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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力拓案”再现国资委发布《商业秘密暂行规定》

2010/4/28 字体: 来源: 作者:

     4月26日,国务院国资委网站发布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要求中央企业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纳入风险管理

  上述规定要求,央企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当含有保密条款,明确保密内容和范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定期限、违约责任。此外,央企应根据涉密程度与核心涉密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定,协定中应当包含经济补偿条款。

  “在实施过程中,一个关键问题在于,国资委是否强制性地要求央企设立保密委员会。”4月27日,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伟民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

  杜绝“力拓案”再出现

  该文件出台之时,恰逢“力拓胡士泰案”一审判决。根据法院公布的判决书,向力拓行贿以及泄密的企业中有央企的影子。

  “力拓案即将进入中方涉案人员的审理,商业泄密在中央企业内部引发强烈关注,国资委出台文件,就是为了禁止再发生类似的泄密案件。”一位接近国资委的权威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

  “中方企业的涉案人员如何处理?如何界定中方人员的受贿与泄密行为?这将产生十分广泛的社会影响。”李伟民说,国资委在这一关键时刻出台文件,将对于央企起到很大的警示效应。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为了避免力拓案再次出现,上述规定针对央企的商业秘密进行了界定。第十一条规定,因国家秘密范围调整,中央企业商业秘密需要变更为国家秘密的,必须依法定程序将其确定为国家秘密。

  德衡律师事务所王海军律师介绍,业界对于力拓案比较集中的观点是,中国对国家安全比较重视,但是对商业安全重视明显不够。而重大商业机密是国家安全的重要方面,特别是铁矿石、石油等有关国家重要战略资源的谈判,必须视同为国家机密对待。

  “事实上,力拓行贿案涉及的不仅仅只是企业内部的商业秘密,而是已经上升为国家机密,引起广泛关注。鉴于此,国资委特别在这次出台的文件中提出了这一点。”李伟民说。

  另据记者了解,国资委还将进一步下发通知,要求央企加快研究制订相关实施细则,切实保障企业利益不受侵害。

      保密委员会缺位

  国资委综合处一位人士表示,“这次是国资委首次出台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如何实施以后还会与央企沟通。”

  李伟民指出,国资委在上述规定中并未强制性地要求各央企成立保密委员会,这给以后的泄密管理留下了一定的想象空间。记者查阅上述规定,国资委要求央企针对商业秘密保护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但是,条款中关于央企如何成立保密委员会的表述比较模糊。

  该文件第七条指出,各中央企业保密委员会是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工作机构,负责依法组织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教育培训、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事件查处等工作。此外,第八条指出,中央企业保密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保密工作人员,负责商业秘密保护管理。

  在记者采访中,一位央企内部人士表示,“我们单位没有具体的保密办公室,但是这部分工作基本上由法律事务部代为管理。”

  “正是由于多数央企没有成立保密委员会,所以上述文件在执行方面有一定难度,必须首先在央企内部成立保密的常设机构,才能把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身上。”李伟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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