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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的法律风险

2008/6/27 字体: 来源: 作者:

我们先看一则案例:
    创建于1958年的河南省信阳化工总厂历经40多年的发展,已成为集农药、氯碱、热电及其他化工产品于一体的综合性大型化工生产企业,拥有国家外经贸部批准的自营进出口权。由于产品老化,难以适应市场竞争等原因,该厂于2001年4月停产,2002年11月被列为国家政策性破产企业之一,2003年11月当地法院依法受理了其破产案件。
    在信阳市政府的协调下,最后确定由温州中国华仪电器集团斥资10亿元对该厂进行收购重组。温州华仪集团是国内高低压电器行业重点企业,主要生产经营高低压电器、输配电设备等产品,目前在全国同行综合实力排序第十位,先后被评为全国科技进步企业、浙江省重点骨干企业等。
    目前,华仪正在资产重组、上市融资、股份改造、多元化发展等方面探索迈进,全力打造更广阔的发展平台。根据2004年10月12日双方签定的收购重组协议,温州中国华仪集团共斥资10亿元收购重组信阳化工总厂。此后,华仪集团投入大量人力、财力,在短短3个月的时间里完成了信化总厂的设备检修、人员招聘、安全认证等启动生产的准备工作。
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收购重组顺利完成。收购后信化总厂重新焕发活力,与华仪电器一起发展壮大。
    新破产法设立了重整制度。重整是指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订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地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制度。
    在“促进债务人复兴”的立法目的指导下构建的重整制度,使得破产法不仅仅是一个市场退出法、死亡法、淘汰法,还是一个企业更生法、恢复生机法、拯救法。在提出破产申请后,陷入困境的企业依然有可能通过有效的重整避免破产,这就给了债务人企业一个自我拯救、重新开始的机会,平衡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由于重整制度具有对象的特定化、原因的宽松化、程序启动的多元化、重整措施的多样化、重整程序的优先化、担保物权的非优先化和参与主体的广泛化等特点,因而在其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多的法律风险。
 
 
文章来源:中国法律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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