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规工作基本职责 第三章 法规工作组织体系 第四章 法规工作制度体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建设银行系统法规工作顺利发展,加强法规工作管理,保障全行法规工作统一、协调、高效运作,促进全行业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银行法规工作,系指为防范和降低经营风险、保障建设银行依法经营、维护合法权益而进行的规章制度建设与管理和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建设银行法规工作管理,系指总行为加强对全行法规工作的统一管理、明确法规工作职责、规范法规工作程序而形成的法规工作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银行各级行法规工作机构。
第二章 法规工作基本职责
第四条 总行法规部门基本职责是: 一、规章制度建设与管理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建设银行业务发展状况,设计、调整建设银行规章制度体系; 2.编制建设银行年度立法计划,并监督落实; 3.起草(或组织起草)对全行具有普遍规范作用的规章制度; 4.归口审查总行各部门起草的各项规章制度; 5.组织建设银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6.定期进行建设银行规章制度的编纂及法规数据库的维护和追加数据工作。 7.定期组织建设银行规章制度的清理工作。 二、法律事务管理 1.研究国家新颁发的金融法律及与银行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时向行领导提供有关法律信息以及建设银行应采取的法律对策; 2.研究建设银行新开办业务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并提出对策; 3.参与总行对外进行的重要业务谈判,对协议、合同的起草提供法律意见; 4.制订、审查重要业务文本标准格式; 5.审查总行各部门、直属机构对外签(出)具的非总行标准格式的各类经济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性文件; 6.负责调解建设银行系统内部跨省分支机构间的经济纠纷; 7.建立和完善建设银行系统经济诉讼案件管理和报告制度,指导各级行在当地高级法院的一审案件,参与处理各级行上报总行的行内人员涉嫌犯罪引发的重大经济案件; 8.统一管理各级行在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的诉讼活动,参与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对建设银行有重大影响的经济诉讼案件; 9.归口管理总行对外聘请律师事宜; 10.管理涉及建设银行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11.承办国家立法、司法及执法机关的法律征询工作; 12.为总行、省级分行业务经营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三、管理建设银行系统法规工作 1.根据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建设银行业务发展需要,对系统法规工作提出年度工作重点和管理要求; 2.部署全行系统法规工作,组织专题研讨会等; 3.组织开展法制宣传工作; 4.培训省级分行法规工作人员; 5.检查、监督各级行法规工作的开展情况和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系统法规工作机构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6.组织开展系统法规工作的信息交流,及时传递法规工作信息。 第五条 省级分行法规工作机构基本职责是: 一、规章制度建设与管理 1.根据总行颁发的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制订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 2.对国家和地方权力机关或地方人民政府拟订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提供征询意见; 3.负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行内有关规章制度的编纂工作,定期组织本行规章制度的清理工作。 二、法律事务管理 1.对行内重大业务决策和业务活动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本行对外重要业务谈判及合同(协议)的起草、签订工作; 2.研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解决业务经营活动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3.归口审查本行及直属机构对外签(出)具的各类经济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性文件; 4.负责本行业务标准文本格式的审查,对总行制定的重要业务标准文本格式加以补充、修改,并报总行备案; 5.负责调解所辖行间的经济纠纷,参与总行对本行与外省行间经济纠纷的调解; 6.管理本行及所辖行经济诉讼案件,参与处理对本行有重大影响及因行内人员涉嫌犯罪所引发的经济案件,建立本行经济案件统计、分析和档案管理制度; 7.归口管理本行外聘律师事宜; 8.承办地方立法、司法和执法机关的法律征询工作,协助司法和行政机关执行公务; 9.为所辖行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三、管理所辖行法规工作 1.根据总行对年度法规工作的具体要求和部署,对所辖行法规工作提出具体安排; 2.建立和执行诉讼案件管理和报告制度及其他工作制度; 3.组织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培训工作; 4.检查、监督所辖行法规工作开展情况和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法规人员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5.组织所辖行开展法规工作信息交流。 第六条 地市级分行、县级支行法规工作机构基本职责是: 一、执行总行、省级分行有关法规工作的各项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二、归口审查本行、直属机构以及所辖行需报本行审批的各类经济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性文件; 三、对行内重要业务活动和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对本行和所辖行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四、管理或参与处理本行发生的经济诉讼案件,负责对诉讼案件进行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负责外聘律师事宜; 五、组织开展法制宣传工作; 六、协助司法和执法机关执行公务; 七、及时上报工作信息、经验材料和工作建议等。
第三章 法规工作组织体系
第七条 建设银行法规工作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总行对全行法规工作统一规划、指导和组织协调;各级分支行法规工作机构根据总行的规定和要求,履行法规工作职责,完成上级行布置的工作任务,管理本行和所辖行法规工作。 第八条 除已独立设置的法规工作机构,建设银行法规工作归口各级行办公室管理。 第九条 上级行法规工作机构应对下级行法规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同时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服务;下级行法规工作机构应严格执行上级行制订的有关工作制度,完成法规工作任务,及时向上级行报告法规工作动态、经验,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条 在总行统一领导下,行际间的法规工作应加强交流和协作;建设银行发生异地经济纠纷,当地建设银行法规工作机构应予支持和协助,以维护建设银行整体利益,保障全行法规工作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法规工作人员基本素质要求: 建设银行法规工作人员应具备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律师资格,熟悉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民事法律、法规及有关地方性法规,掌握建设银行基本规章制度,熟悉银行业务,掌握处理经济纠纷和诉讼的基本程序和方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十二条 建设银行法规工作人员凡取得国家司法部门授予的律师资格的,可通过其他律师事务所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但不得代理与建设银行无关的律师事务。
第四章 法规工作制度体系
第十三条 法规工作研究制度 一、总行法规部门应及时对国家新颁布和即将颁布的金融法律及与银行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并向行领导提交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一)有关法律、法规信息;(二)有关法律、法规颁布后可能对建设银行产生的法律影响;(三)法律对策。 二、省级分行法规工作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进行研究,对法律、法规的贯彻及建设银行各项业务中面临的法律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及时上报总行。 第十四条 法规工作请示制度 一、各级行法规工作机构处理法律事务工作,遇有对国家法律、法规及建设银行规章制度不明确的情况,应向上级行法规工作机构请示(重要情况需书面请示),得到明确签复后方可处理。 二、上级行法规工作机构接到下级行电话请示,如能立即答复的,应立即答复;如需研究或请示后答复的,应在接到电话后两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三、上级行法规工作机构收到下级行书面请示的,应予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法规工作报告制度 一、各级行法规工作机构应于每年度终了向本行领导及上级行法规工作机构提交法规工作年度总结报告。 二、省级分行法规工作机构向总行上报年度总结报告的时间为次年元月20日前。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 1.全年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2.工作中取得的突出成绩及经验; 3.工作中遇到的主要困难、问题及原因; 4.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5.工作建议和要求。 三、各级行法规工作机构应严格按照《建设银行经济诉讼案件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本行经济诉讼案件报表及其他需要上报的经济诉讼情况报告。 四、各级行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随时上报上级行。 第十六条 法规工作计划制度 一、总行法规部门应根据国家立法情况及建设银行业务发展需要,于每年初向省级分行法规工作机构下达法规工作指导性文件,部署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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