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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公司的法律风险

2008/7/28 字体: 来源: 作者:

【摘要】向公司企业的经营者建议防范公司法律风险的方法
【关键词】律师实务  公司法务
【全文】
  律师可以接受聘请担任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也可以代理这些单位的诉讼案件。如果说,律师代理诉讼案件起的是消防员救火的作用,那么,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主要就是起未雨绸缪的作用。法律顾问可以为公司、企业管理者预知法律风险、采取措施防范或降低法律风险出谋划策。根据本人多年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经验,公司的法律风险主要来源于内部决策机制、财务税收、经营管理、劳动人事、知识产权和管理者自身等六个方面。防范公司、企业的法律风险也主要从这几个方面入手。
  
   一、建立公开、公平的内部决策机制
  
  无论是国有独资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都有公司的章程。公司章程就是公司的“宪法”,它不但规定公司各级领导的产生、职权范围,还规定公司的决策程序等等方方面面。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有限责任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决策要依照法律、依照公司的章程,就可以规避很多公司和经营管理者的法律风险。例如,董事长、总经理各有什么权限,哪些事项由股东大会表决,哪些事项由董事会表决等等,都应严格遵守,越权或滥用权利都会招致不利的后果。又如,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有的公司股东竟然从来没有看过公司章程,发生争议无所事从。甚至有的盲目相信其他股东,最后落入别人的圈套等等。发生以上问题,律师的第一个建议就是,找到公司章程,按章程办事。
  随着经济活动的发展,管理者年轻化是一个趋势。也曾出现过年轻的企业管理者因经验不足而对自己的职责产生畏惧心理的情况。经营存在风险是正常的,但没有必要因此就缩手缩脚。法律本身有预测功能,它能为人们的行为提供可以预知的后果。所以了解法律,了解公司的章程和决策机制,能够为企业管理者预测自己的行为,消除畏惧心理,大胆放手经营管理。
  
  
  二、严格规范财务制度,依法纳税
  
   公司的财务是最容易出事的环节,而出现的问题也是花样翻新。财务要出现问题,多数性质很严重,很多是刑事案件。本人简单归纳几个常见问题:
  首先是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实和抽逃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公司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限额,但不是说为了将来承担法律责任,这笔注册资本就永远不动地放在公司帐上。注册资本可以用于支付公司的日常开支和经济往来,但公司、股东不得抽逃注册资本。实践中问题最多的是注册资本不实的虚假出资及工商登记注册时出资到位,但公司一成立就转移资金。这两种情况都是法律禁止的,违者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法律规定,股东要对公司注册资本不实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是日常收入和支出不真实,即通常所说的做假账的问题。多数非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是为偷税漏税、私分或侵占公司财产等目的而故意少列收入多做支出,一旦被发现,轻者补缴税款支付罚款,重者触犯刑律。而上市公司则为完成利润指标而采取各种手段夸大收入 。
   第三.小金库也是公司财务上经常出现的问题。公司领导层都知道的小金库,违反财务制度,而只有个别公司领导知道并控制的小金库则极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第四,公司财务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给他人犯罪以可乘之机。经常发生因出纳或者会计一个人控制支票、财务章和印鉴而私自使用公司资金的案件。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个别人即可使用公司资金而不被他人发觉的情况出现。
   第五,公司资产与股东资产界限不清。这是民营企业容易出现的问题。本人十年前就办理过民企的股东个人因此招致牢狱之灾的案件。最近,本人又办理了几个股权纠纷案件,其中都存在公司资产与股东个人资产界限不清楚的问题。因此提醒广大民营企业的股东特别注意规避这方面的风险。
  
  三、完善经营管理
  
   很多公司聘请法律顾问最直接的动因就是需要律师审查起草合同,而这也成为法律顾问首要的日常工作。的确,公司常年经营势必会与客户发生各种合同关系,而由律师审查、起草合同文本是很有必要的工作。
  一个好的律师,还会依据法律和自身的执业经验,针对每个公司不同的业务特点提出建设性的法律意见,完善经营管理的每一个环节,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实践证明,凡是按照律师规范过的制度签订合同后发生的纠纷,在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公司都能处于有利地位。遗憾的是,实践中经常发生不按照律师建议行事的情况,这种现象非常耐人寻味。
 
  
  四、健全劳动人事制度,保障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
  
  公司是否依法建立劳动人事制度已经成为衡量该公司是否正规的标准之一,也是影响职工忠诚度和凝聚力的因素。随着劳动法制的不断健全完善、职工法律意识的提高及人才流动的增多等因素,暴露出公司劳动制度上存在的问题。日益增多的劳资纠纷显示,公司劳动制度上的主要问题是:公司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不规范;不按照法律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没有建立保密制度等等。个别公司认为签订劳动合同是对公司的制约,就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其实,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意识到,签订劳动合同也是对企业的保护。只要用工事实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也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发劳资生争议,仍然按照劳动法处理。并且,由于这类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丧失了在签订合同时保护企业利益、为劳动者科以义务的机会,因此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其往往处于被动局面。
   国家实行社会保险制度,这是实现我国宪法规定的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一种方式。随着社会保险的强制与普及,广大劳动者日益认识到企业或公司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重要性。而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往往成为劳资纠纷冲突升级的导火索,成为和谐社会的隐患。希望广大企业、公司的经营管理者能够从维护社会稳定、以人为本的角度认识到这个问题,为职工从长计议。

五、保护企业自身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
   企业防范知识产权风险的措施可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防守,二是反击,三是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1、防守:我国企业采取措施保护自身知识产权是一个新生事物。公司可以通过制订内部的规章制度保护自有知识产权,如制定保密制度、与技术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知识产权协议、采取保密措施等。这就是所谓的防守。
  这些防守措施可以防范由于人才流动而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如果企业对内没有建立保密制度,不采取保密措施,一旦发生技术人员跳槽带走技术秘密的情况,将难以得到法律保护。这正是精通知识产权的法律顾问可以发挥才智的领域。
  2、反击:对来自外部的侵权行为积极起诉,打击非法行为是所谓的反击。反击的方式可以是向有行政机关举报非法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公安机关申诉控告等等。企业可以针对对方的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适时采取适当措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3、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引发的诉讼,如果被法院最终认定侵权,则侵权者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往往是惩罚性的。因此,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可以避免相应的法律风险。
  
  
 六、企业经营管理者应自律 、自爱
  
  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在经营管理公司企业的过程中,个人也面临着潜在的法律风险。公司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因挪用公款、贪污、受贿等罪名被绳之以法的案例并不鲜见。产生这种案件的原因既有人性上的弱点、制度上的缺陷,也与他们不了解法律有关。经常见诸报端的案件通常是贪污或受贿几百万、上千万而被判刑的,这就使人产生误解,好象只有数额巨大的才构成犯罪。其实,我国刑法规定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的起刑数额是一般是5000元以上。在经济发达、物质生活水平极大提高的今天,这个数额是很多人不以为然的,尤其对那些经手、管理的财产成百万、上千万甚至上亿的企业管理者而言,这个数额是那么微不足道。然而,几万元就可以让往日令人羡慕的企业经营管理者锒铛入狱,尊严尽失,往日的奋斗、荣誉成为泡影,实在是令人惋惜。
  “勿以恶小而为之”应当成为所有企业管理者的座右铭。
  
文章作者:刘春

来源:法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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