紧围绕业务经营发展的全过程,梳理发现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把对法律风险的防控上升到管理的高度,对法律风险实行动态管理。(孔少飞 省联社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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