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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管理的各参与方

2008/8/18 字体: 来源: 作者:

 

企业实施法律风险管理时,其最为基本的参与方是决策层、外部律师、企业法务和除法务以外的企业人员。这种配置既是工作的需要,也是满足法律风险管理职能的需要。如果在工作中缺少了哪一方的配合,都会影响到实施的效果或效率,并影响到法律风险的控制能力和应用水平。

(一)企业决策层

企业决策层,是指基于法定的权限,能够代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对于前者比较容易理解,因为按照《营业执照》即可确定其是否有权针对法律风险管理中所涉及的事项进行决策。而对于后者则比较复杂,可能会存在合法不合理、合理不合法的问题。

一般来说,企业实施法律风险管理是决策层统一意见后的结果。如果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长,而且公司另外设有其他人担任的总经理,则决策层等于是董事长和总经理。在这样的治理结构下,公司实施法律风险管理项目不会遇到来自决策层面的阻力。

公司决策层在法律风险管理中的职责,是确定工作方向及重点、确认评价结论,以及在可供选择的实施方案中进行决策、带头遵守相应的管理制度或流程,并不参与具体的实施工作。

(二)外部律师

之所以称之为外部律师,是因为按照目前的律师法律体系,某些企业具备一定条件后可以建立自己的公司律师队伍。这些公司内部的律师属于公司人员,按照目前的律师体系,被称之为公司律师或内部律师。而通常的律师则并不隶属于任何一家企业,而是就职于律师事务所,相对于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而被称之为社会律师,也就是俗称的外部律师。

但并非所有的律师都适合从事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因为在专业趋势越来越明显的前提下,只有非诉讼律师更容易胜任相应的工作。而那些诉讼律师则由于大多对企业和管理缺乏理解,在从事法律风险管理服务时会明显地缺乏优势。例如,某些擅长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如果要从事法律风险管理业务,他们最为擅长的党人是应对企业及企业人员的刑事犯罪风险,而对更为大量的行政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管理则并不擅长,难免会导致法律风险管理的重心发生偏移,除非这些律师与其他非诉讼律师组成专业完整的团队。

(三)法务人员

这里所说的企业法务人员是个泛指,只要是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处理工作即被视为公司法务,而不论其专业资格。除了某些国有企业按照法律顾问制度设立的法务机构和人员外,许多企业聘请了具有一定法律专业只是的人员担任公司法务的工作,这就是平时常说的公司法务。因此,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处理的人员分为公司律师、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法律顾问、不具备前述两种资格的法务人员三种。由于资格考试更为严格,公司律师的法律专业功底更为扎实,但他们在整个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过程汇总仍旧替代不了外部律师。

因此,企业法务在法律风险管理中的职能是提供企业中与法律风险相关的情况、弥补外部律师对于企业及企业管理方面知识的不足。同时,他们也是法律风险管理方案质量的判断者和未来的执行者,缺乏他们的广泛参与将无法提高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质量。

(四)企业人员

除了法务以外的其他人员是法律风险管理中最为基础性的参与者,一般都是企业中负有一定职责的基层、中层管理人员,或者关键岗位的业务人员。

企业人员一般只负责外围的、辅助性的工作,但他们所提供的信息的质量决定了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质量。没有他们的积极参与,前期的调查将难以得到有效的信息,而得出的结论也会无的放矢,而解决方案也更会失之毫厘而谬以千里。总的来说,他们在法律风险管理活动中的参与主要有三个职能,即安排及联络工作、提供基础信息、确认结论或方案。

来源:法律风险管理网

作者:吴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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