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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本:法学应是一门最讲理的学问

2011/7/22 字体: 来源: 作者:

邱本:法学应是一门最讲理的学问

对于法学是一门怎样的学问,人们已有众多相关又相异的认识。笔者认为,法学应是一门最讲理的学问。

一、为什么法学应是一门最讲理的学问
这是由法(律)和法学的性质所决定的。
第一,法律是人的行为规范,而人的行为受人的思想所支配,法律要有效地规范人的行为贵在做通、做好人的思想工作,而要有效地做通、做好人的思想工作,关键是讲清、讲通其中的道理,做到以理服人,把道理讲到人们的心里,让人心服口服,不得不服,人们从内心里从思想上认可法、接受法、信从法,法才能深入人心,化为支配人行为的思想,并体现在人的行为上。法律通过讲理使人良心发现,并归依法律,可以说“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是做人的思想工作最有效的方法,所以韩非子指出:“因事之理,则不劳而成”(《韩非子·外储说右下》),“思虑熟,则得事理;得事理,则必成功”(《韩非子·解老》)。
第二,法律具有强制性,它强制人们服从,人们不能借口不知道法律、不理解法律而拒不服从法律,在一个自由、民主和法治的社会,越是强制性的东西就越要讲理。法律跟人们的生命、财产和自由息息相关,如果法律不讲理,无理地剥夺人们的生命、财产和自由,那么这样的法律就是恶法,推行这样法律的社会就是一个不合理的社会。法律应具有权威,但法律的权威最终不是来自“力”而是源自“理”,因为“力”最终也是源自“理”,讲理的法律才有力量可言、才有权威可言,这正如管子所言:“尊天地之理,所以论威也。”(《管子·侈霏》)不讲理的法律全凭暴力也只是暴力,不能以理服人而只能以力压人,但人们从来都是只向真理低头而不向暴力屈服,哪里有暴力,哪里就有反暴力,在人们的反暴力面前,再强暴的法律都会荡然无存。而其他学问像经济学等,它也讲理,但它并不强制人们服从,因此人们对它是否讲理以及讲理如何的要求,就不会像人们要求法学讲理那样高、那么严。
第三,法律的制定要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法律是大众智慧的结晶,所以西塞罗说“法律是最高的理性”;法律的制定有严格的程序,严格的程序是对法律的层层把关,道道过滤,步步改进,使法律尽可能地杜绝任性、私见和偏见,使之成为“天下之公器”,法律应是天下之公理,所有这些都使得法学成为最讲理的学问。而其他学问如号称是“时代精神之精华”的哲学大都只是个性化的学问或者是私人学问,自言自语,都难免成为一孔之见,一家之言,具有不可避免的片面性和局限性。
第四,法律的规则是有限的,但法律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无限复杂多样的。其实,法律是用有限的规则把握无限世界的一种方式,当有限的规则不足应对无限的世界时,总要诉诸真情和至理,真情和至理是法律最高和最后的一条,真情和至理是法律规则不敷运用时可供援引的最后依据,也是法律规则取之不竭和用之不尽的源泉,只有它们才能填补法律规则的漏洞和空白以克服其有限性和局限性。法律规则是固定的,而其适用的对象是活生生的人,法律的一个难题就是,如何使固定僵硬的规则能够灵活地适应活生生的人,解决这一难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法律要讲理。理是万事万物的主宰,“天下之物莫不有理焉”,① 理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无事不涉、无人不讲,理才是活灵活现、神通广大的,理才具有普适性,“有理才能走遍天下”,只有真理才能放之四海而皆准,只有讲真理的法律才能通行天下,所以管子认为,要“治之以理”,“以法数治民则安,故事不广于理者,其成若神”(《管子·形势解》)。
第五,在一个法治社会,法律是这个社会是非、真假、善恶、美丑的最后评判标准,自应是最讲理的事情和地方,如果连法律和法院都不讲理,那么这个社会就是一个是非颠倒、真假不辨、善恶不清、美丑不分的社会,这种社会无正义可言,也无可救药。人们之所以对法律、对社会还有信心,从根本上说,就是因为人们相信无论怎样,最后还是有讲理的事情和地方,不讲理的法律是恶法,这种恶法极大地败坏了法律的声誉,甚至使法律声誉扫地。
第六,从法律的实施来看,之所以要设立法庭,要有严格的诉讼程序等等,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讲理,给人们提供一个充分讲理的地方,保障人们讲理的权利,通过讲理去发现谁更有理,并根据理的有无和多少来分配各自的责任。所以审判也叫审理,审的就是一个“理”字,而审理后所做出的判决书就是一份说理书。如美国法院关于“堕胎案”所做的判决书就是如此,它对什么时候容许堕胎?谁有权决定堕胎?堕胎是否要征得相关利害人的同意?哪些医院能够实施堕胎手术?堕胎与风俗、宗教等的关系如何?堕胎对社会有何影响?等等,都要尽可能做出详细充分的说明。这样的判决书才是好的判决书,才能成为判例。讲理充分的判决书才易于执行,相反,有些判决书之所以难于执行,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判决书讲理不充分细致,不能令人信服。

二、法学讲的是什么理
法学讲的是常理。这也是由法律和法学的性质所决定的。
法律的一个基本特征和根本要求就是要普遍适用,要地不分东西南北,人不分男女老少,事不分大小轻重,都要普遍适用。由于各地的人们绝大多数不是专家学者而只是普通的公民,这就使得要普遍适用于他(她)们的法律只能是最普通或最通常的,也只有这样的法律才能普遍适用。其实,一个社会的法律从根本上说是由该社会最广大最普通民众的日用常行、风俗习惯和认知能力所决定的,所以,法谚说“习惯是法律之母”、“国法莫大乎人情”、“法律是成年人的学问”。法学家孟德斯鸠认为:“法律不要精微玄奥,它不是逻辑的艺术,而是家庭父亲简单平易的推理”,“法律的体裁要精洁简约,要像十二铜表法一样,连小孩子都能背诵出来”;大法官霍姆斯也指出:“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凡此种种,都说明法律要大众化、通俗化,法学讲的就是人们为人处世、待人接物、安身立命等最简单、最朴素的道理;法律关乎人们的日用常行,法典是“生活的百科全书”,讲法学就是讲经验、拉家常;法律是为具有一般理解力的人制定的,法学必须用最通俗易懂的话语把其中的道理说清道明,法学讲的是常理,是常人都能懂的道理,甚至是常识。
当前,在法律界和法学界有一种法律专业化和法学教育精英化的思潮。如有人认为要掘深法律的“专业槽”,因为法律的“专业槽”太浅,以至于谁都可以到里面吃上一口;也有人提出要去掉“人民法院”中的“人民”二字,因为“人民”二字会使人联想到法律可以搞群众运动,会误认为法学是一门非专业化的学问和职业;还有人认为:“法律职业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主要集中在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学素养上,这种严格的要求在法学教育上体现为对精英化的教育,精英教育是法学教育的基础,也是遵循法学教育自身特点的必然要求。”② 这些观点值得商榷和警惕。
到底什么是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学素养?我认为,所谓的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学素养说到底无非就是化解人们之间各种矛盾和纠纷的技能和素养,这种技能和素养只能在化解各种矛盾和纠纷的过程中习得。而各种矛盾和纠纷是发生在各行各业的,它根本就没有专业领域的限制,法律人要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就必须具备各行各业的相关知识,仅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再说法律知识也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渊源于其他各行各业的知识,是它们的“记载”、“表述”和“翻译”,因此在所有的知识中,法律和法学是最没有专业限制和最不应专业化的知识,法律应“总天地万物之理”,理想的法律和法学知识应该是无所不包百科全书式的知识,理想的法律人应该是无所不知的人,他(她)不是专业人才而是通才全才。
如果法律知识的专业化,使法律知识成为只有少数专业人士才能知晓的学问,而广大民众蒙在鼓里,法律成为少数人的专利和特权,而广大民众无法问津,这样的法律不仅违背了法律的基本属性和根本要求,而且由于广大民众不能知晓而无法通行。事实上,法律知识连同文化知识和科技知识是所有知识中少有的几种应该普及也能够普及的知识,即所谓的“扫盲”、“科普”和“普法”。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知识已成为一个公民日用常行须臾不可缺乏的知识,已成为一种普及化、大众化的知识。因此,法律(学)应“体至理于常行”,“求规则于正学”,那种过于专业化因而也是特权化的法律知识脱离大众,不能普遍适用,根本就不是法律知识。
到底什么叫法律精英?我认为,我们所需要的法律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