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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态法律风险和动态法律风险

2008/9/3 字体: 来源: 作者:

   由于人们的行为都是根据作出具体行为时的客观环境进行的选择,一旦外部法律条件发生变化,必然引起法律行为本身的评价发生变化。根据法律活动外部法律条件是否变化的影响,法律风险可以分为静态法律风险和动态法律风险。静态法律风险(Static Legal Risk)是指在外部法律条件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因法律活动实施人的不当行为而形成的法律风险。动态法律风险(Dynamic Legal Risk)是指由于法律行为涉及的外部法律条件发生变化而形成的法律风险。前面已经提到,法律风险产生于法律实施过程中,法律实施本身是一个动态的活动,所谓静态法律风险和动态法律风险的分类是一种相对的概念。
  静态法律风险存在行为不当,而且其涉及的法律条件没有变化,因此对于这种法律风险采用规范行为的方式可以取得防范和化解的作用。法律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并不多见,因此,静态法律风险较之动态法律风险更为常见。从法律风险防范的角度考虑,由于静态法律风险是由于行为作出时已有的法律条件判断而具备的法律风险,因此静态法律风险是行为作出时已经存在的法律风险,通过事前的法律评价予以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是理想的解决方案。
  法律条件的变化并不是单指法律规范的改变,而且多数情况下都不是指法律规范变化。一般说来,法律是没有溯及力的,法不溯及既往。法律应当具有普遍性和可预测性,人们根据法律从事一定的行为,并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如果法律溯及既往,就是以今天的规则要求昨天的行为,就等于要求某人承担自己从未期望过的义务。败诉者将不是因为他违反了他已有的某个义务,而是因为他违反了一个事后才创造出来的新义务而受到惩罚,这是不公正的。因此法律规范变化通常不会导致对法律行为作出不同的评价。概括而言,产生动态法律风险的法律条件变化包括:
  第一,法律司法解释的变化。在我国,由于法律制定一般较为原则,通常在司法实践中发现适用困难时,由司法机关对法律作出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法律含义。在我国,司法解释历来是保障法律正确适用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成为了我国法的重要渊源,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而这种解释有时已经超出了原来法律能够产生的含义,要完成其对全国各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任务,就难免要求助于具有普遍效力的抽象性的解释规定,间接成为了一套特有的司法机关立法的途径,“审判司法解释即使以具体应用为限,也不能不带有立法的性质。” 司法解释从实质来讲,只是对已经法律的解释,并不属于新的立法,因此其效力应当从被解释的法律颁布之日起发生效力,其结果是司法解释发生了溯及力。 一旦有不同的司法解释出台,很可能导致行为人作出的符合原有法律的判断必须重新评估,动态法律风险产生。
  第二,法律空白的填缺。正如前面提到的法律不确定性,社会生活较为复杂且具有不断变化发展的特性,相对应法律规范也应当不断发展,然而法律内在的稳定性要求决定了法律总是具有滞后性。在社会生活已经发生了变化后,相应的法律调整才慢慢到来。企业在作出特定法律行为时,由于法律对这类行为没有规定,从法理上讲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当事人可以做的。一旦法律出现了否定规范,则违法风险就产生了。特别是当该行为具有持续性,从行为尚未结束时,相关的法律已经发生变化,这种法律风险就更为明显。
  第三,法律实践的变化。虽然我国判例不是法律渊源,不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然而同一法院对于相同案件一般来说会作出相同的判决。而由于特定企业管辖的地域性,决定了特定法院对于法律认识的变化,将直接影响该企业的外部法律条件,企业法律行为也应当进行相应调整。这种动态法律风险的认知、评估是更为复杂的过程。
  动态法律风险严格区分的话,包括扩大的动态法律风险和产生的动态法律风险。扩大的动态法律风险指行为发生时已经具有法律风险,然而由于外部法律条件的变化,导致法律风险增大。最常见的是法律不确定性带来的法律风险,一旦法律作出确定性规定后,导致否定性评价可能性增大。产生的动态法律风险指行为发生时,并不具有法律风险,由于外部法律条件的变化,才新产生的法律风险。
动态法律风险由于风险的发生晚于行为发生,这种法律风险缺乏规律性,但是从风险认知的角度考虑,动态法律风险一旦实际发生后,就应当对原来作出的行为进行修正、化解。动态法律风险是一种缺乏防范机制的法律风险。
来源:法律风险管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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