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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宝山钢铁集团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

2012/6/29 字体: 来源: 作者:

   宝山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宝钢)始于 1978年12月23日开工建设,一直到1985年9月15日一期工程建成投产,正处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初始时期,在企业组织体制上是名为“上海宝山钢铁总厂”的工厂制。当时,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也处于初创期,1984年在宝钢总厂的经济研究室下设一个法律科,在组织设置上还不是一个独立的职能部门,在管理定位上还带有经济研究性质,定员也只有几个人。
   1985年将法律工作部门移为企业管理处内设的法务室,法律事务管理的职责范围开始扩大到企业的工商法律事务、合同审核和经济纠纷的法律救济等内容,但在机构定位上还处在综合性管理部门之内。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宝钢作为我国现代化程度最高的钢铁联合企业,在国内外的经营活动中,各种法律事务业务越来越多,要求也越来越高。1995年,根据宝钢集团化运作的需要,法律事务机构设立了独立建制的法务处,成为宝山钢铁集团公司总部一个重要的管理机构。
   1998年11月17日,在国务院直接关心和指导下,上海地区的钢铁企业实行了以资本为纽带的大联合,以原宝钢为主体,吸收上钢、梅钢,成立上海宝钢集团公司,组建了我国最大的钢铁企业集团。在集团公司总部的管理机构中设立了法律事务部,部门的管理职责覆盖了集团的全部法律事务范围,由于资产总量的扩张和成员企业数量的增加,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呈现了集团公司和子公司的层次性,全集团形成了一支有几十位专职法律工作者组成的专业化队伍,服务于集团化运作的法律实务能力得到了有力的提升。          
   2003年,在国务院国资委的指导下,宝钢又实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试点工作,在企业管理模式上引入了先进的制度,对于企业预防经营风险和增强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增强了制度保证,同时,也为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发展开拓了广阔的新空间。
    2005年10月17日,宝钢实行了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董事会的试点工作,上海宝钢集团公司按照《公司法》更名注册为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建立了依照公司法规范运作的新的管理体制,新体制同样也对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提出了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制度下法制化运作的更高要求。在经济一体化的条件下,宝钢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也呈现“百丈竿头,更进一步”的趋势。
   从宝钢的典型实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企业的法律管理模式是随着企业的发展和管理体制的演变而发生变化的,也就是说,企业的发展程度和管理体制往往决定包括法律事务管理在内的企业管理模式的选择。
   从我国大企业大公司设置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的情况来看,上述的宝钢法律事务管理的组织结构是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就法律事务管理的组织结构而言,宝钢法律事务管理是一种直线职能型的管理制式。总法律顾问是法务管理最高层次,直接受法定代表人领导,并对法定代表人负责;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属于部门管理层,具体负责总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
   在法务管理组织演变过程中,宝钢的法律事务管理功效一直处在上升阶段,这说明宝钢法律事务管理模式是适应宝钢股份制上市和集团化经营发展的,也表明它符合直线职能制管理模式在发展初期以及此后一定时期内管理功效大于机会成本的运作规律。然而,随着钢铁企业追求规模效应,在钢铁行业中开展跨地区乃至跨国的购并重组活动,法律事务管理和服务领域日趋扩大,其管理机构的扩展和管理层次的增加势必带来管理成本的增大,也会出现直线职能型模式管理功效递减的规律性趋向。为此,研究建立特大型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完善法律事务管理模式,是我国大企业大公司发展中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一大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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