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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保险:为何知易行难?

2010/3/1 字体: 来源: 作者:

      当请法律来护航
  ◆张俊
  目前我国推行污染责任保险的状况用“知易行难”表述再准确不过。其推行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勿庸置疑,但实践起来却面临种种阻力和困难。
  我国当前进入了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这些事故威胁的人群有时达到数十万、甚至数百万之众,受损的环境资源、财产更是难以计数。虽然这些事件的责任人有些被处理,但他们却无力承担损害后果和赔偿责任,国家、政府和受害者的权益被肆意侵害。
  在对这些事件进行分析,并直面我国严峻的环境形势和与之不相适应的防范机制后,运用经济手段、尤其是绿色保险中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来防范环境风险,建立社会化的损害赔偿制度显得尤为紧迫。
  2007年12月,原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出台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定下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路线图。此后各地大胆实践,尝试用不同方法、在不同行业和领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
  湖南省率先推出了保险产品,确定了化工、有色、钢铁等18家重点企业;江苏省2008年推出了船舶污染责任保险;云南省昆明市规定,从2009年10月1日起,将全市25个主要污染行业全部纳入投保范围;辽宁省沈阳市率先在地方立法实现突破,在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沈阳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中规定:支持和鼓励保险企业设立危险废物污染损害责任险种……
  这些均彰显了国家、环保部门及地方政府推行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决心和智慧。然而,本报记者在对河北、江苏和昆明市推行污染责任保险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和采访后却发现,在这几个政府力推污染责任险的地区却出现了一些不尽如人意的情况。
  河北省至今没有一家企业投保绿色保险;昆明投保企业仅占应投保排污企业总数的7.8%;而在先从船舶污染责任保险试水的江苏,实收保费710万元后,至今未有赔付。
  种种迹象表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行状况不容乐观,但应该说,这种状况也在意料之中。早在出台《意见》之初,环保部门领导即分析道:“当理论的前瞻性与分割管理体制下的利益格局发生冲突时,环境经济政策就难免知易行难。”
  从技术上来说,损害范围的确定和评估、保险费率的核算、索赔时效等都还有待探索和解决;从大多数污染企业来说,还不能接受为污染事故的风险和损害埋单,还缺乏社会责任意识;从发达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实践来看,因环境责任保险承担的赔付金额过大,承保的范围又过窄,经营此类保险的风险大大高于其他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的热情也不是太高。
  这种情况并非“中国特色”。综观发达国家绿色保险实施现状,美国和瑞典实行的是强制责任保险,法国是以强制责任保险为主、任意保险为辅,德国则兼用了强制责任保险、财务保证、担保相结合的制度。
  以中国目前的环境状况、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公众环境权益状况来说,都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没有后路可以退,而只能大力向前推进,其最好的办法即是国家进行立法支持,实现环境污染赔付责任的法规化。
  与我国第一个法定强制险种交强险相比,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危害和损失更大,其后果肇事企业和个人更难以承担。那么,为什么不能对那些高危行业、污染企业实行强制性的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并以法律的形式做出强制投保的规定呢?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正从理论走向实践,方向已经确定,这些先行的省市正用略带蹒跚的步伐,艰难地“摸着石头过河”。他们迫切需要支持,需要国家立法为他们分担一些阻力,为驶向绿色之中国开道护航。
  河北两年没有一家企业投保
  产品供给与市场需求脱轨
  ◆中国环境报 记者曹培锋 周迎久
  记者日前从河北省环保工作会议上获悉,今年河北省将探索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初步建立重点行业基于环境风险程度投保企业或设施目录以及污染损害赔偿标准,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和经济补偿功能,为推行绿色保险奠定技术政策基础。
  被称为“绿色保险”的环境污染责任险目前在河北进展如何?如何保障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顺利推进?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与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关的企业、环保人士以及相关专家。
  推广中遭冷遇
  “我们公司从2007年底正式推出两款污染责任险,近两年时间,全国仅有几家企业投保,其中没有一家是河北企业。”某保险公司河北分公司负责人介绍。
  “引入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可以通过市场化的手段分散风险,改变了过去企业污染全社会埋单的局面,是环保部门的重要管理手段。”河北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有利于让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绿色保险是继绿色信贷后我国推出的第二项环境经济政策。但这一各方均看好的新险种,在实践推广中却遭冷遇。”河北环保金融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王小江介绍说,目前在河北省推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有华泰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等企业,但是却没有一家企业投保。
  “我们公司刚刚推出这种保险产品,目前还没有业务,你们是第一个来咨询的。”记者电话采访了7家保险公司,只有两家表示有这种保险产品,但业务基本没有开展。
  “其实,2009年5月通过的《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就提出了‘积极推进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危险废物处理等重污染排污单位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基层工作多年的一位“老环保”告诉记者,企业投保积极性普遍不高的原因是一些企业认为发生污染事故后,赔偿、罚款一样也少不了,再买保险显得多余。
  缺乏法律保障和制度约束
  “河北省以钢铁、制药、化工为主的产业结构,决定了环境风险比较大,很有必要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工作。”王小江认为。
  “企业不愿参保环境污染责任险,与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界定有关。”业内人士分析,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件,造成污染的企业究竟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企业自身缺少参保动力,难以深入推进。同时,由于此种保险的经营风险大大高于其他商业险,一旦发生事故,损失会比较大,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金额也较大,一般保险公司难以单独承担,造成目前市场上这种保险产品比较少。
  “产品供给和市场需求脱轨是环境责任保险‘叫好不叫座’的重要原因。”太平保险公司河北分公司副总经理薛宝华分析,在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法制环境不太健全的条件下,可借鉴日本的做法,针对不同行业的污染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制定涉及大气污染、水污染和有害废弃物等方面的法律和法规。
  根据评估结果,按照政府规定提出“行政建议”。“行政建议”的内容可包括环境风险转嫁方式、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财务担保要求、环境污染清理费用准备金等内容。行政建议具有法律效力,纳入环境污染控制应急预案。
  “推行环境责任保险,还需要政府在税收等方面采取强制措施来实现。”薛宝华说。
  “在社会责任没有完全落实的情况下,必须强制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王小江也表示。
  健全责任保险组织机构
  “为确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顺利推进,并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根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工作规律,我们对组织机构进行了设计。”王小江介绍。
  王小江建议,成立河北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法规的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战略、流程及具体管理规定的建立,保险产品的招投标管理,以及市场推广、赔付的监督和检查等。
  “同时还应该制定专业评估机制。”王小江介绍说,环境意外事故具有损失范围大、技术要求高、涉及群体多等特点,损失一旦发生,就涉及大范围的证据锁定与采集、技术鉴定、提供主体认定等。现行的评估机制不能适应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需要。
  王小江提出,在广泛征求社会各阶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针对环境污染责任险评估机制的管理规定。在明确保险合同关系的情况下,投保人、受益人、保险公司都有评估机构的聘请权,聘请的权限为对环境污染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的程度等进行现场查勘、损失鉴定及损失的评估。
  同时,王小江建议,在收取的保费中,抽取10%作为保险评估保证金,以确保评估机构在经济上无后顾之忧,保证评估公平、公正。评估报告出炉后,如果任何一方不认可,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复核可以指定其他评估机构,最后结果以复核为准。
  相关链接
  国外污染责任险现状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主要起源于工业化国家。迄今为止,主要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已经进入较为成熟阶段,并成为其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
  瑞典是世界上环境管理最为严格的国家之一。依据瑞典《环境保护法》,政府或者政府指定的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条件制定环境损害保险单,从事需要许可证和需要审批的活动的人,应按照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制定的价目表按年度缴纳保险费;缴纳通知发出30天后,义务人仍未缴纳环境损害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这一情况向监督机构报告,监督机构可以责令义务人履行义务,并处以罚款。
  法国和英国采用自愿与强制保险相结合的方式,以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
  法国在一般情况下,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就环境污染责任投保;但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则应依法投保。
  英国实行的强制环境责任保险有:油污损害责任保险、核反应堆事故责任保险。
  目前,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呈现以下主要特点:一是强制保险方式是发展趋势;二是保险范围逐渐扩大;三是保险费率的个性化和赔付限额制;四是保险索赔时效的长期化;五是保险范围集中在重大环境风险;六是保险机构的专门化和政府环保部门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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