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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1/7/26 字体: 来源: 作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2年7月30日经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第六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一、各一级分行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在本《办法》下发之前各行已制定的相关办法、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与外贸主管部门、税务部门签署的协议可继续执行或根据本《办法》重新协商修订。

  二、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这种担保方式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由于该种权利质押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里明确规定的权利质押种类,一旦发生纠纷,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仍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各行在发放此类贷款时,要把好客户准入关。对此,各行也可以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和所申请贷款的风险程度,在以企业出口退税收款权利作质押的前提下,要求客户提供其他担保,并落实有关担保手续。

  三、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业务也存在一定的经营风险和政策风险。经营风险主要体现为出口企业可能发生非法逃套汇、偷骗税或涉嫌骗税的行为,从而导致质押合同无效,还款来源无法落实。政策风险是指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是政策性很强的信贷产品,一旦国家外贸政策及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就有可能对我行回收贷款带来较大风险。因此,各行应做好贷后跟踪管理工作,与当地税务部门、外经贸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出口企业的有关情况和政策动态。

  四、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是出口企业的应退税款,落实企业应退税款的真实性,准确性是把握贷款风险的关键之一,因此,各行在办理每一笔贷款时,应该向当地税部门核实应退税款的真实性、准确性。同时,要对企业提供的重要原始材料〔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外汇核销单等单据〕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必要时,应该到有关国家机关或部门进行核实。各行要通过对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各环节的跟踪调查和贷后管理,切实防范风险。

  五、各行开办此项业务时要积极争取客户在我行办理国际业务,扩大借款企业在我行的国际结算量,对于已在我行长期办理国际结算业务且业务量较大(或是我行正在拓展的重要出口企业)的优质客户可以优先发放该类贷款。

  六、各行审核借款人的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展期申请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七、对于尚未评定信用等级或BBB级客户(借款人),如果该类客户向我行申请单笔出口退税权利贷款,其用于质押出口退税权利为当地税务部门已审批确定、退税金额也已确定的,在提供我行认可的担保方式的前提下,各行可以按照本《办法》操作,发放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

  八、考虑到各地税务部门及其他相关国家机关、部门在配合商业银行办理该项业务时的具体操作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总行对业务操作中已存在的细节差异不强行统一:如《办法》中设计的附件,向税务部门发出的《关于请求协助办理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有关事宜的函》及相应的通知回执,这些附件仅供分行参考,可以直接采用当地税务部门统一的格式,也可由各行自行设计经一级分行法律部门审核同意。

  附:

中国建设银行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对出口企业的金融支持,满足出口企业的短期融资需求,拓展和巩固优质出口企业客户群体,根据《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276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出口退税是指为了鼓励出口,国家税务机关根据我国税法将对出口企业已报送离境的货物在出口前生产和流通的各环节已缴纳的流转税退还货物出口企业的税收制度。

  第三条 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是指建设银行为解决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款未能及时到账而出现的短期资金困难,在以该企业的出口退税账户实行托管的前提下,向出口企业提供的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还款担保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出口退税账户,是指为保证建设银行贷款债权的实现,经税务部门同意,出口企业(借款人)在建设银行开立的以其将来划入的应退税款优先偿还建设银行债权的特定退税账户。该账户是借款人惟一的、专用退税账户,在建设银行债权未获清偿前,借款人不得申请变更或撤销,不得以该账户内资金支付贷款本息以外的其他费用和债务。

  第四条 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纳入建设银行对借款人的一般授信额度管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发放的对象(借款人)为具有出口经营权且依据税法规定可以享受出口退税的各类出口企业,并要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建设银行开立本外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原则上要求其申请办理的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所对应的出口业务已在建设银行办理结算;
  (三)已在建设银行开立或承诺开立税务部门认可的惟一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
  (四)原则上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无不良融资记录;
  (五)近三年来未发生过非法逃套汇和偷骗税或涉嫌骗税问题;
  (六)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健全;
  (七)未被列入税务、工商、海关、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的违规行为通报名单;
  (八)建设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向我行申请的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和出口退税收款权利的出质人应当为同一法人。

  第七条 建设银行不受理异地报关结汇企业的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申请。

  第八条 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经税务部门确认的应退未退出口退税款的90%。

  第九条 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的具体贷款期限应根据出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和退税资金到位的时间合理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申请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的客户(借款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经过年检且在有效期内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税务登记证、退税登记证;
  (三)企业或公司章程;
  (四)经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
  (五)经过年检且在有效期内的贷款卡(贷款证);
  (六)进出口经营权许可证书及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拥有出口经营权的批文,特殊出口货物的出口许可证;
  (七)出口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八)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
  (九)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十)出口收汇单证(如外汇核销单),如果出口结算业务在他行办理的,要求提供他行出具的出口收汇单证;
  (十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
  (十二)建设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信贷经营部门受理客户申请材料后,应该审查借款人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合格,借款人资格是否具备,核实借款人提供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如一致,则退回借款人所提供材料的原件。

  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同意受理的,由信贷经营部门继续进行调查评价。对不具备借款资格和条件的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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