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法律风险管理网

用户名:  密码:       忘记密码   会员须知

86-10-51261126

未及时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的法律风险

2010/12/31 字体: 来源: 作者:

【基本案情】

      2008年5月6日,甲方海洋港公司与乙方建行铁道支行、丙方北京某典当公司三方签订《租赁权质押典当协议书》约定,北京爱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乙方曾于1997年7月23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面积1200平方米,租赁期限20年,自1997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年租金为3 179 880元,物业管理费每年为432 000元,年租金及年物业管理费合计为3 611 880元,双方签约后10日内,乙方以支票形式一次性支付当年租金及管理费,以后的租金及管理费在每年的1月31日前支付,甲方经合同变更,替代原出租方作为1997年7月2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原租赁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变,甲方因资金紧张,拟将其租赁权即甲方的租赁受益权质押给丙方,以从丙方贷款,乙方对甲方质押租赁权的行为表示认可并同意,同时同意甲方与丙方未解除借贷关系前,将本应付给甲方的年租金及年物业管理费全部交付给丙方作为留置款,丙方根据甲方质押租赁权的金额,拟贷款给甲方350万元,每月综合管理费为3.5%,即每月综合管理费为122 500元,前3个月的综合管理费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丙方,如甲方延长贷款期限,以后的综合管理费按月支付,甲方租赁权质押给丙方后,丙方同意贷款给甲方350万元,扣除前3个月综合管理费后,甲方实际应得3 132 500元,经甲方与丙方协商,甲方贷款期限为3个月,自2008年5月7日至2008年8月6日,甲方倘若提前还款,丙方应将多收的综合管理费退还给甲方,倘若甲方到期后不能还贷,甲方应向丙方申请办理贷款延期手续并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并及时交付续当综合管理费,如甲方不按照约定及时交纳续当综合管理费,丙方将按贷款金额每日5‰计算收取滞纳金直至甲方补交续当综合管理费之日止,甲方同意由其法定代表人张爱华承担个人无限连带担保责任等。

      2008年5月8日,北京某典当公司将3 132 500元支付给海洋港公司,并出具了当票。此当票记载,当物名称为房屋质押,典当金额为350万元,综合管理费为367 500元,典当期限为由2008年5月8日起至2008年8月7日,但北京某典当公司未要求海洋港公司及时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典当期满后,海洋港公司未归还北京某典当公司贷款,亦未再支付综合管理费,也没有支付滞纳金。

      2008年10月3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建行铁道支行发出(2008)二中执字第133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建行铁道支行将应当支付给海洋港公司的年房屋租金及物业费交至该院,用于偿还海洋港公司拖欠杨学文的债务。但建行铁道支行未将此款交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08年11月北京某典当公司已经知悉了此协执通知的存在。

      2009年3月4日,北京某典当公司才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了海洋港公司应收租金及物业费的质押登记。由于北京某典当公司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协执通知提出了执行异议,2009年4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二中执异字第00024号裁定,认为因北京某典当公司主张的担保物权成立与否,应根据本案的诉讼结果确定,故裁定(2008)二中执字第133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止执行。

【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北京某典当公司请求判令海洋港公司、张爱华连带向北京某典当公司还款350万元,支付综合管理费及违约金至本金实际履行日止,请求判令第三人建行铁道支行按照合同协助履行支付质押款。

【被告答辩及第三人陈述】

      1、被告答辩

      被告海洋港公司、张爱华辩称:事实属实。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按银行利率的4倍计算,其它无异议。

      2、第三人陈述

      第三人建行铁道支行在述称:由于此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要求建行铁道支行将租金和物业费交付申请人杨学文。因此,建行铁道支行不同意北京某典当公司协助履行的请求。

【裁判结果】

      一审裁判结果:

      1、北京海洋港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北京都市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当金三百三十八万四千五百元;

      2、北京海洋港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给付北京都市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二○○八年八月八日至二○○九年四月七日期间的综合管理费共计六十四万九千八百二十四元,扣除北京海洋港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多支付的前三个月综合管理费八千三百一十六元,余款六十四万一千五百零八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

      3、北京海洋港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按每月八万一千二百二十八元的标准给付北京都市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自二○○九年四月八日至当金实际偿还之日的综合管理费;

      4、北京海洋港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六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的利率计算给付北京都市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自二○○八年五月八日至当金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5、北京海洋港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计算给付北京都市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当金三百三十八万四千五百元自二○○八年八月八日至综合管理费给付之日的违约金;

      6、张爱华对判决一至五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驳回北京都市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典当行在进行典当业务时存在着大量不规范的做法,这些做法给典当行的回收本金以及获取利息、综合费用等利益都带来巨大的风险。本文将结合两审法院对于本案事实以及法律认定的结果对于本案中暴露出来的有关典当业务开展过程中的风险予以分析,以期对于典当行业务的规范开展有所裨益。

      综合两审法院的判决理由,本文认为该案存在两个法律理论与实践的关键问题:1、本案海洋港公司与之间的质权是否生效,这关系到典当行的债权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担保;2、本案中,作为担保人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系因典当行违反操作规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未能及时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致使应收账款被另案申请执行人查封保全,引发了质权被人民法院确认未成立,典当行对应收账款不具有优先受偿权,甚至面临典当合同被确认无效和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三大法律风险。

      一、典当法律关系效力的风险

      (一)法院认定

      本案典当借款合同签订于2008年5月6日,借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3个月,自2008年5月7日至2008年8月6日。2008年5月8日,北京某典当公司即将3 132 500元当金支付给海洋港公司,并出具了当票。在典当期限届满之日(因北京某典当公司实际发放当金时间为2008年5月8日,海洋港公司典当还款期限顺延至2008年8月7日),北京某典当公司仍未要求海洋港公司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2008年10月3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建行铁道支行发出(2008)二中执字第133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建行铁道支行将应当支付给海洋港公司的年房屋租金及物业费交至该院,用于偿还海洋港公司拖欠杨学文的债务。北京某典当公司于2008年11月北京某典当公司已经知悉了此协执通知的存在,但是直到2009年3月4日才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了海洋港公司应收租金及物业费的质押登记。

      一审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由于本案质权登记的时间为2009年3月4日,而此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8年10月30日向建行铁道支行发出了协执通知,要求其将房屋租金及物业费交至该院,且2008年11月北京某典当公司已经知悉了此协执通知的存在,而其仍于2009年3月4日办理质押登记,故应当认定应收账款质权不成立。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

      (二)案件分析

      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北京某典当公司系在明知执行存在的前提下办理了应收账款的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Copyright @2024 北京赛尼尔风险管理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11004号
电子邮件:snr5151@139.com/peixun@senior-rm.com QQ群:149389907 联系方法:86-10-5126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