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7/27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 作者:
国资委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9]37号),对《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如何执行进行了规范。
该通知认定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指导中央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工作。省级国资委负责指导本地区国有企业一级、二级、三级和助理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工作,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央企业负责本企业一级、二级、三级和助理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工作。
该通知允许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央企业委托国务院国资委或所在地省级国资委相应的职称评定机构进行。
通知要求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每年举行一次,具体时间由各中央企业、省级国资委自行掌握;并规定,企业法律顾问离开所在企业到新的国有企业工作的,原评审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经新单位审核同意后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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