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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田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对策

2010/12/28 字体: 来源: 作者:

     认真分析法律风险的性质和程度,实现法律风险全面、规范、动态的管理,使具体的法律风险防控措施与法律风险防控目标、原则相一致。

  法律风险是企业面临的最大风险。理性的企业惟有在法律的框架内追逐利益最大化,方能保证利益的长久和基业常青。

  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最终目标,是建立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真正实现提高企业的法律风险控制能力,从而有效降低企业整体法律风险。在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过程中,要突出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

  劳动用工的法律风险防控

  近年来,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增长,劳动用工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特别是《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在劳动用工领域的法律风险也日益凸显。

  油气田企业防范劳动用工风险,主要在于强化内部管理,统一规范劳动用工政策和制度。第一,劳动、人事部门应认真研究制定劳动合同文本,针对不同的劳动用工形式,订立相应的劳动合同。第二,在劳动合同的签订、续延、变更、解除等重要环节,依法按程序进行,杜绝实体性和程序性违法。第三,保管好劳动关系证据,包括文件、信件、出勤记载和具有法律意义的证明。第四,要严格劳动用工计划管理,严禁出现私自用工。第五,要妥善处理好在劳动用工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防止发生群体性上访和诉讼事件。

  股权投资的法律风险防控

  油气田企业的股权投资形式,主要有投资入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授权管理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及投资或管理的多种经营企业等。虽然近几年来,各油气田企业加强了股权管理,但仍然存在投资名义不当等问题,如:借用他人名义投资;出资人不到位、出资不实、抽逃出资;公司管理不规范,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资产变动的程序不合法或存在瑕疵;资产评估暗箱操作、违规交易。

  控制股权的投资风险,首先做好的是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在企业管理中起着关键作用,也是法律风险防控的重中之重。第一,股权投资要以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目的,明确股权投资领域和方向,实行股权投资审批权限集中统一管理。第二,股权投资要坚持投资论证及审批制度,按照立项、论证、决策程序办事。

  其次是依法享有和行使股权。第一,加强股权投资项目执行情况的跟踪和分析,强化监督管理。第二,要依法规范被投资公司的运作,根据公司法、出资协议及公司章程,行使对被投资公司的管理权。第三,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落实董事、监事及经理班子的责任,建立起行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董事、监事、经理班子依法行权履职的水平。第四,依法规范股权交易的范围、决策权限和程序。同时,严格股权交易进场制度,提高股权交易的透明度,提高股权交易收益。第五,主体企业要规范与所投资公司的经济关系,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采购、供应、资金及劳动用工关系,保持法人财产的独立性。第六,提高法律部门全过程介入股权投资项目的程度,确保项目运作合法合规。

  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防控

  近年来,随着国家立法工作的加强和执法力度的加大,国家行政监管工作越来越严格。油气田企业资产规模大、业务领域宽,与土地、资源、环境密不可分,并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和高污染的特点,属于社会敏感度高和行政监管较严的行业。同时,行政执法的水平在提高,执法的力度明显加大。

  过去,由于油气田企业是企业办社会,很多方面与当地政府各自对国家负责,很多事情靠协调解决。但随着社会的转型,传统思维被打破,油气田企业一部分经营管理人员的观念却没有跟进,仍然按照传统的思维模式处理与地方政府的各种关系。

  我们并不反对对行政处罚的协调,但协调的过程中必须将事实和依据的法律弄清楚。如果通过协调沟通,行政部门认为处罚确有瑕疵,撤销处罚或变更,也不失为一种办法。但目前最大的问题是,协调一般时间较长,很容易超过《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效。特别是对行政处罚有瑕疵的行政行为,企业作为相对人一味地追求协调,一旦错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行政处罚就生效了,接下来就是法院的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行为中,公开、公平、公正已被确立为基本原则。行政行为公开的基本含义,是行政行为除依法应该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包括政策法规公开、行为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因此,一旦受到行政处罚,首先要充分利用阅卷权、陈述权、申辩权,在行政机关下达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收集证据,除述理由,据理力争,解除或减小风险。其次,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敢于“民告官”。国家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规定了详尽的法律规则,把握住事实和法律两条主线,按照权利用尽的原则,维护自身的权益。

  侵权行为的法律风险防控

  按照侵权行为的对象,可将侵权行为划分为己方受侵害和对他人侵害两种情况。

  己方受侵害的法律风险防控

  长期以来,油气田企业的物权遭受侵害时有发生,解决此类问题,一直沿用综合治理的方法,包括行政协调、支援地方建设、法制宣传教育、加强自身的管理,采用民法上的保护以及追究刑事责任等。

  由于油气田企业使用土地情形复杂,因此,对土地使用权的保护应分别对待。按照物权法定的原则,核心的问题是确定不同情况的权利性质,按照权利性质明确权利范围,进而明确权益保护的程度和方法。油气田企业按照划拨、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业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的地块,其权益应是有保障的。但几种特殊的情况应予以注意:一是临时用地,如建设工程施工、铺设管线、打井用地等,要经过政府规划部门的审批,否则构成违法用地,招致行政处罚;二是废弃井场,又有复产可能的,应当保持其土地使用权,避免与当地百姓的民事纠纷;三是多种经营单位的房屋使用油田土地,应尽量规范化管理,避免房地不合一而出现争议。

  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法律风险防控

  油气田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形时有发生。需要强调的是,此类法律风险防控的目标是控制侵害行为的总量发生,损害赔偿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强调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注意义务,如:不随意堆放沙石,挖掘作业或堆放沙石应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对地面上的管线也要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通行和攀爬;对废弃的天然气管线进行清理,避免漏气发生燃爆等。

  如果一旦对他人造成损害,应首先做好现场的维持,固定证据,树立证据至上的观点,防止损失扩大。对造成人身损害的,要积极救治。对过错推定的侵权行为,要查明受害人是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查明是否属于混合过错。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有条件促成调解的,尽力调解解决。对达成调解的,及时给付赔偿款。对参加调解的工作人员,给予及时、有效的授权。侵权行为主要是涉及对方利益,在发生较大争执后,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在处理时一般难度很大,各种因素参杂其中。因此,处理环境污染赔偿,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防止恶意诉讼。一是尽力避让,将污染降到最低限度;二是尽到注意义务,如不随意丢弃固体废物,不排放危险品;三是替代赔偿,因特殊原因,无法排除危害的情况,如钻机的震动、噪音,则按照替代赔偿的原则,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四是如果污染源来自两个以上原因,按照“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五是对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时,通过司法鉴定程序进行因果关系鉴定,在进入司法鉴定程序前,可自行鉴定或请教专家意见,如果对损失有争议,应进行损失的司法鉴定。

      文/张福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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