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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冯小刚新片“被盗”谈起

2010/7/26 字体: 来源: 作者:

冯小刚导演的《唐山大地震》于7月22日起全面公映,但盗版视频、盗版光盘自19日便先后“面世”,不得不引发我们如何对影视作品进行全面法律风险管理的思考。

事件聚焦

根据小说《余震》改编,并由冯小刚执导的电影《唐山大地震》,讲述了1976年唐山大地震中,一位母亲只能选择救姐弟之一情况下最终选择了救弟弟,但姐姐却奇迹生还并被解放军收养、32年后家人意外重逢而心中的裂痕需要等待他们去修补的故事。该片于7月12日在唐山首映、7月22日起全国公映,然而7月19日“第一放映室”网站就出现了一个“《唐山大地震》抢先版”的链接,且该片名列该网站“今日热播”榜的前五位。该抢先版全长100分钟,画质虽然粗糙,画面比例也有些变形,但画面相对清晰,也没有明显的抖动。7月20日晚11时左右,网友发现“抢先版”的字样已经被改为“预告片”,更新时间也改为7月20日,但内容仍是100分钟。另外,有记者发现北京多家音像店已在以7元至十多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盗版光盘。这一切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唐山大地震》的票房。

网站“第一放映室”法律责任分析

毋庸置疑,若“第一放映室”网站未经《唐山大地震》权利人的许可,自行上传该片将涉嫌侵犯权利人就该片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若其未直接上传,也未进行编辑、改编,仅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链接或存储空间服务的,那么其在对所链接的《唐山大地震》是否侵权不明知或者不应知,并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断开与侵权的《唐山大地震》的链接或者删除的前提下,可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确立的避风港原则进行免责,否则构成侵权。实际上,根据“第一放映室” 于7月20日将“抢先版”的字样改为“预告片”的情况看,笔者认为其属于应知或者明知侵权仍然上传或者提供链接、存储空间的情形,已构成侵权;至于提供或者通过“第一放映室”网站上传《唐山大地震》片源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提供该片则不但涉嫌侵犯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甚至涉嫌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当然,“第一放映室”网站与提供《唐山大地震》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共谋的,则可能成为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共犯。

影视作品权利人的法律风险管理

通过本案,我们看到影视作品被侵权的时间点早已不局限于影视作品上市公映后,这对影视作品权利人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结合以往我们为影视机构提供法律风险管理的经验,笔者认为:

一是,影视机构除了与所有影片的参与人员签订相应合同的同时,还应分别与参与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并将未履行保密义务的法律风险与后果附于其后,以加强参与人员的法律意识与自律性,甚至对于核心人员应进行必要的法律风险培训。

二是,在拍摄期与后期制作、送审等一系列过程中应加强流程管理,并根据自身情况采取相应的影视防盗版技术,增加盗版的难度,以便于追索盗版的存在或者在发现盗版后易于辨别该版本流出的渠道。

三是,运用好影视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民事、行政、刑事三柄利剑。首先,影视作品完成时,应载明制片者,因为其为我国《著作权法》所确认的著作权人;鉴于作为制片者的我国大多数影视机构往往在影视作品中并不标注制片者,往往以投资者、出品人、制片等不规范的方式予以标注,而以投资者、出品人、制片等方式标注时往往存在多个主体,例如《唐山大地震》可能标注为唐山广播电视传媒有限公司、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影视(集团)有限公司、寰亚电影有限公司、英皇影业有限公司联合出品,这就需要事先确认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否则将造成法律保护时的困难与障碍。其次,事先拟定相应函件、做好监测工作,一旦监测到盗版应在第一时间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邮寄等多种方式要求涉嫌侵权的行为人停止侵权,既为了减少损失,也为了在涉嫌侵权的行为人不及时做出断开链接、删除影片等停止侵权时寻求侵权赔偿的需要;同时,应与行政机关保持较好的沟通,在影视作品上映前告知相应行政机关,以便行政机关实时进行侵权监测;当影视机构在监测到侵权时也应将相应函件同时发给行政机关,请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查处,甚至由公安机关利用技术手段直接实时断开链接、删除影片,以将损失降至最低。最后,应在做好侵权取证与证据固定工作后分不同情况做好民事诉讼或者协助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查处或者刑事侦查工作,以打击侵权。

综上所述,影视作品的法律风险管理并非无章可循,影视机构完全可以将影视作品的法律风险管理得更好。当然,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即便影视机构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做得再好也难免不被侵权,但是其至少能够抬高侵权的门槛或者在被侵权时损失更小。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级律师 刘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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