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法律风险管理网

用户名:  密码:       忘记密码   会员须知

86-10-51261126

当前位置: 首页 知识仓库 风险理论

企业法律形态选择与法律风险

2008/8/18 字体: 来源: 作者:

      企业法律形态企业法律形态是忽略企业的经济实力、行业划分等经济区分后得到最基本的法律意义上的企业区别,就是企业法或者商法所确定的企业组织的存在形式。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里,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三种企业法律形态构成了我国的企业体系。

       一、企业法律形态概述
       经常有投资者认为公司企业比合伙企业更优越,认为股份公司比有限责任公司更优越,上市公司比未上市的公司更优越,甚至将这些企业法律形态上的差异认为是企业从低级到高级的变化。由此导致一些投资者盲目设立公司、盲目改制、盲目上市。企业经营者对企业法律形态的认识误区,导致了并未将企业法律形态选择放在一种与实际需求接轨的科学判断问题来考虑,其中导致的法律风险可见一斑。
       如果我们认真解读各种不同企业法律形态的法律规定,常能够隐约感到,每一种企业形态都有其对投资者有利和有弊的方面,没有什么绝对不利的企业形态。在赋予权力的地方,同时即背负着义务,在有利益的方面,同时即意味着风险,权利和义务、利益与风险在每一种企业形态中都保持和实现着和谐的平衡。因此,企业法律形态的选择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来决定。

       二、企业法律形态选择法律服务的缺失
       虽然企业法律形态选择是应当根据需求进行科学判断的问题,但在这个环节却很少有专业法律服务的介入。大量的律师只关注对那些已经成型的公司、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而缺少对这些设立中或者有投资意向的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关注。同时企业经营者并没有认识到企业设立过程中所存在的法律问题是怎样的重要,要他们在创业之初捉襟见肘的情况下,另外支出费用让律师提供专业意见,显然超出了多数企业经营者的合理预算。
       或许大量的企业设立环节的法律风险都可以通过之后的运营和法律服务加以修正,因此企业经营者并未认识到防范这些法律风险的重要价值。然而企业法律形态是企业内外法律关系和法律属性的概括性反映,揭示了不同企业的组织特点,包括其在法律地位和制度设置方面的鲜明差异,从而使以此为基础的分别立法具有充分的法律调整意义。企业法律风险形态一旦选定,则表明企业将受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其在市场经营条件下所承受的权利、义务均有差异。受到企业法律形态的唯一性、稳定性、法定性的影响,如果企业法律形态与企业经营者的预想需求不符时,通过事后的补救显得非常的困难。

       三、企业法律形态选择的因素
       任何当事人设立一家企业,都只能在企业的法律形态中选择与其适合的企业类型。面对企业法律形态立法权利义务的统一、利益与风险的一致,当事人既有选择企业法律形态的自由,另外这种选择的范围又是十分有限的。一般而言,影响当事人选择的因素有:
      (1)投资者的责任
       例如,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承担有限责任,不会让股东资产抵债;而承担无限责任的私营企业,比如个人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一旦经营有所闪失,不但个人资产要用于抵债,而且合伙人也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设立的条件、程序和费用
       例如,相对而言,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较为宽松,设立程序较为简单,费用低廉;而股份有限公司则需要严格的设立条件、复杂的设立程序和较高的设立费用。
      (3)企业的税负问题
       例如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其企业主和合伙人必须就其从企业盈余分配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有限责任公司则应以其经营所得缴纳公司所得税,而公司股东从公司取得税后利润的分配时,还要有各个股东别就其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
      (4)投资者对企业生命周期的期望
       例如,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可无限永续的存在,而不受其股东生死去留的影响。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却受合伙人、企业主的情况影响至深,合伙人的选择也相当重要。随时因为个别合伙人的死亡、破产而解散。
     (5)企业成员的权利和对企业的控制程度
       在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对企业现有绝对的控制权;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自己的出资和公司的财产并不享有绝对控制权。

       四、企业法律形态与投资者目标
       不同投资者对企业形态的选择,无疑有着不同的动机和要求,由此决定了投资者对权利和利益、义务和风险并不必然具有相同的判断。在一个投资者认为至关重要的利益,在另一个投资者看来可能不屑一顾。
       以寻求最大投资效益为目的者,合伙和独资企业最有利的形态。这种企业的成员既是出资者,又是经营者,彼此间具有很强的人身信赖关系,企业整体具有很强的向心力,一般具有较好的经营效益。
       以投资者安全为首要条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为最好的选择。这两种公司的股东只承担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从而有效的限制了投资风险。另一方面,股东的股份,可以比较自由的转让,可以通过股份的转让收回投资,转移风险。
       以谋求对企业的直接控制权为目的者,可以采取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形态,在这些企业中,投资者单独或者共同的现有决定企业一切事物的权力,可以直接将个人的意志贯彻于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则比较符合以投资者的个人能力或者技术作为重要经营手段的小规模企业的需要。
       以广泛聚集资金、兴办大型企业为目的者,股份有限公司几乎是唯一的选择。股份有限公司一起广泛的社会性和公开性以及对不同数量投资的兼容性,使其能够广泛吸纳社会闲散资金,汇集成集中的生产资金,把小规模的独立经济活动变成大规模的社会经营。

文章来源:法律风险管理网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关于我们 | 产品服务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赛尼尔法律声明 | 研究成果 |

Copyright @2024 北京赛尼尔风险管理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11004号
电子邮件:snr5151@139.com/peixun@senior-rm.com QQ群:149389907 联系方法:86-10-5126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