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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不能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2008/8/19 字体: 来源: 作者:

公司设立不能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公司设立不能,是指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资本没有筹足、没有达到我国法律规定的成立要件、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做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等原因,导致公司的设立申请没有被公司登记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公司设立不能,将引发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一)公司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公司设立不能,对于公司设立前以及设立过程中已经发生的债务、费用等,如果在事前如果没有约定或者提前做好安排,极易引发纠纷。
    对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我国法律还做出了特殊规定,即公司不能成立时,公司发起人要对公司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返还认股人的股款及同期利息、过失致公司利益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公司发起人在签订设立协议过程当中,要尽量完善相关条款,提前做好各项安排;在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也可以借助专业机构的帮助,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各项审批手续,避免设立不能的结果发生。
   (二)资本“回转”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出资人出资申请设立公司,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要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指定账户、将非货币财产权利转移给公司。如果公司设立申请未被批准通过,出资资本在“回转”的过程中,就需要出资人事前做好各项防范准备,以避免引发纠纷,防止资金和人力成本增加。
    比如,货币资产人可以咨询专业的法律机构进行,或者借助专业律师,对出资过程中的各个程序、各种规定进行详尽的了解,对于自己的资金安全筹划周全的保护措施。
    非货币财产权利出资人,也可以利用设立协议,对其中的有关条款进行重新设计,具体明确出资“回转”的有关责任,以及由此可能引发的一系列赔偿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出资人的损失。

来源: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网

作者:刘永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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