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18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 作者:
除了企业经营活动存在大量前置条件外,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对于某些行业的执业资格或从业资格等也有具体的规定。如果履行合同时的具体人员并不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则合同履行的质量就难以保障。
按照在职业分类方面最为权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自2004年8月建立新职业定期发布制度以来,截止2006年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认定的职业已达1979个。在这些职业中,已颁布了650个国家职业标准。在“十一五”期间(2006-2010年),国家职业标准将达到1200个左右。
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认定的职业分为8大类,分别是:
第一大类: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
第二大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大类: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第四大类:商业、服务业人员;
第五大类: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
第六大类: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第七大类:军人;
第八大类: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
针对具体职业所制订的国家职业标准将覆盖从第三大类到第六大类的技术含量较高和对从业人员素质要求较高的职业。而对于法律法规要求推行“职业资格证书”的行业,如医生、律师、教师等等,不再另行制定职业标准。
对于颁布了国家职业标准的具体职业,通过了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人员,可获得相应职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分为5个等级,一级为最高等级、相当于副高职称,五级最低、相当于初级工。
从上述规定可以得知,在许多场合下,必须注意实际履行合同的具体人员,无论这些人员需要的从业资格被称为职业资格、执业资格、从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还是别的任何名称,都是衡量相关人员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资格的依据。如果履行合同一方的具体操作人员没有这方面的资格,则其合同的履行是具有一定瑕疵的,非常有可能影响影响履行的质量,甚至可能带来意外的风险。
作者:吴江水
来源:法律风险管理网
【编辑:黄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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