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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中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

2011/1/5 字体: 来源: 作者:

 
民间融资中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
 
 

                                                      邵红
   大家知道,美国次贷危机引发了一场全球的金融海啸,而我们的民营企业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今年经济开始复苏,企业订单逐渐增多,但原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劳动力成本不断增加,诸多企业缺乏流动资金,需要融资。融资渠道大概有这么一些:信用担保贷款、综合授信、买方贷款、项目开发贷款、出口创汇贷款、个人委托贷款、无形资产担保贷款、票据贴现融资、金融租赁等,另外还有民间融资形式:民间借贷、联营融资、债券融资、股权融资以及典当融资等多种形式。今天主要谈谈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风险,一则鉴于时间关系,二则除银行融资之外,民间借贷是较为普遍的一种形式。
什么是民间借贷:
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它组织之间通过自愿协商,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借款人在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规范借款的法律行为。
民间借贷一般有那些风险:
一、   不签订合同方面的风险
我们一而再,再而三要求大家在经营过程中签订书面的合同,借
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一)、诉讼证据风险
主要原因是发生纠纷后有确定的证据可以主张权利。之前有人咨询我,说借款给一个广州的朋友,他通过自己中山另外一个朋友的银行帐号汇款到广州的银行帐号,汇入的帐号也不是借款人的帐号,由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现在广州的借款人不承认借款,另外那个人又不认识,如果诉讼没有证据或者形成证据链,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二)、借款方权益保障风险
如果签订了合同,贷款方不出借款项,构成违约,就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借款方的权益可以得到保障。《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有些不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三)、利息方面的风险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四)、本金被随时要求返还的风险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   合同无效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合同法》等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无效的几种情况
(1)、主体
该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作为主体而言,必须有一方是公民,即自然人,我们通常说的个人。那么企业与企业之间(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呢?《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等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因此,企业之间的借贷在采取变通方式,比如由企业主(老板)作为一方,而自己的企业可以作为担保方。
   (2)、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非法集资问题在后面讲解。
  (4)、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十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比如借款用于开办赌场等)。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无效的法律后果:
1、利息被收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第十一条、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2、原合同约定的期限因合同无效丧失约束力,本金被随时要求返还。
《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无效合同,应当恢复原状,因合同而取得的财、物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那么,原合同中约定的期限无约束力,贷款方随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甚至可以申请查封财产、冻结银行帐号,不仅借款没有解决企业问题,反而招致更严重的经营和法律风险。
三、   利息的约定应当合法
1、       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率
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       不得将本金计算到本金中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四、   合同履行地的法律风险
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要起诉到法院,根据《民事诉讼
法》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确定诉讼管辖地的目的,一是减少成本,比如在中山的法院管辖与在别地地方管辖,诉讼成本当然低很多;二、避免减少当地的地方保护主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五、   诉讼时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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