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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危机频发,亟需法务管理!

2017/6/25 字体: 来源: 作者:

前言:

企业危机来了就要积极面对,样本中最大的不同是对企业中法务人员作用的认识:跨国公司对法务人员的评价是“至关重要”,民营大企业集团是“重要”,国有企业是“一般”,而民营中小企业大部分表示“可有可无”。虽然这个样本调查不具有普遍性及代表意义,但至少折射出目前在中国经济体活跃的企业主体对法务人员的使用需求。

著名企管专家谭小芳老师(官网www.tanxiaofang.com)表示,企业法务人员如何在企业风险来临之前作出风险预警,并有效地与公关人员一起整合包括媒体在内的外部资源,使风险降到最低,确实是一门不得不掌握的功课。但事实上,对企业法务与媒体关系,很多企业管理者及相关从业人员头脑里并不是很清晰。这其中包含着两层关系,一层是对内的分工与协作,即企业内部的法务人员与公关人员是一个什么样的角色定位,另一层是企业法务人员如何与外界互动,包括媒体,也包括其他机构。

在企业生存的社会环境下,法制化是这个环境的基本特征,集团公司作为社会的运作主体,如何进行法务风险管理,避免触犯法律和利用法律手段维护企业的利益成为了必须。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所承担的发生潜在经济损失或其它损害的风险,它的种类包括:经营性损失(收益或利润损失、成本或责任增加等);民事索赔、判决或裁决(包括辩护及和解费用);行政或刑事处罚或制裁;企业资产(包括有形和无形财产)受损;商誉受损;其他损害。

造成上述损失和损害的原因包括:企业违反相关法律;企业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以获得、保护或行使自身的其合法权益。国内权威的法务管理专家谭小芳老师(预定法务管理培训,请联系13938256450)认为,企业的法律风险贯彻于企业的方方面面,对于企业、集团来讲,因其在社会中的支柱作用,又往往处于社会瞩目的焦点,这对集团公司的法务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极大的挑战。下面我们看一个关于法务管理方面的案例——

松下(Panasonic)无锡合资亏损十年。2007年3月,由于与松下的合资企业持续亏损,小天鹅(LittleSwan)开始面临是否增资的难题。1995年,松下与小天鹅合资成立无锡松下冷机有限公司(无锡冷机)和无锡松下冷机压缩机有限公司(无锡冷压)两家企业,生产冰箱和冰箱压缩机。在合资企业中,松下持股80%,小天鹅持股20%。然而合资企业从投产至今,虽然产量和销售额持续增长,赢利能力却始终不佳。

面对合资企业的持续亏损,松下认为,亏损原因主要在于原材料上涨、销售不畅和销售价格下降等。但小天鹅则认为,亏损原因主要在于松下通过技术转让费、商标费、关联交易等方式转移了合资公司的利润。2007年3月,松下提出向两家合资企业各增资500万美元,小天鹅开始面临是否继续增资的难题。若继续增资,合资企业很有可能继续亏损,小天鹅的投资无法获取任何收益;如果放弃增资,合资企业可能转为松下的独资企业,小天鹅将面临合资企业原有员工安置等问题。

核心技术博弈:此外,掌握企业关键资源有助于管理权的争夺,一方掌握了核心技术就是其争夺管理权的有力支柱。如在通信行业,中方企业先通过与外方合资,再独立生产自己的品牌,但是国内企业不具备核心技术,在产品的技术以至原材料方面都过分依赖外方,外方企业通过提供元器件获得高额利润,压缩了企业的盈利空间。

中方在合资过程中非但没摆脱技术上的依赖性,还面临着更加棘手的发展前景,与合资初衷相背离。这就需要中方更换策略,重新考虑“核心技术”博弈。实际上对于松下和小天鹅的合作过程,华彩建议除了加强双方团队的融合,重新引导外方对待合资的认识之外,通过章程合理设计等法务风险管理手段也是可以事先做到一定的风险规避作用的,比如:

首先,在章程设计中可建立有效的员工激励机制、约束机制。采取高效率高报酬的薪酬制,根据投资创立税收、就业情形换算的比例,设定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奖罚。其次,设定监督机制执行力度。例如对一方增资,严格执行我国的审批规定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不可为满足单方的要求,而随意降低厂房设备作价。

同时,完善我国的规章制度,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关于增资扩股的规定比较含糊,没有明确规定中方董事经营管理义务和权利,这个疏漏就有可能为外方增资扩股时利用,建议合资企业中聘用第三方进行财务控制,并对该监管人员实施处罚措施以激励其不敢懈怠。为使合资企业配合其完成国际一体化的战略目标,安排双方人员到母公司接受管理理念,了解整体思想和团队运作方法。同时,对双方员工进行思想教育,适应本土文化。互相交流沟通,缩小合作成本,取得一致目标。

在笔者的法务管理课堂上,也有学员疑问:法务人员与外聘律师到底有何区别?今天在这里简单作答:企业专职法务人员与外聘律师是两种职业定位,工作立足点不同。专职法务人员属于职业经理人,应站在企业战略和体制层面思考问题,对包括风险控制、合同管理在内的一切公司法律事务予以全盘管理和决断,并且应当参与企业最高层的重大决策,对于法律风险应以事前预防为主。外聘律师则是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自由职业者,没有企业管理权限,更多情况下充当“顾问团”“救火队”角色,对法律风险以事后救济为主。企业专职法务人员天然的具备某些优势:

一是他们属于公司员工,自身职责源于公司授予的职权,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信任度或沟通上的问题,他们的利益和声誉与企业息息相关。二是他们专心服务于本企业,熟悉企业各方面情况,能够对整个经营流程施加影响,从制度甚至文化层面防范商业风险、完善内控机制、减少涉诉损失。三是他们是既懂法律又有管理经验的复合型人才,若能配备和使用得当,在法务管理乃至公司治理上都会有显著的建树,使公司治理更加秩序化、理性化,对企业长期健康发展大有好处。

从专业角度来看,律师的“广”指的是服务对象非常广泛,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个人等,具有不特定性,“专”指的是律师必须专长于某些业务。而企业专职法务人员的“广”指必须熟悉法律事务和公司经营全过程,能处理来自公司各个部门的法律业务,“专”则指专注于所服务的公司,不得有其他社会兼职。两种法律从业者“广”与“专”的差异,促使二者优势互补。

一般来说外聘律师处理纠纷、化解危机、诉讼实务的经验更丰富,在某个地域或某个专业领域往往拥有更强大的人脉资源,在这些方面企业专职法务人员略显不足。企业专职法务人员工作80%的权重是做公司的“保健医生”,20%的权重是公司的“消防队员”,而外聘律师的工作权重恰恰相反。

现今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已经走向专业化分工,资深律师大都在某些专业领域实践丰富、信息渠道众多、业务交流频繁,相比之下企业专职法务人员难以提供与专业律师同质的服务。尤其在利益激烈对抗或遇到重大疑难问题时,专业律师更能显示出灵活性和主动性。另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某些事务必须由律师进行,如调查取证、撰写律师函等。

总的来说,聘请律师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是通行的模式,这一模式短期内不会改变。我国许多中小企业尚处在创业期,聘用专职法务人员未必经济和高效,充分利用外部资源更为现实。且中小企业的外部法律环境还不复杂、风险较低,外聘律师能满足大多数需求。但是,伴随着资产规模的扩大,组织形态的不断变迁,对公司治理的需求也在日益提高,法律风险更加聚集化,对法务管理的需求也呈上升趋势。

其中,企业法务又有“事前法务”和“事后法务”的区别。没有设置法务岗位的公司,出现法律问题后的对应工作一般属于“事后法务”;设置了法务部门或法务岗位的公司,工作的重心一般放在“事前法务”上,即风险防范,指通过对风险进行识别、评估、控制,使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损失降到最小。

事实上几乎所有的大型跨国公司都要依靠内部法务人员和外部律师的结合来满足法律事务需要。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同样应当考虑两种资源组合利用。谭小芳律师建言,中小企业是否需要设置专门的法务岗位,可以根据以往法律风险发生的频率,对今后法律风险的预估,以及控制法务风险支出的成本,设置法务岗位人力成本等各个方面来进行衡量。也许有的企业规模虽小但是法律风险发生频率或者风险成本都比较高,那么设置法务岗位对管理就会比较有利。

谭小芳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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