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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法律风险主体的分类

2008/6/20 字体: 来源: 作者:

社会团队也是一种法律风险主体,大多属于法人范畴。法律风险的三个要素中,首先就是主体,因为不同的主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也就存在不同的法律风险。
对于社会团体的类型,目前并未出现统一的分类方式。但各地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对于此类问题已经有所规定。参照《上海市社会团体分类规定(试行)》,可将社会团体理解为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联合性社团四类,这种划分方式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⑴学术性社团主要是指专家、学者和科研工作者自愿加入,为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繁荣和发展等目标而开展工作的社团组织。其主要功能是推动学科发展,促进原始性创新和科技成果的转化,造就专门人才和技术创新人才,开展咨询服务,推进科技产业和社会进步。
⑵行业性社团主要是指法人组织自愿加入,为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健康发展,配合政府部门规范市场行为而开展工作的社团组织。其主要功能是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反映需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行业标准,进行行业统计,开展行业培训,加强行业协调,促进行业自律;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
⑶专业性社团主要是指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自愿加入,围绕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开展活动,发挥专业人员、专业组织的专长为经济、社会服务的社团组织。其主要功能是为单位会员提供专业化的服务,提高个人会员在科学技术、教育、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能力和技巧。
⑷联合性社团主要是指相同或不同领域的法人组织或个人为了横向交流而自愿组成的联合体。其主要功能是对内联合法人组织或个人,研究产业政策、协调行业关系,促进相关产业、行业或个人的交流和合作;对外代表他们与其他会员组织进行协商,以维护其利益和实现其诉求。
资讯来源:www.legal-risk.cn 吴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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