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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管理的制度化

2008/6/20 字体: 来源: 作者:

制度化管理是大中型企业的必由之路,法律风险管理也是如此。在这一点上外资企业及国有企业总体上比较完善。虽然以前的国企大多存在着亏损等不良情况,但这与制度化本身无关,而是与管理者的素质及激励机制有关。随着中国市场竞争的日益白热化和企业界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同时也由于中国企业由于持续扩张已经日益大型化,企业管理的制度化程度已经越来越高,制度化管理的理念也已经越来越被国人所理解和接受。即使是许多民营企业也已经走上了制度化管理的发展模式,这本身是民营企业走向成熟的标志,也是中国的民营企业从量变走向质变的标志。
  制度化管理由德国的“组织理论之父”马克斯•韦伯始创,主要观点就是以科学确定的、“法定的”制度规范为组织协作行为的基本约束机制,主要依靠外在于个人的、科学合理的理性权威实行管理。这一理论由于强调组织的运转尽可能少依赖于人,而是尽可能依赖规章制度网,因而是理性精神、合理化精神的集中体现,非常适合大型组织采用,因此已成为大型组织“标准”的组织管理模式。
但是,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无疑会增加管理的难度和操作的难度,即使是在管理学界也有人认为制度管理与工作效率之间有可能是一种反比关系,即制度越健全则工作效率越低。如果从工作效率的角度考虑,制度化管理确实会增加操作的难度及工作量。但如果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来看,如果不付出这种代价,风险控制就无法实现,产品质量、生产安全等均无从得到根本上的保障。因此,制度化管理的精髓,其实就是通过制度化,以部分降低直接的工作效率为代价,规范劳动者的具体行为,以达到控制各类风险并提高总体效率的目的。
企业的制度化管理一般涉及到企业基本制度、企业管理制度、技术规范、业务规范、个人行为规范,这五层制度从高到低构成完整的企业制度体系。其中企业基本制度基本上是由法律确定的,如公司法等,其目的是维持整个市场的秩序和社会的秩序。而其他四种制度,则是在企业内部建立秩序以便企业有序运营。而对于法律风险管理来说,除了技术规范以外,其他几类规范往往都会涉及到法律问题,至少是涉及到争议处理中的法律问题或证据问题。因此,在理想的状态下,法律风险的管理将会涉及到基本制度、管理制度、业务规范、个人行为规范几个方面。例如,采购、销售中的业务规范本身就涉及合同条款的法律问题,个人行为规范涉及到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及劳动合同约定问题,企业基本制度中所包括的治理结构也会对企业的运营带来较大的影响。因此,法律风险管理涉及到企业管理制度的方方面面。
除了制度的管理以外,还有流程上的管理或者是过程中的管理,否则制度管理只不过是一种形式。在具体的工作过程中既要完成工作任务又要执行管理制度,这对企业内部成员来说无疑会增加工作量和工作难度,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劳动效率的。因而,除了有具体的制度,还需要有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流程上的管理,以其专业能力参与经营活动的具体环节,以确定管理制度的执行和管理目标的实现。
总的来说,在制度及流程中进行法律风险管理,其回报也是巨大的,主要体现在降低了企业的法律风险、提高了企业的整体效率,也保证在企业运转的有序性、工作结果的可预见性,而这些都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必要保障。事实上,法律风险管理所带来的收益远远大于法律风险管理的支出。只不过在某些企业中,法律风险管理所减少的损失或得到的收益,不如采购或销售活动中的成绩那样具有 “可视性”,因而某些企业看不到其实际作用。
资讯来源:www.legal-risk.cn 吴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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