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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治污”法律困局待解

2010/4/26 字体: 来源: 作者:

      明知实际效果有限,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的夏军还是对7月1日即将生效的《侵权责任法》抱有期待。2006年,中石化的胜利油田分公司海洋采油厂遭遇疯狂盗油,海底输油输气管道出现严重泄漏,进而使渤海遭遇了大面积的污染。2007年,从事海水养殖的6名渔民将中石化等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因石油泄漏导致的巨额损失;时隔近3年,此案仍无最后定论。夏军正是此案的原告代理律师。

  “石油公司觉得石油泄漏并非自身的过错,即使存在过错,也是轻微的。”夏军说,新法的实施将会使这一说法不攻自破:即便污染行为不是由于企业直接导致,后者也将负有100%的赔偿责任。

  仅此一点,企业的污染风险陡然增大了许多。

  立法:企业风险升级

  “我们也希望这件案子能够7月1日之后判决,这样会有更明确的法律依据,对污染受害者来说是有利的。”夏军表示。业界普遍认为,《侵权责任法》将会强化企业的环境责任,简化受害者的诉讼程序,进而加大了企业的污染行为风险,增加企业的污染成本。

  “依据新法,即便不是由于企业故意造成的污染,被侵权人也有权利向企业提出赔偿请求,而后者也负有100%的赔偿责任。”夏军说。

  从事风险资本业务的美迈斯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资深律师许开辰认为,《侵权责任法》最重要的就是确立了企业的“无过错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原则。“依照现有法律的一些不能称之为过错的企业行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比如,一个企业的污水排放尽管符合现有法律规定的排污标准,但是给下游农民带来了损害或者损失,就要进行赔偿。而‘举证责任倒置’,无疑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一方面,降低了受害者的诉讼门槛,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的抗辩成本。”

  而在美国风险管理与保险咨询公司达信(Marsh)高级副总裁Lionel tz看来,企业的环境风险本身就是防不胜防。“突发事件、既往的污染都是潜在的风险,即便是国际上一些非常大的公司,都有专项基金和预算来应对大的风险事件,但是却忽略了一些小问题,可能正是后者给他们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比如哈尔滨松花江污染,就是小问题引发的。”而这些,按照新法的原则,将都由企业进行买单。这将让更多企业暴露在更大的不确定之中。

  应对之法,就是要加强企业的风险管理:不仅要做到内部的风险管理,也要做到外部的风险转移。Lionel tz 表示,“世界500强的大企业都有一系列的内部风险管理措施,但是他们认为,即便如此,也不可能完全避免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也会向保险公司进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通过这种方式进行风险转移。”Lionel tz 认为,突发的污染事件对企业的危害性,并不仅仅在于物质损失,更致命的是带来财务破坏。环境污染发生几率较小,但一旦发生,就可能是非常大的事件,会造成巨大损失,很可能会超出企业的预设风险控制能力,影响公司财务。

  公益诉讼或成中国治污困局突破口

  “如果法院能完全按照法律来做的话,那么企业所面临的风险自然是巨大的。”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主任王灿发说,但是,经常在一线进行环境污染诉讼的夏军和王灿发却认为新法的执行效力不会很大,对企业的威慑力聊胜于无。

  “实际上,‘无过错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在上述一些环境保护法律中也有提及,但是这些原则从来都没有真正执行过。”

  这样的抱怨并非没有道理。在中国政法大学所代理的环境污染案例中,近半数都是经过几年的“诉讼拉锯战”,却依然连立案的机会都没有。“法院就是不予立案,甚至连原因都不给。”

  而立案之后,索赔更是难上加难,“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形同虚设,更多的时候,是受害者通过各种手段,穷尽精力、财力进行证据搜罗,半途而废的大有人在。据该中心的律师刘金梅介绍,齐齐哈尔的一个污染赔偿案子,从2007年到现在,法院一直都不予立案,甚至连裁决都没有,而提出诉讼的受害者,“曾经几次想退出”。

  至于赔偿金额的数目,不仅企业千方百计的压低,甚至法院也经常从中斡旋。“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会考虑到企业的开工、就业等问题。因此,判罚就没有那么严格。”王灿发认为,真正在进行法律诉讼的时候,会有非常多的法律漏洞,因此尽管立法严格,但是企业真正受到惩罚的概率却很低,这也形成了企业根深蒂固的侥幸心理,使其对污染防控漠不关心。

  “立案难,取证难,胜诉难,还有执行难。”夏军对目前的污染责任诉讼之“难”也是深有同感。在他代理的2000年唐山多家造纸厂造成的滦河污染案例中,天津海事法院一审判决赔偿1300万元,最高院二审裁决只有600万元,最后得到执行的也就有300万元。

  尽管最后的赔偿数额不过是个零头,但这仍然算得上是一个成功的案例,“现在污染赔偿微乎其微,而且最后执行了1/10的赔偿款就算不错了。”

  “目前企业对环境保护等法律缺乏敬畏的原因,就是因为赔偿太低。”夏军认为解决中国的污染问题非常简单,就是增加污染者的污染成本。“美国有惩罚性赔偿的概念,污染赔几个亿,任何企业都会有所顾忌;类似的公益诉讼应该会是中国解决污染问题的一个突破口。”

   “新法具体的影响,还要看以后司法实践中的判例。”许开辰表示。持续不断的诉讼当前,企业是以侥幸心理来赌“立法和司法的角力”,还是老老实实地做足风险防控,在中国治污困局亟待解决的情况下或许别无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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