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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体合格性与法律风险(二)

2008/12/18 字体: 来源: 作者:


    合同主体是否合格的问题普遍存在于所有合同,并非只有法人作为合同主体时才存在。但法人主体资格方面需要审查的项目比较多,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以及经营许可等内容,其他主体则少得多。
    合同主体资格合格是合同得到充分法律保护的必备条件之一,它涉及到合同主体在法律上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具备履行能力,以及交易是否合法等方面,是从事商务活动首先要明确的问题。
通常情况下,主体资格上的瑕疵是最为根本的法律风险源,严重威胁着交易安全。而且,未能发现合同主体不合格的问题,属于合同工作中最为低级的错误,极易被人怀疑执业能力。
  合同主体与经营范围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所颁布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根据该《规定》,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规定相一致,而且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同样属于违法行为,至少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
经营范围又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而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企业可以自主申请的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由申请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如果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则登记机关会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只能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由申请人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是由国家统计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国家标准的形式颁布的,标准号为GB/T4754-2002。该分类将国民经济所涉及的行业分为A至T共20个大类、98个中类,以及更多、更细的小类。各大类分别为:
A农、林、牧、渔业;B采矿业;C制造业;D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E建筑业;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H批发和零售业;I住宿和餐饮业;J金融业;K房地产业;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P教育;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S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
    上述分类其实并非专用于企业登记经营范围,还用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分类。经营范围的申请、登记、变更等规定详见《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作者:吴江水

来源:法律风险管理网

 

                                                                                                                                                【编辑:黄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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