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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法制建设三年目标工作简报(第五十期)

2013/7/1 字体: 来源: 作者:

 

中央企业法制建设三年目标

工 作 简 报

(第50期)

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                                                                                  二○一年六月


  编者按:5月27日—31日,国资委在京举办2013年度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职能力培训班。受黄淑和副主任委托,政策法规局局长周渝波同志出席开班式并讲话。中央企业和部分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近240人参加了培训。培训班围绕当前形势下企业重点关注的业务风险、公司治理与法律风险防范、全球化管理思维与对策、法律管理对标、民诉法修正案施行等专题进行了培训。

  周渝波局长在开班式讲话中,结合当前企业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挑战,强调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注重改进工作方法、重视自身学习。同时,他对加快推进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开展法律管理对标工作、健全境外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等重点问题提出了相应工作要求。本期简报专门摘登周渝波局长在开班式上的讲话,供各中央企业参考。
 

提升履职能力 强化责任意识
努力当好中央企业法制工作领军人

——在2013年度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职能力培训班上的讲话

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局长 周渝波
2013年5月27日

同志们:

  开展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职能力培训,是国资委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探索。国资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淑和副主任、金阳副主任等委领导都有明确要求,今年已经是连续第三年举办培训班。今天在座的既有许多一级企业的老朋友,也有不少二级重要子企业的总法律顾问,我代表政策法规局对大家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下面,受淑和副主任委托,我对今年培训讲三点意见,供参考。

  一、进一步提高对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职能力培训重要性的认识

  大家知道,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借鉴跨国公司先进管理经验建立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企业管理制度。可以说,没有市场经济,就没有现代企业,也就没有总法律顾问制度。我国30多年国有企业市场化方向的改革,一个基本内容就是要将国有企业培育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那么,如何实现这一目标?英国有位哲人曾说过,“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我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不懂法律、不用法律,就没有真正的竞争自由,也就不会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正是企业管理层掌握、运用法律的重要组织保障。我国自1997年以来,这项制度逐步发展、不断完善,可以分为四个阶段:1997-2001年是第一个阶段,原国家经贸委颁布《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引入总法律顾问制度并进行了初步探索和实践;2002-2003年是第二个阶段,原国家经贸委等七部委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开始由政府主管部门试点推行;2004-2007年是第三个阶段,国资委颁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实施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一个三年目标,这项制度由政府层面出资人代表正式推行,53户中央大型企业全部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2008至今是第四个阶段,国资委连续实施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二、第三个三年目标,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全面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

  总法律顾问制度发展到今天,总体评价可以概括为四点:一是制度基本建立。通过长期的实践总结和部门立法,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概念、特征、岗位设置和主要职责已基本明确。二是队伍初具规模。总法律顾问制度实现了从试点企业到中央企业全系统的跨越,目前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企业已近2300户。三是作用逐步显现。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法制建设的领军人和牵头人,在保障依法决策、合规经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四是前景充满希望。因为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的大趋势不可逆转,企业管理的国际接轨不可逆转,总法律顾问制度因此必然迎来更大的发展空间。

  当然,不容讳言,目前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薄弱环节,可以形象概括为“进中有怨、进中有虑、进中有忧”。“怨”是指一些企业总法律顾问认为自己层级不到位,职位不尴不尬;“虑”是指一些同志担心出资人代表关于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政策发生变化,强力推动的工作力度不能持续;“忧”是指总法律顾问队伍素质整体上看参差不齐,兼职的一些同志专业性不够,专职的一些同志还缺乏权威。

  我认为,解决这些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过程。大家应当像委领导经常讲的,大家要“拧成一股绳,一家人、一条心、一股劲”,要立足自身,“打铁还要自身硬”,积极参加履职能力培训,努力提高总法律顾问队伍的整体素质。要特别强调三点。

  第一,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在去年清远会议上,淑和副主任明确要求,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有位”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决,下一步要将重点放在如何更加“有为”上。我们在座的每一位都是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践行者和推动者,我们责任意识的强弱、履职能力的高低、工作效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长远发展。法律工作是“在字里行间爬行、在标点符号中摸索”的工作,我们从事这样的工作一定要注意把握这些规律、特点,一定要紧握好手中的笔,对自己签下的每一个字都要慎之又慎,切实负起总法律顾问应有的责任。

  第二,要注重改进工作方法。当前,专职的总法律顾问多数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且长期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具备较强的法律思维;兼职的总法律顾问多数长期从事企业领导工作,具备较强的管理思维。但要领导好企业法制工作,总法律顾问“强法律、弱管理”或者“强管理、弱法律”都是不可取的。十八大报告要求领导干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在这方面企业总法律顾问要带头。应该特别强调,必须善于将法律思维和管理思维很好地结合起来,学会用管理的语言阐述法律问题,用法律的思维解决管理问题。法律思维主要强调规则、程序、契约精神、权责对应、法律证据,等等。比如总法律顾问介绍案情一定要有证据支撑,不能是没有证据的大白话,不能是不分案件情形主次的过程描述。而管理思维是一种组织的学问,就是要用浅显朴素的管理语言把深刻问题讲清楚,不能因为语言过于理论化、专业化,让组织成员难以理解、不得要领。

  第三,要重视加强自身学习。总法律顾问是一个专业领导岗位,是本企业在法律专业领域的领导权威,因此专业水平是其领导力的必要基础。目前少数总法律顾问对于自身岗位往往比较在乎“领导”的地位,却忽视了“专业”的要求。新三年目标关于总法律顾问专职率的指标,其实质就是要提高总法律顾问的专业化水平。应该看到,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队伍与世界一流企业相比,在专业素养和履职能力上还存在不小差距。因此,每一位总法律顾问都应有强烈的学习理念,要注意及时补充新的法律知识,不断熟悉企业各项经营业务,切实提升专业素养,从而增强自己的领导能力和水平。

  总之,希望大家深刻理解开展总法律顾问履职能力年度培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集中精力,认真学习,加快提高。

  二、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在履职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

  从当前中央企业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看,总法律顾问要履行好职责,仍然面临不少挑战。以下四个问题,需要我们高度关注。

  (一)重视跟踪把握当前企业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挑战。

  在宏观政策层面,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这为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指明了方向。我们理解,“依法治企”是“依法治国”在经营领域的重要延伸,其内涵包括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有效破解企业改革发展的难题、大力推动企业做强做优等内容。市场竞争从一定意义上讲,是规则运用技巧的竞争、合规经营能力的竞争。目前,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已经进入与经营管理高度融合的新阶段,法律管理能力已经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中央企业要适应市场化、国际化水平不断提高的新挑战,就必须强化法制建设、提升法律管理,保障中央企业在依法合规的市场竞争中不断增强活力和竞争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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