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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在低风险处“湿了鞋”

2011/1/21 字体: 来源: 作者:

      年末岁初,人们依然沉浸在辞旧迎新的喜悦之中,此时一则与齐鲁银行有关的新闻挤进了人们的视野。一时间,类似《齐鲁银行遭遇特大金融伪证诈骗案,涉案金额10-15亿》、《济南查获特大伪造金融票证、涉及齐鲁银行等》、《齐鲁银行涉及特大伪造金融票证》等相关报道充斥各大媒体。
  阅遍各类报道,方知诸媒体对此事也是知之甚少,相关报道含糊不清,笔者综合多家描述方对此案的案情略知一二:齐鲁银行所开展的第三方存款质押业务中,遭遇了存款伪造事件,致使齐鲁银行被骗贷,具体金额和操作手法不详,仅此而已。这么说来,此事并不复杂。
  反过来说,此事之所以能够引起多方关注,形成轩然大波,无外乎两个原因,一是据传涉案金额巨大,二是因为存单质押贷款历来被视为银行的低风险业务,齐鲁银行却在此处“湿了鞋”。今天,我们不讨论此事的发生是由于内控缺位、内外勾结,还是由于扩张过快、监管不到位,我们就谈谈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风险。
  存单质押贷款是以储户未到期的本、外币定期存单和凭证式国债做质押,从银行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存贷结合业务。这在银行贷款和承兑汇票业务中普遍存在。诚然,存单质押贷款是低风险业务,但绝不意味着为零风险。存单质押贷款可分为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两种,二者的区别无外乎存单是单位持有还是个人持有,操作程序略有不同。不过,究其本质而言,任何一种存单质押均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
  众所周知,受权利质押法律特征决定,债权人所获得的抵押物并非有体之物,因此,为了质权得以设立并有效行使,质权人不仅应当转移占有权利凭证,而且必须向协助人(即出具存单的金融机构)确认被质押权利的真实性,要求协助人不得在质押期间向出质人履行相应债务。具体到存单质押,亦即质权人应向出具存单的银行核实存单的真实性,并告知其不得在质押期间向出质人兑付存款本息,这就是银行业务惯例中通常所说的“核押”,而能否控制住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风险,关键也就在此。
  在实践中,商业银行通常是存单质押纠纷当事人的一方,其身份不外乎两种:一为接受存单质押的贷款人,此时其也是质权人;二为出具存单的核押人。可以这么说,身份不同,所面临主要风险也不尽相同,防范的措施也有所不同。在现有法律环境中,银行在开展涉及存单质押的业务中应当趋利避害,切实保护自身利益。
  作为贷款人,也是质权人,银行最大的风险是防范伪造、变造存单即虚假存单质押。因为虚假存单质押的法律后果在于因质押合同的标的物是不真实的,会导致质押法律关系无效,进而导致担保悬空,银行贷款的第二还款来源丧失,本案中齐鲁银行所面临的恰恰就是此类困境。
  一般而言,商业银行接受本行存单质押,真实性容易把握,其主要风险还是存在于接受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存单质押情况。此时,就应严格落实存单核押工作:接受单位定期存单质押的,贷款银行应当向出具存单的金融机构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和确认书,要求存款单位承诺质押存单合法有效、不得提前挂失支付存单以及存单到期后没有质权人书面通知不得支付;接受个人定期存单质押的,应向出具存单的金融机构核实存单是否真实有效,并由其书面承诺不得提前挂失支付存单以及存单到期后没有质权人书面通知不得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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