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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银行风险监管中的法律问题

2011/2/12 字体: 来源: 作者:

     罗国强  华东政法大学

关键词: 法国兴业银行 违规交易 跨国银行 风险监管 巴塞尔协议
内容提要: “法国兴业银行交易员违规交易案”主要涉及跨国银行风险监管中的违法风险、声誉风险以及内控机制问题。本案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恰恰是我国跨国银行风险监管法制建设的盲点或软肋所在。我国目前的跨国银行风险监管法制,比较注重防范和避免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而对其他风险的管理问题则关注不够。在内控机制方面,我国强调跨国银行内部控制系统的独立性,并主要针对防范关联交易的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但这离巴塞尔协议所建议的较为全面和完善的内控机制还存在一定的距离。因此,我们应当在吸取本案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充分借鉴作为国际惯例的巴塞尔协议,合理考虑本国国情,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跨国银行风险监管法制。

 一、“法国兴业银行交易员违规交易案”的发生及其影响
      法国兴业银行创建于1864年,总部设在巴黎,其上市企业分别在巴黎、东京、纽约证券市场挂牌。法国兴业银行是世界上最大的银行集团之一,同时也是法国第二大银行。2000年12月31日,该银行在巴黎股票交易所的市值已达300亿欧元,2000年12月的长期债务评级为“Aa3”(穆迪公司)和“AA-”(标准普尔公司)。法国兴业银行在全世界拥有500万私人和企业客户,在全世界80个国家拥有500家分支机构,大约有.50%的股东和40%的业务来自海外。该银行最受业界推崇的,就是在风险较高的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中的风险控制管理能力,也因此长期占据业界的头把交椅。
      2008年1月24日,法国兴业银行突然宣布,由于旗下交易员热罗姆·凯维埃尔私下越权投资金融衍生产品,该行因此蒙受了49亿欧元(约合71.6亿美元)的巨额亏损。这起案件所造成的损失是法国银行界有史以来最大的一次,同时也是目前世界上单笔涉案金额最大的案件。目前交易员凯维埃尔已被法国检察机关起诉,其被立案指控的罪名共计三项:滥用信用、伪造及使用虚假文书、侵入信息数据系统等。
      法国兴业银行声称,交易员凯维埃尔违规侵入银行的计算机系统,伪造电子邮件和文档,试图掩藏金额高达500亿欧元的违规交易。凯维埃尔于2000年进入法国兴业银行,在监管交易的部门工作5年后,转入交易部门,从事套汇交易,主要负责处理欧洲股指期货的坐盘交易。根据银行授权,凯维埃尔可在购买一种股指期货产品的同时,卖出一个设计相近的股指期货产品,实现套利或对冲目的。这是一种名义金额巨大、但风险较小的短线交易,但是,凯维埃尔却采用真买假卖的手法,把这种短线交易做成了长线交易。根据银行调查,从2006年后期起,凯维埃尔开始这种操作。他买入一种金融产品后,并不同时卖出,为掩盖建仓痕迹,他同期“虚拟”卖出,使用的交易手法也是五花八门。此外,凯维埃尔还凭借对银行监管交易流程的熟悉,在买入金融产品时,刻意选择那些没有保证金补充警示的产品,这样一来,风险监管经理就很难发现他的账户或交易情况异常。由此,凯维埃尔得以擅自设立仓位,并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大量投资于欧洲股指期货。他对Eurostoxx股指期货投资了300亿欧元,对德国DAX股指期货投资了180亿欧元,对伦敦FTSE股指期货投资了20亿欧元,总计投资500亿欧元,这不仅远远超过了其本人所能够从事的交易权限,而且大大超出了法国兴业银行359亿欧元的市值。
[1]
      受累于此次违规交易案,全球金融市场在短期内发生了剧烈震荡。法国兴业银行在2008年1月18日发现凯维埃尔的欺诈交易后,从21日起将其购买的股指期货全部抛售,他们的抛售行为整整持续了3天,预计总金额在500亿至700亿欧元之间,直接经济损失49亿欧元。在相关款项全部平仓之后,兴业银行才向公众披露此事。而在21日,欧洲股市出现罕见暴跌,多数股市遭遇2001年“9·11”恐怖袭击事件以来的最大单日跌幅;22日,连环暴跌风潮席卷全球股市,数千亿美元市值一日蒸发,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被迫大幅降息。一些媒体和行业分析人士开始怀疑,这家银行在发生违规操作后采取的急速清仓行为可能直接触发了这场罕见暴跌。根据路透社的数据,在德国法兰克福股市DAX指数上,期货交易量在21~23日三天时间内出现了5年来的最大交易量,相当于月均交易量的两倍。由于凯维埃尔购买的期货主要基于做多市场的预期,这类期货的大量抛售可能引发投资者对于市场做多力量衰竭的担忧,从而加速了市场暴跌。
      法国兴业银行自身也受到了严重的资产和信誉损失。受以美国次级贷款危机为代表的全球信贷危机的影响,法国兴业银行原本就将进一步减记20.5亿欧元的资产,而违规交易案的事发,更是让银行雪上加霜。为了满足巴塞尔最低标准,将其一级资本充足率从6.7%提升至8%,法国兴业银行不得不紧急宣布通过增发配股的方式再融资55亿欧元,并进而宣布,受累于违规交易案和损失计提,公司2007年全年的净利润将降至6亿到8亿欧元之间。事实上,自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以来到违规交易曝光,法国兴业银行股价市值几乎已经缩水一半,该行同时表示,将关闭旗下的澳大利亚资产证券化子公司,并不排斥任何合并或是收购建议。目前,已经有约100名股东对法国兴业银行提起诉讼,他们认为,银行在进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大规模平仓之前本应把自身的困境告诉股东和市场。
[2]
      二、违规交易案涉及跨国银行风险监管中的法律问题
      “法国兴业银行交易员违规交易案”的发生,让我们再度关注跨国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制度问题。从跨国银行风险监管法律制度上讲,本案主要涉及违法风险、声誉风险以及内控机制的监管等问题。
      (一)跨国银行风险监管的国际惯例
      说到对跨国银行的风险监管,就不能不提到巴塞尔协议。在金融风险监管法制方面,目前国际上尚无普遍性的国际条约或国际习惯,但具有国际惯例性质的巴塞尔协议在其中起到了巨大作用。巴塞尔协议是指由巴塞尔委员会通过发布文件及其他活动,提出的一套主要有关国际银行业的监管和风险防范的规则体系。巴塞尔协议最初只约束“十国集团”国家,但是世界各国对巴塞尔协议的普遍认同与广泛接受,使它发展成为国际金融法领域的惯例。这就意味着,虽然还算不上正式的国际法渊源,但是在采纳它的国家中,巴塞尔协议将作为国内法起作用,而在很多尚未采纳它的国家中,巴塞尔协议至少可以作为对国际金融规则的权威性解释起作用。
[3]因此,巴塞尔协议就是跨国银行风险监管的基本规则。
      完整意义上的巴塞尔协议,包括以下文件:1983年《巴塞尔协定》、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定》、1992年《巴塞尔最低标准》、1996年《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补充规定》、1997年制定并于2006年修订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以及2004年《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其中,专门规范跨国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文件是《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基于《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国际惯例性质,任何国家或地区,都必须考虑依据巴塞尔协议,综合本国国情,建立起自己的跨国银行风险监管法制。
      (二)违法风险监管问题
      违法风险是指因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金融交易主体的金融犯罪行为而导致金融交易主体蒙受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在巨大的诱惑面前,如今的金融犯罪层出不穷、手段不断翻新,而由于国际金融的特殊性,一起金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往往是难以估量的,有时甚至会导致大型金融机构的破产和倒闭。比如,1997年,存在已达100年之久的名列日本四大证券商之一的山一证券,因涉及敲诈、洗黑钱,以及非法交易而负债6万亿日元,不得不宣告破产,成为日本在二次大战后倒闭的最大企业,也造就了当时全球最大的破产案。在这次破产案中,日本大藏省(现财务省)由于长期疏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行为的监管,而被认为要负很大的责任。又如,1995年,有着232年历史的英国巴林银行,因为其新加坡分行交易员李森伪造文书、私设帐户、越权交易,在其投资的日经指数期货中亏损超过14亿美元,而不得不宣布倒闭。从上述例子中可以发现,违法风险是无孔不入的,即便是金融监管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也不能避免。
      此次“法国兴业银行交易员违规交易案”所体现出来的就是典型的违法风险。凯维埃尔为了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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