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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管理责任 防范银行卡风险

2010/10/25 字体: 来源: 作者:

   在银行卡服务体系中,银行卡特约商户具有较为重要及特殊的地位。一方面,特约商户是银行的合作者,另一方面,特约商户也是银行的服务方,其行为与银行联系紧密。
  然而,近年来,随着银行卡业务的发展、银行卡特约商户的增加,不法分子也把目光盯向了银行卡特约商户,出现了新类型的犯罪活动,如在向银行申请商户POS后,利用仿制的伪卡消费套现。真正的持卡人则往往要求银行赔偿损失,给银行带来了极大的风险隐患。以下便是一起真实案例。
   
  特约商户涉嫌伪卡欺诈
   
  2010年7月,上海Z公司财务李某到A银行要求开户和安装POS机具。在完整填写了企业一般户开户的申请资料和POS商户的申请资料后,A银行工作人员从工商网上调查了该公司工商信息,核实到企业的开户信息均为真实;从公安联网核查系统查询了企业法人和财务的身份信息,姓名、身份号码和照片均真实一致;从人行征信系统查询了企业法人的征信情况,均为良好。考虑到申请人提供信息较完整,故A银行工作人员未到商户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便上交了审核资料。
  之后,银联上海分公司于8月审核通过了Z公司的POS申请协议书,且至商户POS申请安装地址安装了机器并开展了相关业务培训。9月,A银行在例行查看POS交易数据时发现,Z公司国内卡交易量甚少,而国际卡交易量异常增多,遂对该商户自开通以来的数据进行了采集及分析,发现情况异常。在实地调查Z商户并调阅总金额为100多万元的签购单后,A银行发现了重大疑点,怀疑该POS商户利用伪造的国际卡进行欺诈交易,通过银行结算而获得资金,遂向公安报案。目前本案正在侦查过程中。
   
  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目前在国内利用伪卡进行欺诈时有发生,但较多出现的情形是犯罪分子使用伪卡取现或到特约商户处进行消费。而上述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特约商户本身也参与了伪卡欺诈。
  银行卡使用流程中涉及的当事人主要包括持卡人、发卡行、收单行、银行卡组织以及特约商户等五方。由于涉及的法律主体很多,因此各个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也较为复杂。
  首先,发卡行与持卡人之间既有储蓄合同关系,又有委托合同关系。储蓄关系比较好理解,而委托合同关系则是指发卡行根据委托合同(银行卡章程)的约定,接受持卡人的委托,根据其POS消费指令(需有持卡人签名的签购单),向特约商户付款,并将该行为的结果归于持卡人。
  其次,发卡行、收单行与银联组织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以本案为例,在收单行、银联组织与特约商户签订《上海市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业务协议》后,加入银联组织的发卡行无需再单独与商户签订受理银行卡业务的协议,而是自动成为该商户接受的银行卡发卡行,发卡行发行的银行卡也能在该商户POS消费。根据银联组织章程及相应业务规范和惯例,当持卡人在特约商户进行消费时,发卡行便即时扣除持卡人银行卡账户中资金,银联组织在清算后将发卡行资金划至收单行账户,收单行再划至特约商户账户。由此可见,发卡行与收单行通过加入银联组织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
  第三,特约商户与收单行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依据收单行与特约商户关于受理银行卡业务的协议,收单行委托特约商户受理其发行或其他银行发行的银行卡,并审查持卡人签名是否真实。当特约商户按照约定履行上述义务后,有权要求收单行按照符合条件的交易凭证(签购单)付款。持卡人在特约商户处刷卡消费时,特约商户有负责审核银行卡及签购单签名等的义务。如审查该银行卡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已列入止付“黑名单”,签购单上签名与银行卡背面签名是否一致等等。
  在类似纠纷中,被骗取的资金损失到底应该如何分担呢?在大多数使用伪卡取现或消费的案子中,持卡人往往选择民事途径维护自己利益。即起诉特约商户、发卡行,要求特约商户、发卡银行返还卡内被盗用的资金。也有的时候,是持卡人拒绝向发卡行偿付银行卡内被骗取的透支资金后,发卡行起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都会按照各方在法律关系当中所处的地位以及履行义务、是否存在过错等情况来分摊责任。
  具体而言,伪卡欺诈又可分为国内卡欺诈和国际卡欺诈两种,由于交易习惯的不同,责任的划分方式也存在区别。一般而言,国内卡比较多地使用密码进行交易,而国际卡则沿用国际惯例依据签名进行交易。在国内卡交易中,尽管私人密码具有私密性、唯一性的特征,且银行卡章程中明确约定“凡使用密码交易均视为本人交易”。但法院通常认为银行卡、签名、密码共同构成完整的银行卡信息标志;且《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因此,当国内卡系伪卡,或者签购单签名不一致的情形下,就算消费密码正确,发卡行或者商户也需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法院会按比例判决商户或银行赔偿持卡人一定金额的被骗资金;持卡人也因为泄露密码而自行承担一定民事责任。在国际卡交易中,由于国际惯例不使用密码交易而仅凭签名,且外文签名较为花哨,一般商户较难进行审核,因此,伪造的国际卡交易后的责任一般由发卡行承担。即发卡行应自行承担该被骗的资金损失,不得向持卡人请求偿还。当然,只要涉及了伪卡欺诈类型的犯罪,从法理上来说,最终的责任承担人都将是实施犯罪的行为人,如果前文中所述的案件最终“水落石出”,确系特约商户实施欺诈交易,银行也会依照法律行使追偿权。
  此外,尽管收单行与发卡行之间只是委托代理关系,其也不与持卡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但是收单行与特约商户之间则有委托代理关系,收单行对特约商户具有培训等义务。如果有证据证明收单行存在过错,未尽其培训义务,致使特约商户接受犯罪分子的伪卡消费,或者商户在申请成为银行卡特约商户后进行欺诈,则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不排除发卡行在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又以收单行为被告、要求收单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能性。
   
  强化特约商户管理
   
  在大量发放银行卡的同时,商业银行必须切实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避免因伪卡欺诈而对外承担赔偿风险,这已经成为了业内、外的一个共识。在此笔者认为应从如下几方面入手,防范相关法律风险。
  第一,注重特约商户的筛选。目前银行发展银行卡特约商户分为主动式和被动式两种。对于被动式客户,银行应加强对商户注册成立时间、开户情况等评估,采取更为严格的准入标准、调查措施和审批程序。同时应注重筛选,对于一些管理体制不完善、经营状况不佳的问题商户则应杜绝其进入。
  第二,强化特约商户的管理。一是可以按照地理位置、行业领域、重点客户等划分不同的商户类型加强管理。对商户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及时了解商户经营现状、受理本行银行卡情况。二是强化特约商户动态管理。应及时跟踪特约商户,对于长期不发生交易或者交易量极少的睡眠特约商户应上门寻访,了解其未使用的真实原因,并区分情况进行应对。
  第三,注重特约商户工作人员培训。由于商户工作人员变动频繁,银行如未能及时进行培训,则很可能导致商户工作人员在受理银行卡消费时,缺乏对伪卡、冒用卡的分辨能力,如未准确查对黑名单、遗漏持卡人签名、未核对持卡人签名等,给银行清算带来麻烦,甚至造成法律风险。因此,收单行应不定期向商户经办人员详细讲解收单业务规范操作手续、风险防范知识以及机具管理、收银员及主管密码管理、单据保管的相关要求,确保其正确办理业务。此外,还应提高商户风险防范意识,要求特约商户对交易签购单及与交易相关的原始凭证等保存至少2年,否则将由其自行承担原始交易凭证保管不当或遗失造成的损失。
  第四,对于新签约商户、出售易变现商品的商户以及曾经发生过可疑交易、涉嫌欺诈交易或涉嫌协助持卡人套现等有不良记录的商户应提高现场检查频率。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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