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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地方金融法规实施 民间借贷怎样走向“阳光大道”

2014/4/15 字体: 来源: 作者: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确定了民间借贷的合法化。作为首部地方性金融法规,《条例》填补了民间金融监管的空白,法院为此也制定了相应的司法政策,将在近期出台,为温州金融改革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自3月1日起,全国首部地方性金融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开始实施,与此配套施行的还有《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浙江民营经济发达,民间借贷活跃,纠纷数量居高不下,如何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已成为当前金融改革的重要议题。此时,浙江出台的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是否预示民间借贷将走向一条有法可依的“阳光大道”?

民间借贷升温

浙江省温州市是全国金融改革试验区,也是民间借贷市场最活跃的地方。

2011年,温州爆发局部金融风波后,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曾做过关于温州民间借贷的调查,显示温州约有89%的家庭和个人及近60%的企业,都参与了民间借贷,融资总额大约在1100亿元。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2013年,温州全市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6万余件,标的额为180余亿元,收案数比2012年下降15.8%,标的额下降21.9%。

民间借贷收案数量与资金规模大小,与社会经济形势紧密相关,民间资本抗风险能力低,容易成为经济形势变化的爆发点。”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庭长高兴兵向《法制日报》记者分析说,民间借贷纠纷虽有回落,但金融借款纠纷仍在攀升,去年法院共受理金融纠纷9062件,同比上升40%,银行不良负债率保持高位运行、小幅增长态势。

一面是民间借贷的风险正在向银行蔓延,威胁银行金融安全,另一面是中小企业求生存为找资金而犯难。

以前遇上资金周转困难时,打个电话,朋友那借点、亲戚那凑点就行,但资金缺口一大,就得到处拆借。”温州一家制鞋企业老板徐胜宏感慨地说,在企业发展关键期,充裕的资金就是救命稻草,银行那借不来,就指盼能有官方的渠道,帮忙搭平台找钱。

据有关部门调查,制造业中小企业占浙江中小企业总量的98%,能从银行等正规渠道获得贷款的仅占10%,80%以上依靠自筹资金或民间借款。“民间资金多,投资难;中小企业多,融资难”的“两多两难”问题日益凸显,民间借贷市场仍在不断升温。

2012年4月26日,全国首家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在温州鹿城区开张营业,建立资金供求信息库,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需求和民间资金供给信息,进行信息配对与对接,安排资金供需方见面,办理借款手续并登记备案。

遵循温州模式,2013年10月16日,宁海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成立,成为宁波市首家民间融资管理试点。

记者了解到,宁海县小微企业数量占96%左右,还有近3万户个体户,银行信贷“僧多粥少”,很大一部分小微企业要通过民间融资解决资金难题,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成立3个月来,已经有近6000万元民间资金入场,50多人从这里拿到了借款。

新型案件增多

记者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近年来,浙江省的民间借贷逐渐从熟人交易,转变为陌生人间的合同关系和经营性借贷,民间资金运营的频繁化,法院受理的企业融资案件增多,类型多样,呈现出关系型借贷涌现,金融掮客现象滋生;融资关系隐蔽性增加,不规范不合法融资行为显现;债权人集中起诉现象突出,融资机构风险加大等新特点。

以宁波市北仑区为例,近三年来受理的企业融资案件数量不断攀升,尤其是2013年以来,受前期紧缩金融政策影响,企业融资困境引发的纠纷激增,以金融借款和民间借贷为主,占企业融资纠纷总数的70%。在2013年受理的279件企业融资案件中,借贷形式更加灵活多样,出现8件名为买卖合同纠纷实为企业间借贷的隐性融资方式。

据介绍,在这些以合法交易形式掩盖非法借款关系案件中,以钢贸企业借贷为典型,钢材的“硬通货”市场优势,使得企业较易以钢材作为质押物从银行取得贷款,在获取贷款后,部分钢企为赚取利差,将贷款转贷给其他企业,尤其是处于调控中、较难获得贷款的下游房地产企业。

北仑法院民二庭在专题梳理统计中发现,以人保方式从银行取得贷款的案件数量增加明显,从2011年的7件增加到2013年的38件,其中,2013年有17件案件的保证人人数超过了10人,形成了企业融资过程中庞大的联保体。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种联保体导致一家企业负债,几十家甚至数百家企业牵连其中,且债权人之间又存在关联债务,形成连环债,大量案件涌入法院,但很多生效的司法文书难以执行。

企业融贷与非法集资等涉嫌违法犯罪活动时有交织,2008年至2012年,台州市路桥区共发生千万元以上涉众型经济案事件28起,涉案总金额达12.73亿元。

路桥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潘建华对《法制日报》记者说,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涉及面广,债务人往往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大部分案件爆发源于资金链断裂,债权人往往采取抱团信访形式,多数嫌疑人获取资金是用于日常经营、投资,如固废拆解行业中的“代拆解”、“期货点价”,货物联托运行业的“代收货款”等,都是约定俗成的经营惯例,案件定性较为困难。处置该类案件,要“预警得早”、“打击得准”、“化解得了”,恰当使用“宽严相济”原则,才能实现经济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效统一。

  开启阳光试验

2013年11月,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今年2月,温州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这是温州民间融资管理规范化阳光化一个阶段性成果。”温州市金融办主任张震宇今天对《法制日报》记者说,通过法规明文规定,推进民间借贷从“地下”走到“地上”,同时通过规范化的操作,逐步降低其风险。

高兴兵认为,《条例》及细则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确定了民间借贷的合法化。作为首部地方性金融法规,《条例》填补了民间金融监管的空白,法院为此也制定了相应的司法政策,将在近期出台,为温州金融改革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张震宇介绍,实施细则共6章40条,突出地方金融管理、民间融资服务主体、民间融资形式、风险防范和处置等方面重点,不仅明确了民间资金管理企业的定义,界定了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的外延范围,还明确了民间融资公共服务企业机构的设立程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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