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主体是否合格的问题普遍存在于所有合同,并非只有法人作为合同主体时才存在。但法人主体资格方面需要审查的项目比较多,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以及经营许可等内容,其他主体则少得多。
合同主体资格合格是合同得到充分法律保护的必备条件之一,它涉及到合同主体在法律上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具备履行能力,以及交易是否合法等方面,是从事商务活动首先要明确的问题。
通常情况下,主体资格上的瑕疵是最为根本的法律风险源,严重威胁着交易安全。而且,未能发现合同主体不合格的问题,属于合同工作中最为低级的错误,极易被人怀疑执业能力。
企业登记注册与经营行为合法性
企业注册登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比较繁杂,既存在于针对具体企业形态的立法中,也存在于企业登记管理方面的立法中。前者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后者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及其实施细则。根据注册登记的法律依据不同,企业的登记注册类型如下:
与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划分方式不同,企业在登记后最主要区分为法人与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三类,《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对这三类对象有着不同的规定。
⑴企业法人登记
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①全民所有制企业;
②集体所有制企业;
③联营企业;
④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⑤私营企业;
⑥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对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工商部门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作为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权的凭证。
⑵营业登记
除上述登记为企业法人者外,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
①联营企业;
②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③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④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对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但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作为经营单位取得合法经营权的凭证。经营单位凭据《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开展核准的经营范围以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⑶办事机构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应当申请登记,而且这类办事机构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工商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作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从事业务活动的合法凭证。办事机构凭据《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从事业务活动。
作者:吴江水
来源:法律风险管理网
【编辑:黄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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