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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法律问题汇总(下)

2013/1/15 字体: 来源: 作者:

题记:
 续上篇,共汇总了三十五个较为常见的法律问题。在此也督促自己以后对监管层的理念和实务中的热点进行持续的跟踪和知识的更新。先收录。。。。。
 源自:斯汤纳-1945  作者:投资湾湾
(十七国有股转持
1) 申报前必须提供国有股转持的相关批复。已有国有股转持的文件,但是审核过程中非国有化了,需要重点解释有没有规避转持义务的嫌疑。
2) 如果不履行转持义务,必须要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如果说不清楚,要强制履行相关转持义务,哪怕股权持有者已经是非国有单位或个人。
 
(十八合伙企业作为股东
1) 合伙企业可以开立股东账户,因此可以作为发行人股东,披露的原则参照法人制企业,但由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安排非常灵活,保代必须认真核查;
2) 重点关注:(1)合伙企业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代持关系;(2)合伙人之间的纠纷、诉讼等;(3)对合伙企业的历史沿革和近三年的主要情况进行核查;(4)突击入股的合伙企业应进行详细、全面核查。(5)可比照法人股东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合伙企业的身份和持股比例高低决定披露信息的详略;
3) 正常情况下,合伙企业可以作为一个股东,但如果存在故意规避200人嫌疑的,要把所有的合伙人均作为股东。
 
(十九社保、公积金问题
1) 社保和公积金问题只要不影响到发行条件,历史上的障碍和瑕疵不会造成实质性障碍。
2) 因地方法规原因历史上存在欠缴的,要做合理披露、大股东承诺承担追缴责任;对农民工、临时工的社保、住房公积金,如果企业未交,中介机构应核查原因、职工身份、当地社保部门的文件及明确意见,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要出具补交的承诺。社保比公积金更严格,公积金是要求上市前清理完毕即可。上述清理应确保符合发行上市条件。
3) 中介机构进场后按规定缴;
4) 上市时要及时扣除欠缴金额,看仍是否符合发行条件。
 
(二十红筹架构
1) 实际控制人为境内法人的红筹架构,要求清理;要求全部转回境内,中间环节要取消,除非有非常充分的理由证明并非返程投资;
2) 实际控制人为境外,需要披露,理清控股情况、核查实际控制人有无违法等,由保荐机构自己掌握。
3) 创业板红筹架构的问题:可以保留部分股权在境外,但控制权必须要回境。
4) 如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本身为境内自然人或法人,发行人审慎考虑将境外特殊的公司架构去除,将控制权转移回境内。如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本身为境外自然人或法人,要把握股权结构是否清晰。
5) 境内自然人通过取得境外身份从而获得红筹合法资格的问题现在是得到认可的,尽管不是很公平,但是也没有更好的办法。
 
(二十一)     跨市场上市
1、先AH要点:
审核:A股材料受理后,可向香港交易所提交申请材料;
发行比例:A股的发行比例须满足法定的最低要求(10%或25%);
定价:H股的价格必须不低于A股的发行价,H股定价原则须在A股招股说明书披露;
独家发起:(H股可以独家发起),先A后H不能独家发起。
信息披露:主要按照A股的要求进行披露,如募集资金使用等。
协调机制:和香港交易所有审核协调机制。
2H股公司回境内上市:
按照首发的程序进行申报,也按首发的标准进行审核和信息披露,必须符合股份公司设立满3年等发行条件,计算最低发行比利时可合并H股公众股比例。信息披露应按“孰严原则”进行信息披露,即首先按照境内首次发行A股的信息披露原则披露信息,若境内的信息披露原则未要求,而在香港市场已经披露的信息,亦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境内信息披露规则有要求,但未在香港市场披露的信息,H股公司应在境内刊登招股说明书的同时,在香港市场作出相应披露。
先H后A上市的,保荐机构要关注发行人在境外的合规性情况。证监会关注到,某些H股回A发行人,在境外受到过监管处罚;
香港创业板上市公司需先转香港主板上市后回境内发行A股。
关于股份面值。目前境内上市公司的股票面值绝大部分为1元。随着境内证券市场的发展和投资者日渐成熟,2007年开始已允许股票面值不是1元的公司在境内发行上市(紫金矿业)
目前暂不考虑在香港创业板上市的境内企业发行A股的申请,这类企业如需发行A股,可在其转到香港主板上市后再提出发行申请。
 
 (二十二)    分拆上市
1) 证监会原则上也不鼓励分拆上市,只有主板一些大的企业满足特定条件,才可以申请在创业板上市。
2) 虽然目前分拆上市创业板争议很大。有时尽管发行人不是上市公司控股,但是由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也需要从严把握。(不能搞垮一个上市公司,然后再拿一个公司来圈钱)。
 
(二十三)     发行人涉及上市公司
1、申请时境内上市公司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
1) 涉嫌分拆上市的相关政策文件正在讨论中,尚未确定;
2) 要防止上市公司用主营业务分出来,再次申请上市,从以下几点把握:
3) 上市公司公开募集资金未投向发行人业务,一点投入都不行;
4) 上市公司三年连续盈利,业务经营正常;
5) 上市公司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且控股股东出具了未来不从事同业竞争业务的承诺,发行人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6)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发行人的净利润不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的50%;
7)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发行人的净资产不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
8) 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董、监、高及其关联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发行人发行前总股本的10%;
2、曾经由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
1) 虽然目前不再控股的,需充分披露,审核时从严把握(被立立电子搞怕了);
2) 上市公司转入或转出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没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并按审批权限履行了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程序;
3) 上市公司公开募集资金未投向发行人业务;
4) 发行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5) 上市公司及其发行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董、监、高不拥有发行人控制权;
6) 报告期内转出的,重点关注,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表专项意见。
3、由境外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
1) 境外上市公司将下属企业在境内上市不违反境外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并已获得境外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
2) 发行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出具未来不从事同业竞争的承诺,发行人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3) 保荐代表人、律师在核查基础上对上述问题出具明确意见
4)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境外上市公司有关情况。
4、控股子公司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充分披露即可
1) 核查与上市公司间的各类交易,相关交易安排是否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要求;
2) 是否违反高管交易要求等。纠纷争议等;
3) 消除存在掏空上市公司的疑虑;
4) 会咨询上市部、交易所的意见。
 
(二十四)     评估和验资是否需要复核的问题
1) 申报期内的:3年内的评估/验资需要复核、申报期外的可不复核;
2) 业务性质:资本项下,增资/出资等行为需要复核,经营项下(如购买二手汽车)的不用复核,子公司的也不一定需要复核;
3) 重要性:涉及金额大需要复核;
4) 申报期外,涉及金额大、资本项下的需要复核。
 
(二十五)     股份代持的清理问题
1) 说明股份代持的情况,说明实际受益人的情况;
2) 说明理清股份代持的基本情况:时间、人数、原因;
3) 确定代持股份转让给实际受益人的,提供相应的协议、支付凭证、说明履行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或股份过户、税收缴纳等义务,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争议事项。
4) 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 部分发行人通过代持解决实际控制人三年未发生变更的问题,证监会原则上不认可这种做法,除非有特别充分、客观、有说服力的证据(例如:执行法院判决、继承等)
 
(二十六)     引用第三方数据的问题
1) 招股书引用的数据必须客观、真实、有依据的,且是值得依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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