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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2008/6/30 字体: 来源: 作者:

中国企业家们不仅要在市场经济中学会与狼共舞,而且还应该补上法律意识这一课

  王荣利 文

  目前,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合同交易已经成为企业间交往的主要手段。中国企业进入与世界发达国家的企业同台竞争的时代,在这种背景下,中国的企业家们既面对着市场经济的考验,也面临着法制观念的考验。

  近10多年来,从20世纪90年代的禹作敏、于志安、牟其中、褚时健等等,到新世纪的杨斌、袁宝、唐万新、劳德容、赵新先等等,无论是大型民营企业老板还是大型国有企业曾经成功的企业家,因触犯法律而身险囹圄的层出不穷,其人数之多、比例之高,恐怕为世界各国所罕有。

  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源,就在于中国的企业家们还缺乏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制观念,他们还不习惯于用法律的思维、在法制的框架之内去从事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因此,中国企业家们不仅要在市场经济中学会与狼共舞,而且还应该补上法律意识这一课。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都离不开国家法律的约束。企业家们的决策行为、经营管理行为乃至日常生活行为,也都离不开国家法律的约束。身处国家法律普遍约束下的企业和企业家们,自然面临着许许多多的法律风险,企业家们应有必要的防范意识和准备。只有对法律风险有充分的认识和防范,企业才能够得到平稳、健康地发展和壮大,中国企业也才有机会真正地闯入世界500强行列。

  3大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主要有哪些呢?笔者总结所收集的近百例影响重大的案例并结合法律规定认为,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可以分为3大类:刑事法律风险、民事法律风险和经营管理法律风险。

  刑事法律风险,指企业或企业家作为刑事被告触犯刑法受到法律制裁以及作为刑事案件的受害者承受伤害或损失所必须面对的风险。包括“企业或企业家触犯刑法”和“针对企业或企业家犯罪”两种法律风险。这两种法律风险的罪名非常之多,企业家对此如果缺乏充分的认识,自然也就缺乏必要的准备和防范措施。许多企业家站在法庭的被告席上之后,才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可见企业家们对刑事法律风险的了解和认识是多么贫乏。

  其中企业所构成单位犯罪,是我国1997年3月14日第八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刑法之后新规定的内容,许多企业家对此还相当陌生,甚至还根本没有意识到为了单位的利益也可能构成犯罪。

  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策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而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触犯刑法的行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单位犯罪罪名累计多达120多个,而这些罪名大多都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其中最常见的有以下几种罪名;虚报注册资本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信用证诈骗罪;偷税罪;非法采矿罪;单位行贿罪;合同诈骗罪等等。

  民事法律风险,指企业家在合同交易中、婚姻家庭方面以及民事诉讼之中面临的使自己本人或者自己的企业蒙受经济损失的风险。企业家们所面临的民事法律风险是非常广泛的。这种法律风险不仅存在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之中,甚至还存在于企业家个人的婚姻与家庭中。企业家们只有对此有充分的认识和防范,企业才能不受影响或者尽可能少地受到影响,从而保持稳健发展。

  企业经营管理法律风险,指企业家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未执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国家相关法规,因而使自己本人或者企业受到相应处罚或者损害企业利益的风险。

  企业经营管理法律风险不仅有行政处罚的风险,也有相对应的刑事法律风险。有时即使躲过了行政处罚,但当影响重大、情节恶劣的时候,也完全可能上升到刑事法律风险。无论哪种法律风险,都与企业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甚至与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密切相关。企业家要将企业做大做强,要使企业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就不得不充分防范这些法律风险的发生。

  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首先,必须提高企业家的法律意识。

  由于中国历史上缺乏法制的传统,中国的法制建设从改革开放后才开始逐步完善,至今才仅仅20多年,中国走向市场经济体制也仅仅10多年,因此中国的企业家们不可能从父辈、先辈那里继承和学习到必要的法律知识和经验,他们的法律意识普遍低下,在企业经营管理中也很难在法制的范围内、用法律的思维来作出判断和决策,对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普遍认识不足。

  许多中国企业家喜欢独断专行,自行其事,在作出决策之前根本不会考虑法律方面的问题,这往往与香港、台湾以及外商企业的老板形成明显的对照。对于在法制社会环境下成长起来的企业家来说,他们作出任何重大决策往往都会先咨询或者征求律师的意见,甚至某些在国内企业家们看来根本不是问题的问题,他们都会很慎重地咨询是否存在法律方面的问题。

  国内许多企业家往往只重视打官司,而忽视在日常决策中预防法律风险的工作,这是明显的本末倒置。打官司不仅付出的时间、精力以及经济成本很高,而且还存在着证据是否充分、法官能否公正判决、判决能否有效执行等等诉讼的风险。而提前预防法律风险的成本,往往不足诉讼的几十乃至几百分之一。

  企业家应设法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学会提前预防法律风险,防患于未然,则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其次,防范企业法律风险,需要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并充分发挥企业法律工作人员的作用。

  由于我国法制建设的历史还很短暂,因此我国企业缺乏设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机构的传统和经验。许多企业根本没有设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有的企业虽然设立了,但也未给予应有的重视。许多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往往无法取得平等地与企业高层领导对话的机会,因此发挥的作用还很有限,而且也使得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机构难以吸引、留住高级法律人才。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虽然不是企业维持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但却贯穿于企业整个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始终。严格地说,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不应该是企业内部的一个部门,而应该是企业决策层、领导层的辅助机构、智囊团,其地位应该高于企业的一般部门。只有如此,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才能够吸引到足够优秀的法律人才,也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帮助企业预防可能发生的各种法律风险。

  有的企业虽然设立了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却将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排除在企业决策层、领导层之外,结果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最终只能沦落为一个“擦屁股”的部门。无论哪个部门惹了麻烦事,都推给法律部门去解决。这样,不仅无助于预防企业法律风险,相反还可能在某种程度上鼓励其他部门不负责任,制造事端,甚至违法乱纪。如此,则根本无法达到设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机构的本来目的。

  当前在中国投资的世界500强企业以及其他世界著名企业非常多,但是为什么我们却很少看到这些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犯罪坐牢或者企业因为法律风险而垮台呢?应该说与这些世界著名企业内部有着完善的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并发挥着充分的作用是分不开的。

  在中国的跨国公司中,我们只听说过有企业家因为过度劳累而猝死,却很少听说哪个企业家因为发生违法犯罪的行为而坐牢,也很少看到在中国投资的跨国公司因为法律风险而垮台,而中国的企业家们却屡屡因为违法犯罪而身陷囹圄,中国的民营企业相继因为法律风险而垮台,甚至前赴后继,值得深思。

  企业不仅应该设立自己内部的法律事务工作机构,而且还有必要聘请职业律师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以职业律师的经验和见识,往往可以解决企业某些高端、重大的法律问题。那些没有设立企业内部法律事务工作结构的中小企业,则更应该聘请适合自己企业的职业律师随时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有的时候,律师不经意的一句话,甚至胜过企业家自己苦思幂想几个月;律师的一条法律意见,甚至胜过自己和所有员工辛苦工作几个月。在许多时候,律师的话“一字千金”,是完全值得的。

  重视学习与培训

  企业家们首先必须学习一些必要的法律知识。

  对于企业家们来说,没有必要非常细致地学习和掌握那些具体的法律概念和规定,他们只需要知道哪些问题、哪种情形下可能涉及到法律问题即可。作为中国第一代的企业家,这些意识他们不可能从上一代人那里继承和传授而来,只有靠自己的学习和感悟来获得。

  企业家们至少应当懂得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如共同犯罪,单位犯罪,主犯,从犯,刑事,民事,欺诈,显失公平,不可抗力,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代位权,撤销权,定金,抵消权,履行抗辩权,提存,法人,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诉讼时效,证据⋯⋯这些法律概念许多都是我国上世纪80年代以来相继颁布的法律中新出现的法律名词,企业家们不可能从前辈那里获得这些概念的相关知识,而这些概念往往又与企业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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