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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或可参与工资制定 粤拟建工资集体协商

2010/7/22 字体: 来源: 作者:

      职工将参与企业工资制定?工资集体协商能否实现工资的合理调整?昨日,《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被提交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介绍,条例的草案修改二稿(下称“条例”)增加了企业应当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相关内容,并要求职工应当通过企业工会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据了解,在企业民主管理的条例中,我省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争议的协调处理机制进行规定,在全国是第一次。

  1/5以上职工提出意愿即可组织协商

  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企业因为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劳动时间的,应当依法就加班工资、加班时间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或者与工会和职工个人进行协商;企业和职工一方收到工资集体协商意向书后,应当在1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条例还明确了职工集体意志和职工个人意愿的区别,有利于从总体上维护多数职工的利益。条例规定要设置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明确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从而使职工有了合法的途径来形成、表达集体意志。同时,条例规范了职工一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启动程序,1/5以上职工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可以在企业工会的组织下,或在地方总工会的指导下,通过民主推选协商代表方式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企业和职工都不可采取“过激”行为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欧广源表示,鉴于近段时间出现的劳资关系不和谐事件,省人大对于本条例立法的着重点是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但也会注意劳资双方利益的平衡。他表示,职工与企业的关系应该是鱼水相融的,职工权益得到保障,企业也会受益,但在政府层面上对于劳资双方应该保持中立,公正公平,兼顾好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

  记者发现,条例对企业和职工都作出了“在工资集体协商期间,不得采取激化矛盾的行为”的规定。就企业而言,条例规定企业不得采取拒绝职工进入劳动场所、拒绝提供劳动条件等过激行为,企业无正当理由不答复或者不安排协商的,不得因职工停工、怠工而解除劳动合同。

  就职工而言,条例规定职工一方未依法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的或者工资集体协商期间,职工不得采取停工、怠工或其他过激方式要求企业调整工资。

  在处理争议的过程中,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居中协调,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以保护职工的权益,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条例规定,企业与职工一方发生争议,无法进行协商,或者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企业和职工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介入协调。同时,条例还规定了企业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或发生停工怠工等过激行为等情况下,人保主管部门等应当及时协调,并依法处理。各级地方总工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也应当引导职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

  条例还针对目前某些劳资关系不和谐现象,明确了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坚持“以人为本”,强化社会责任意识,改善用工环境,关注职工身心健康,使广大劳动者在创造社会财富同时分享到发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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