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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学报编辑工作的法律风险规范

2010/10/28 字体: 来源: 作者:

      摘 要:随着作者知识产权意识的不断提升,以及国家对出版行业监管力度的加大,高校学报作为出版行业中的一员,也面临着日益增多的法律风险。这些法律风险一是侵犯著作权及人身权的侵权风险,一是违反国家相关出版管理法规和规定的违规风险。高校学报编辑部应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构建风险防范体系,实施领导责任制,防患于未然,杜绝学术腐败,促进学报健康快速发展。

  关键词:高校学报;编辑工作;法律风险防范

  高校学报以不断提高学术质量为目标快速发展,在机遇增多的同时所面临的风险也在增大,如自身业务的违规风险、侵犯作者及他人著作权、人身权的侵权风险等。高校学报编辑部在高校是系(处)一级的学术研究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代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是,由于在市场经济的法治社会中,法律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期刊的出版发行更是国家法律严格监管并涉及诸多著作人权利和利益的一项业务。因此,高校学报的编辑工作也会涉及行政违法风险、税法风险、合同法律风险、刑法风险、不正当竞争风险等。本文主要从侵权风险和违规风险两个角度分析学报编辑工作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并提出了在学报编辑工作中如何防范法律风险,使学报工作不至于因受到法律规制而停滞,能顺利地向着更高的目标发展。

  一、我国学报编辑工作法律风险类型

  (一)学报编辑工作的侵权法律风险

  根据学报编辑工作的特点,在工作中可能存在的侵权风险主要有侵犯著作权和侵犯人身权两种。

  1.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一是侵犯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在编辑工作中,由于编辑的失误会将作者的姓名、单位、籍贯等作者简介搞错,或将多人合作作品署名为一人或几人。更有胜者一些缺乏职业道德的编辑,将作者的投稿改头换面,或者大段抄袭,署上自己名字发表。这些行为均不同程度的侵犯了作者的发表权和署名权,会使编辑工作面临侵权法律风险。二是侵犯其他作者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在实践中,经常出现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引用。如,大段引用甚至剽窃他人作品,拼凑、组合、改编他人作品。作者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直接侵权人。学报编辑如果没有尽到审查注意义务、把关不严,将有严重抄袭及剽窃的文章发表,编辑也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三是侵犯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保护作品的完整性,是指保护作品内容和形式的完整性。内容的完整性指作品的主题、观点、论证、结论及文章的结构等不被改变和破坏;形式的完整性指不能改变作品的形式。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意义在于避免对作者人格、名誉的损害,同时,保护作品在内容和形式上的独创性。学报编辑必须严格遵守这一界限,但实践中常常有这种情况,少数编辑为符合出版要求,未经作者同意,擅自对作品进行文字修饰甚至实质性修改,增、删主要内容或附件,从而侵犯了作者的作品完整权。《著作权法》规定,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在文后参考文献的编辑上,由于受版面限制或作者所列文献不清等因素,编辑在未经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删除部分参考文献,或者为弥补版面空白而多添加参考文献。这样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作者的作品完整权而且也可能使作者陷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境地。四是侵犯作者获取报酬权。

  《著作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由此规定可知,获得报酬权是《著作权法》赋予作者的合法权利,不容侵犯。有些学报编辑部找各式各样的借口不支付或者有意降低作者应得的稿酬;有些期刊编辑不仅不支付稿酬,而且巧立名目向作者收费,如收取高额的版面费、审稿费等。刊物做成光盘或上网传播有赢利者,其收入的一部分应支付给作者,但这部分报酬往往并未支付给作者。

  2.侵犯人身权的行为。一是作品内容不符合事实,以致损害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有些作品涉及真实的人物、事件,如果编辑没有认真考察作品涉及的任务、事件的真实性,而将作品刊发。虽然作者负主要责任,但编辑也会因未尽到把关责任而要承担连带责任。二是侵犯他人肖像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学报出于对某一方面专家、学者或本校教授的介绍,在本刊的封底使用他人肖像。由于是推介性的,编辑往往认为学报不是营利性的,忽视使用他人肖像要经他人授权的环节。

  (二)学报编辑工作的违规法律风险

  学报编辑工作的违规法律风险主要是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期刊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期刊出版的管理规定。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违规出版增刊。因经济利益驱使,有的学报在出版增刊时,为吸引更多的作者投稿,不按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在增刊封面上未注明“增刊”字样。有学报一号多刊,如将一次性获得批准出版的一期增刊,拆分出版两期甚至多期增刊,以达到多发表文章,多向作者收取费用的目的。这种不正之风,致使一些内容平庸甚至质量低劣的文章得以发表,浪费了出版资源,助长了学术腐败,也使一些不明真相的人上当受骗,严重损害了高校期刊界的形象,腐蚀了编辑队伍,破坏了出版工作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2.涉税违规行为。一是不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作者稿酬部分的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学报编辑部在支付作者稿酬时,应该代扣个人所得税,而后将税款交于学校,由学校统一向税务机关缴纳。学报编辑部不是独立法人,只是高校内部的报账单位。因此,许多学报编辑存在忽视自身扣缴义务,不按规定自行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现象。二是不按税法规定为作者提供发票,提供发票时要求作者负担税款行为。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学报编辑部收取版面费或审稿费时,对外发生了经营业务,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有些学报编辑部收取款项时,不给作者提供正式发票,以收款收据代替。有些编辑部以没有开票权为借口拒绝提供发票。有的编辑部以要开发票必须负担税款为条件,要求作者缴纳一定数额的税款。这些都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将会面临违规法律风险,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或经济责任。尤其是以开发票需缴税的做法严重违反了我国税法规定,将本应由收入取得者承担的纳税义务加于作者,扰乱了税收法律秩序,使得编辑部的形象严重受损。

  二、学报编辑工作的法律风险防范

  加强学报编辑部的法律风险防范建设,是保证学报编辑出版事业健康发展的紧迫需要。从学报的主管主办单位、编辑部主编及编辑个人,都要切实增强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充分认识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想方设法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水平,加强法律风险的能力,切实降低和减少法律风险的成本。作为学报编辑工作的重要关键主体,学报编辑从事日常审稿、编辑加工工作,更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学习著作权法及出版相关条例和规定。在工作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出现因不懂法而侵犯他人权利的现象。实行领导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期刊的管理。高校学报的主管和主办单位,应根据《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职责的暂行规定》要求,切实加强对期刊的领导和管理,对期刊所载文章的社会效果负责。各期刊主办高校要切实履行起主办单位职责,监管、指导所主办的期刊严格遵守国家的出版法规和规定。各主管部门,应协同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所主管期刊的宏观指导和管理,监督期刊出版单位及其主办高校加强管理,履行职责。

  (一)侵权风险的防范

  首先,在编辑工作中,一定要重视对作者署名权的保护。认真核对作者的信息,及时和作者沟通,确保作者署名的正确性。对于合作作品,根据合作作者的约定确定先后顺序。没有约定的要按对作品的贡献程度大小确定署名先后顺序。其次,注意审查作品的独创性,避免抄袭、剽窃严重的文章发表。编辑应当把防止剽窃抄袭作为审稿把关的重要内容,一旦发现这种错误行为,应坚决退稿。目前,信息化手段是遏制学术抄袭、假冒和剽窃学术文献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有效手段。学报编辑部应将稿件通过检测系统检测,未通过检测的文章坚决不能采用。编辑还需检查作者是否做好文后参考文献的著录。列出的参考文献必须标明原著作权人的姓名、作品名称、出处及引处等,以免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在编辑加工时不得随意增减作者的参考文献。第三,准确把握好编辑的文字修改删节权和保护作者的作品完整权的界限。在法定范围内,对文章进行文字性修改、删节。由于期刊出版受版面限制,《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该规定表明学报编辑在法定范围内可对作品进行文字性修改、删节,不能改变作品的基本内容和形式。学报编辑需要对文章内容和形式修改,必须与作者取得联系,并经作者同意,最好能获得作者的书面授权。第四,保护作者的获取报酬权。学报编辑应尊重作者的获取报酬权,及时将作者稿酬支付给作者,不以刊物当稿费。第五,认真考察作品涉及人物,事件的真实性。杜绝含有不符合事实的内容的文章公开发表,防范侵权法律风险。最后,是学报使用他人肖像的,要确保得到肖像权人的授权许可,否则不得将他人的肖像用于出版。

  (二)违规风险的防范

  严格按照《出版管理条例》《期刊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的期刊出版管理规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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