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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发债过程中信用建设的通知

2013/1/15 字体: 来源: 作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发债过程中信用建设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228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防范企业债券市场风险,切实加强拟发债企业信用建设,加快建立诚信企业守信受益、失信企业得到惩戒的良好机制,使企业信用信息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现就加强企业发债融资过程中的信用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核企业发债申请时重视对企业征信记录的使用
  近年来,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征信服务机构快速发展,一些征信服务机构积累了一定量的企业信用信息。这些信用信息对审核企业债券发行申请,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有必要在今后工作中加以使用。今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向我委转报企业发债申请前,需向征信服务机构调取申请发债企业的征信记录或信用报告。调取工作须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企业债券工作的人员直接完成,可以请发债企业协助办理,但不得委托发债企业或主承销商等独自代为办理。调取信用记录的征信服务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规范运行的征信服务机构,并逐步过渡到以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的征信服务机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向我委转报企业发债申请时,一并转报征信服务机构提供的企业征信记录或信用报告。今后,企业征信记录或信用报告将作为我委审核企业发债申请的重要参考材料。
  二、已向我委转报发债申请但尚未核准的,需及时补报征信记录
  今年以来随着债券审批和发行速度的加快,申请发行债券的企业数量也在增加。目前,尚有一批债券发行申请正在我委审核。为保证这批债券的审核质量,防范潜在信用风险,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尽快调取这些企业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并报送我委。我委将参考企业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的情况,加快对企业发债申请的审核。
  三、逐步加强对发债企业多方面征信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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