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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借款合同签订环节中的法律风险

2012/3/6 字体: 来源: 作者:

     在银行的信贷业务中,借贷双方所采用的借款合同,基本上都是由银行预先拟定、统一印制的格式文本。这种格式文本书,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格式条款。格式条款能够事先分配风险,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企业经营和程序简化,因此,格式条款在银行业务中被广泛运用。然而,银行在使用借款合同文本时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风险。

 
 格式条款无效

  为了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交易对方的条款,法律上对于格式条款的效力,采取了从严认定原则。因此,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格式条款时应当注意控制以下风险:
  格式条款无效的风险。《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商业银行在拟定格式条款时,应当公平地确定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既要维护银行自身的合法权益,又要保障客户的利益,避免合同条款无效的法律风险。
  履行法定提示义务的风险。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商业银行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借款人注意免除或限制贷款人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提出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若银行没有履行这一法定义务,这些条款对当事人不产生约束力。
  格式条款解释的风险。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合同法》第四十一条)。银行在拟定合同书及相关文书资料时,应尽可能做到内容具体明确、文字用语规范,避免出现矛盾或产生歧义。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风险。非格式条款是在格式条款之外另行商定的条款,或者对原来格式条款重新协商的条款,是借款合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因非格式条款具有优于格式条款的效力,银行在对格式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条款时,应深思熟虑。

 
 格式合同填写不当

  格式合同文本的正确填写,对于合同的法律意义至关重要,应对此引起足够的重视。在实践中,填写合同文本应注意以下问题:
  关于合同当事人的填写。合同文本涉及当事人内容的事项主要有名称、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等。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应当填写全称,并与合同所盖公章的名称相一致;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应当填写详细,当事人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合同的营业场所应当与企业营业执照等证件上的地址一致;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住所地址应当详细到街道、门牌号和楼层房号。当事人是法人的,应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当事人是非法人组织的,应填写主要负责人姓名。
  关于合同期限、日期、金额的填写。合同文本涉及期限、日期内容主要有以下情形:借款期限、用款计划、还本计划中的日期,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借款期限为整年的,借款期限的最后一日,为借款期限起始日在对年对月对日的前一日。除了国际惯例要求,借款合同中的金额数量,一律使用中文大写填写。
  关于合同文本骑缝章。文本超过一页的合同书,以及所有打印后粘贴于格式合同上的条款,都应当加盖骑缝章。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骑缝处签字。

  
借款合同签章不当

  借款合同签章,是借款合同成立前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借款合同订立的关键环节,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合同的签约手续应当齐全完备。合同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应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商业银行应当认真审查借款人提交的证件,核实签约人的身份,发现问题应要求借款人作出说明并补充更正材料。若借款合同及其从合同的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商业银行应当要求代理人出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本人的合法身份证件。银行经办人员应仔细核实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其代理权限,避免发生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合同的签字与印章应当真实。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并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审核合格后,若合同当事人是企业法人或非企业法人组织的,应当使用单位公章,同时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当当面签字,以确保签字盖章的真实。不管是公司类贷款还是个人类贷款,凡需要自然人签名,银行应核实签字人的身份。同时,签名应是本人签字,不允许使用个人名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捺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合同签订后须办理的手续

  一般情况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生效。但是,若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应依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办理合同签订后相关手续。
  依法办理合同审批、登记、备案以及合同标的物交付等手续。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审批、登记生效的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后,必须到有权机关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否则,合同不生效。有些合同,法律法规规定须交付合同标的物方才生效的,合同当事人亦应依规定办理。有些合同,虽然法律法规并没有把审批、登记、交付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但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后应到有权机关办理备案登记的,当事人也应当按规定办理。
  依合同的约定办理债权强制执行公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在人民法院认可强制执行公证效力的地区,合同签订后,当事人还可以依合同约定,到公证机构办理债权强制执行公证,赋予合同债权强制执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的债权,当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银行可以依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公证书,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必经过诉讼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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