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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中“法律”的范围

2008/6/19 字体: 来源: 作者:

法律风险中“法律”的范围不仅仅是我们日常接触的以“法”来命名的刑法等法律,而是包括了各种法定的强制性规范。综合宪法及立法法的规定,这一强制规范体系包括如下几类内容:

⑴国家法律

按照《宪法》及《立法法》的规定,国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因而在整个法律规范体系中这一层级的法律规范处于最高层面。这一层面的立法涉及民事、刑事、行政三大领域,涵盖了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城乡建设、财政、民政、司法、行政等各个行业,不仅数量十分庞大,而且为下属各级立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

⑵国务院行政法规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强制性规范被称为行政法规。这与日常生活中人们所说的行政法规有所不同,有狭义与广义之分。而国务院各部门所制订的强制性规范,从立法法的角度,规范的名称为部门规章,这些规章将在后续内容中讨论。

行政法规多用于国家法律尚未覆盖的领域,或用于虽有国家法律但某些方面未曾涉及的部分,是非常重要的法律规范。

⑶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处于同一法律层面,专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此外,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可以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

同样,地方性法规主要用于前述法律规范尚未涉及的领域,或用于对前者的补充规定。每一行政区域内都有大量的地方性法规存在。

⑷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订的部门规章,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订地方政府规章,同属“依照”立法法制定、修改和废止的强制性规范,也是最低层面的强制性规范。这两类规章大量存在并成为确定社会秩序的基本规范,而且其数量也同样十分庞大。

除了上述从《立法法》角度归纳的内容,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中还会涉及到一些中央政府签订的国际条约,以及从《标准化法》等法律中延伸出来的强制性的技术规范,这些都是强制性规范的组成一部分。而司法解释虽然不是《立法法》意义上的法律,但其权威性甚至要强过一般的法规,因此也是“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


资讯来源:www.legal-risk.cn 吴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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