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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管理中的前置原则

2008/6/20 字体: 来源: 作者:

所谓的前置原则,就是将防范或控制法律风险不利后果的过程前置,从传统的事前一般性控制甚至不控制转变为以预先控制为主,即在行为开始前已经预见和各种可能的法律风险后果,并在实施方案中预埋防范或控制的手段。也就是说,法律风险管理所强调的,是企业管理中经常提到的事前控制。这一点同“零缺陷”的工作理念是完全一致的,它强调在行为发生前尽可能“滴水不漏”地一次性将事情做好、做得正确,而不是寄希望于事后补救。即使是已经发生的法律风险事件,也积极争取在下一阶段不利情况出现前加以干预,以期降低出现更为严重后果的可能性或降低其不利后果的程度。
以某一电信服务产品营销活动为例,常规的法律事务处理对此几乎是“摸着石头过河”,也就是走到哪一步算哪一步,等出了问题再做处理。而妥善的法律风险管理,则在服务产品推出前进行法律风险论证,并通过运营模式、服务表单、投诉解答方案等一系列手段,事先将法律风险规避掉或限定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在业务推出前已经完成了法律风险控制手段的“预埋”,从而可以方寸不乱地应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事件。
资讯来源:www.legal-risk.cn 吴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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