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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法律专题连载

2012/7/2 字体: 来源: 作者:


前言:钢贸领域市场广大,从普通的买卖交易到建立大中型钢材市场,从程序上看似简单的内地市场交易到颇为复杂的国际市场交易等等。时代在变,市场在变,钢贸行业逐渐成为一个越来越纷繁复杂、充满挑战的行业,也逐渐成为一个需要专注钢贸的法律服务介入的行业。

做为沪上专注钢材贸易的律师之一,笔者在此将通过一系列文章连载的形式,系统阐述钢贸领域中涉及的诉讼纠纷与非诉讼事务。另,因时间原因、篇幅所限及笔者水平有限等原因,文章之中有遗漏、瑕疵或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期待读者们能提出宝贵的意见。作者诚挚地希望所刊文章能给钢贸商们带来切实有效的帮助。

第一部分  钢材交易

第1章 慎选交易主体

交易主体是所有交易最核心要素之一。在钢材销售过程中,尤其是供应工地的钢材交易,通常存在需货方要求供货方垫资送货情况,对于供应商来说,这无疑成为资金安全的最大风险,因此交易主体对方的身份、实力和资信成为了供应商的投资与利润安全的决定性因素之一。

一、了解合同主体的身份,确定合同责任承担者

在钢材购销合同中,签订主体的需货方有些是开发方直接与钢材供应商签订合同,但大多数是施工方,即承包公司或分包公司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此时合同需货方签订人落款的表现形式多样,主要有:①个人签字+承建公司公章;②承建公司公章;③个人签字;④项目部印章;⑤个人签字+项目部印章。

以上各种方式,合同签订主体分析如下:

1、其中第①种和第②种情况下,可以直接认定合同签订主体是承建公司,应由承建公司承担合同法律责任。

2、第③种情况下,应充分了解“个人签字”中的“个人”身份。首先,如果个人是承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则若没有其他特别约定的,其签字应视为代表公司的行为,合同法律责任将由承建公司承担。其次,如果个人是其他工作人员、项目经理或包工头,则其需要得到承建公司的委托授权,此时个人在合同上签字的行为才能认定是代表公司的行为,合同法律责任由公司承担,否则极有可能在出现合同纠纷后,合同另一方只能要求个人承担责任,这对供货一方的利益保障极为不利。当然,有时若只有非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签字,但是结合整个交易过程的其他行为,仍然可以确认承建公司为责任承担方。

3、第④种情况,合同落款为项目部印章的情况。若该项目公司经过注册,则此时该项目公司具有分公司的性质,其加盖项目公章的行为也类似分公司的行为,合同责任将由总公司与项目公司共同承担。但大部分的情况是未经注册的项目部加盖项目印章,且项目印章很可能未经承建公司的备案,则此时该项目印章的代表性非常不易确认,对合同责任承担主体的确定将带来很大的障碍。此时,供货商应通过其他方面做好法律风险防范。

4、第⑤种情况是上述第2、3点的结合,不再另行赘述。

二、了解合同签订主体的实力

在钢材销售中,不论需货方是个人还是企业,对于供应商来说,最主要的就是对方履行合同付款义务的能力,因此合同签订主体的经济实力自然成为衡量将来是否有能力付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首先,需对合同签订主体进行初步调查了解。所谓初步可以从对方公司名称、注册资金、地点等信息得到了解。比如公司如果是集团公司、含“中国”字眼或者是股份有限公司等该类公司通常会实力较大。

其次,可以委托律师查询对方公司的工商内部档案,进一步了解其债权债务情况、年检、备案印章等情况。

总之,交易之前对合同对方尽可能地进行一些实力了解是有必要的,否则也许对方可能根本不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

三、了解合同签订主体的资信

交易中,针对交易对方的资信调查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通常对于对方的资信调查不仅包括对方公司本身的一些信息,同时还应当包括双方要合作的项目中,对方在该项目的一些真实身份及地位的信息。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对方的基本信息情况。比如公司,那么其基本信息可以由律师在工商部门调取,此时公司的性质,资质等都能有一定的了解。如果是个人,那么其基本信息也可以由律师在公安部门获取。

2、对方公司的经营信息,资本状况。这一类信息通过尽可能了解对方公司的实际办公状况,经营状态等能得到一些信息。

3、对方的商业信誉或个人信誉,首先可通过律师对公司或个人的财产担保状况进行调查,如不动产或固定资产的抵押、质押等情况;其次可以通过律师对其曾经的诉讼情况做一定的调查工作。

4、双方合作项目或工地的考察。除了对交易对方本身做必要的调查之外,还应对双方要合作的项目或供货工地做一定的调查。如项目本身是否合法,项目是否确实由对方公司承包或分包等,如果签约对方是个人,应该了解其在该项目中的代表身份。

参考案例:

上海甲实业有限公司作为供货方于2009年10月20日与需货方湖南乙公司浙江分公司签订一份钢材购销合同,落款处需货方盖有湖南乙公司浙江分公司公章,并有代表人张某某签字,到2010年7月,因需货方一直没有支付货款,上海甲实业有限公司欲通过起诉追回欠款。当甲公司将所有材料交至律师后,经律师调查,发现湖南乙公司根本没有设立浙江分公司,浙江分公司的印章是张某某个人私自刻印。此时,问题出现了:

1、  上海甲公司是否应该民事起诉还是刑事控告徐某某合同诈骗呢?

2、  该案件中若民事起诉,上海甲公司应该以谁为被告进行起诉呢?

针对该案件,经过承办律师的详细调查取证,发现项目工地及供应钢材地点、数量等均属实,建设部门备案的记录中湖南乙公司确实是建筑承包方,但无法查知张某某在湖南乙公司及该项目中的身份。随后,又经承办律师与该项目的开发商进行沟通,得知湖南乙公司对张某某有书面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在开发商手中。

考虑张某某个人并无多少财产,若控告其诈骗或起诉其个人对甲公司追回欠款的目的不利等因素,经过承办律师与开发商多次沟通,最终开发商同意提供湖南乙公司对张某某授权的书面材料。至此,上海甲公司得以湖南乙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

简评:上述案例,因合同落款的分公司并没有注册,致使该分公司与通常所见的项目部身份类似,那么该落款的形式正符合上述所讲合同主体表现形式中的第五种,即“个人签字+项目部印章”的形式,此时若该个人即不是法定代表人,也未经公司授权,则很有可能合同的付款及违约责任将由个人承担,这对供货方追回欠款的目的非常不利,因为通常包工头个人难以有偿还欠款的财力。在本案中,则因上海甲公司最终取得湖北乙公司对张某某个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那么可以认定张某某的行为是代表总公司的行为,合同责任应由湖南乙公司承担。

当然,若上海甲公司在合同签订前便请律师协助配合主体的审核情况等,便不会出现欲起诉时却不知该起诉谁,也可能不需要颇费周折才得到授权委托书。

                                                                                上海君誉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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