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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现行公司债券法律制度

2013/3/18 字体: 来源: 作者:

  

李玮(全国人大代表、齐鲁证券董事长):目前我国债券市场上虽然存在名目繁多的债券,但是这些债券基本性质完全相同,只是名称上存在差异,而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差异性。债券法制的不统一、监管体制的分散化,导致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缺乏有效监管和统一规划,债券市场总体规模较小,影响了资本市场有机整体的形成和发展。 
  为此,建议完善现行公司债券法律制度: 
  一是统一公司债券监管法制。立足于法制统一原则,明确《证券法》作为公司债券基础性法律的地位,解决目前债券基础性法律不明、管理分散的问题。 
  二是统一公司债券监管体制。应理顺现行债券市场监管体制,参照我国股票市场监管体制和借鉴成熟市场国家监管经验,建立全国统一的债券市场监管体制并在《证券法》中予以明确。 
  三是统一公司债券认定标准。将公司债券认定标准统一为发行主体发行的到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将实践中存在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具有债券特征的各种名目的债券纳入公司债券范围,而不再区分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四是放松行政管制,建立债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现行债券发行核准制,建立注册制,并简化债券发行条件和程序,提高发行效率。 
  五是立足债券特点,修改完善现行公司债券制度。严格发行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建立非公开发行债券制度;增加债券持有人保护制度;完善担保及分层结构化等公司债券的增信制度;修改公司债券上市及终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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