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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法律风险产生的根源

2008/9/26 字体: 来源: 作者:

1  引子:两个案例

1.1.1  出纳代签字案
       某公司总经理在正常工作日时间交给单位出纳5000元的餐费发票,说是前几天陪客户吃饭的发票,要她拿去帮着把票贴一贴,我们大家都知道,这种事情财务人员其实干得多了,也是不足为怪的。该出纳拿到发票后,自己找了“票据报销单”和“粘贴单”贴好后,找财务经理签字,并向财务经理说明这是今天总经理拿过来的,要帮忙贴一下,财务经理也并不怀疑,就把字签了,然后拿着去找这位总经理签批,自然很顺利就签了字。之后,她从她保管的保险柜中拿出5000元直接给了总经理。但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出纳只是让总经理在“批准人”一栏中签了字,其他“报销人”和“领款人”栏都是出纳代这位总经理签的字,----其实她是出于好心,想既然是总经理安排的,并且已经过他批准了,其他如这些“小事”就帮着做了吧。而事实上,这是她严重经验不足,后来事情的发展也证明了这点。大约一年后,这位总经理离任,总公司安排做离任审计,大家知道,在离任审计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要查清总经理在任期内所报销的所有事项,包括金额、内容等。审计人员最后拉出一个清单,要总经理确认,这位总经理发现有一笔5000元的餐费报销,但怎么也想不起来,审计人员说这种事情好办,立即就把那笔5000元的报销单子找了出来,总经理仔细一看,马上就说“报销人和领款人虽然是我的名字,但都不是我签的字。”这时审计人员也发现“批准人”一栏的字体明显和“报销人”、“领款人”的字体不相同,又把财务经理叫过来,财务经理一看就说这是出纳的笔体,那就把出纳叫过来,出纳一看就知道这笔单子是怎么回事,说这是那年那月那日总经理交给的餐费发票,要我帮忙贴一下,我贴好领出钱来就给老总了。

        但是,现在的问题是总经理怎么也想不起来了,他不承认领过这笔钱。这可真把出纳给急坏了,因为总经理说是出纳自己把钱领走了,还要报案,说是出纳贪污公司财产;而从目前的证据来看,对出纳是很不利的,因为出纳并不能证明他将这笔钱交给总经理了,而“领款人”一栏又确实是他签的字。通过这个案例,我们能看到财务人员的一种风险类型。

1.1.2  晓庆公司偷税案
       2002年4月2日,北京市地税局第一稽查分局对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刘晓庆实业发展公司和北京晓庆经典广告公司涉嫌偷税立案调查。4月24日,北京市公安局根据获取的证据,依法对涉案责任人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靖军和前任会计方利刑事拘留,5月30日,上述二人被依法逮捕。6月20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庆被北京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03年8月16日,刘晓庆因有悔过表现和筹款补缴税款的愿望,被取保候审。2003年12月12日,该偷税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方指控晓庆公司及靖军涉嫌偷税共计848余万元。最后法院以偷税罪处公司罚金600多万元,判处公司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靖军(刘晓庆妹夫)有期徒刑三年。

      我们大家看到,在这个例子中,法定代表人刘晓庆没有被判刑而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靖军被判刑,以及前任会计方利曾被刑事拘留,它揭示了财务人员的另外一种法律风险的来源,至于为什么,答案我们在后面会详细讲述。

      通过上面两个真实的案例,我们能够得出这样两个结论:

      第一,不论财务人员在企业中的层级,所有的财务人员都会面临风险,从最基层的出纳到高层的CFO、总会计师、单位财务负责人;

      第二,不论企业的规模,所有的企业都可能会产生财务人员的风险,大企业有大企业的风险,小企业有小企业特有的风险,大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压力主要在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这些考核的压力,小企业的主要压力主要在于尽可能快地、尽可能多地使股东得到好处,这些压力常常是财务人员风险的导火索。

       总之,所有财务人中无论层级、无论所处企业的规模,都会有或多或少的法律风险。

       那么,财务人员法律风险产生的根源究竟来自哪里?
    1.2  财务人员法律风险产生的根源
    从根源上讲,财务人员产生风险的原因有三种情况:一是故意犯罪行为;二是单位或单位领导发生经济犯罪,财务人员受到波及或牵连,这是我们经常见到的财务人员面临法律风险的情形;三是财务人员无意行为所造成的风险。

    在此,笔者强调本书所指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被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的风险,尤其更多地关注财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这是因为从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看,财务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要远少于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数,并且刑事处罚对一个人的影响是巨大的,它会断送一个人的职业生涯和前途,因而笔者更多地将精力放在了分析和解决财务人员面临的刑事责任问题,但也用适当篇幅解析了财务人员所面临的行政责任问题。

    1.2.1  故意犯罪造成的法律风险
    毋庸置疑,任何人故意犯罪都会带来法律风险和法律制裁,并不只是财务人员如此。对于财务人员而言,其故意犯罪多表现为贪污、挪用、侵占、提供虚假报告、偷漏国家税款等行为,如某出纳截留收入,某会计私刻印章将单位资金转入自己的私人账户,某财务负责人在公司办公会提出以为职工谋福利为名私分国有资产并得以通过、实施等等。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财务人员私欲膨胀、铤而走险的结果。

    在任何情况下,故意犯罪都会带来风险,这并不是我们关注和研究的内容,也不是现实中财务人员产生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笔者也不可能告诉大家如何规避故意犯罪带来的风险,或者说如何规避法律制裁。如果一个人真的犯了罪,最好的办法就是早些自首,前一段时间看过一个电视纪实节目,有一个人开车撞人后驾车逃逸,在外面东躲西藏了6年后,终于回来自首了,当记者问他在外面躲了这么些年,有什么感想啊?她说的第一句话就是:“还是自首好啊!”虽然有些好笑,但这却是心里话。当然,我们财务人员绝大多数是不会主动犯罪的。

    1.2.2  财务人员因“被迫”而造成的法律风险
    这种情况是财务人员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的大多数情形,多数财务人员仅是为了能有一个工作而不得不屈从于单位领导的压力,比如某私营企业会计在老板的强制要求下将部分收入不入账而偷漏税款、提供虚假报表骗取银行贷款等。这种情况,用财务人员的话说就是“肚子安了,良心不安;良心安了,肚子不安”。

    在法律上真正的“被迫”并不会遭受法律处罚,但问题是财务人员常常并不清楚如何才能有效自我保护,没有有力证据证明“被迫”这一事实,因而为自身带来了风险。此种情况下,财务人员要注意有意识地保护自己,有一些财务人员也是有这方面意识的,但遗憾的是很多财务人员并不清楚如何才能有效自我保护。

    我们举一个例子来进行说明,某有限责任公司因涉嫌偷税被当地税务局立案稽查,后将该案移交当地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在获取该公司偷税罪的充分证据后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孙某、财务总监李某和会计钱某依法逮捕,后经当地检察院起诉,最后法院判决:该公司犯偷税罪,补交税款并处罚金;对孙某、李某和钱某分别判处了有期徒刑。在庭审中,财务总监李某和会计钱某称其偷逃税款均是受赵某指使,但却无任何证据,最后法院没有予以认定。

    至于为何在这个例子中,法定代表人没有判刑而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被判刑,主要的原因就在于李某没有证据证明偷税行为是受法人代表授意或指使而为,法律对责任人员的认定只能依据能够被现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认定公司的经营管理包括偷税行为均是在李某指挥下运作,从而对李某判刑也在意料之中。这些我们会在后面进行更为详细的讲述和分析。

    1.2.3  财务人员无意行为造成的法律风险
    外部没有人强迫,财务人员自身也并非故意要这样做,但却惹来了麻烦,这本质上是由于财务人员知识或经验的不足即无意行为造成的。前面引子中讲述的出纳代签字的案例,就是这种情况(之所以说该案例是由于出纳无意造成的风险而并非是真贪污,是后来有一次总经理终于在私下向我们承认他后来想起来应当是有这么一回事,但事情后来弄得很大他也没法很快承认,只好以后找个机会向我们承认了)。

    1.2.4  现实中的风险根源更为复杂
    通过上面的分析,读者可能会说了,我们把这三种情况研究透了,财务人员风险的问题就解决了。然而,现实中的情况要复杂,它常是三种情况的汇合,多数先是被迫,然后又搀杂进财务人员的主动和故意,其中可能还会有无意行为。

    比如笔者曾查处的某单位小金库案例,某公司的省级分公司领导曾让财务经理以收取地市级公司参会人员会务费的形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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