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5/19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 作者:
中国银监会令
2014年第5号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3年第21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
2014年4月10日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保理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保理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
第五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定义和分类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至少一项的,即为保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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