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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的可预见程度

2008/6/20 字体: 来源: 作者:

资讯来源:www.legal-risk.cn 吴江水

哪些法律风险属于应该预见到的,以及应该预见到何种程度,关系到法律风险应对措施的全面性和系统性。对于这个问题,除非采用严谨的逻辑推理的工作方法,否则通过列举的方式所得出的结论,完全取决于预见者的工作经验和敬业态度。进行法律风险预见的基础,是对于主体、行为的法律本质的充分认识,以及对于法律规范体系的充分认识和理解,此外还要充分考虑实施某一具体行为过程中,各类内在、外在因素的变化所引起的行为性质、应对措施、行为结果的变化,因为这些变化极有可能使行为偏离既定的目标,甚至不仅达不到所希望的目标,而且还增加了额外的不利后果。

但如果对任何行为的法律风险都根据逻辑推理等方法进行系统性的预见也会出现问题,因为预见的目的是为了采取应对措施,而应对措施只能对于那些已经存在但尚未出现不利后果的法律风险,或发生概率较大且一旦发生会产生严重后果的法律风险,因而在进行了全面的预见后还要进行筛选,以剔除那些不太可能发生的情形,以及那些即使发生不利后果也在承受范围之内的情形,对法律风险进行重点防范。由此可见,如果不是出于系统工程的需要,企业的某些行为并不需要进行严谨的系统化预见,如果进行系统化的预见就要考虑法律风险所发生的概率。

引起法律后果的因素中,既有本方、对方的因素,也有不可抗力、第三方原因等意外事件因素,因而可预见的程度各有不同。三种因素中,本方的基本上都是可以预见的,甚至对方的行为也基本上是可以预见的,但意外因素则难以预见或者即使预见也束手无策。

例如,在产品买卖合同履行中,对于买方而言其主要的履行业务是付款,本方能否及时、足额付款是容易预见的,而对方在按合同约定交货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也基本是可以预见的,但对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会由于其他因素而影响到对于合同的全面履行则无法预见的。又如,某房地产公司在出售商品房中,由于商品房的平面图与实际不符导致了客户索赔。究其原因,竟然是电脑软件版本上存在问题,打印机未能如实将电子文档图中的实线打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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