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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关联客户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2009/5/20 字体: 来源: 作者:

  摘 要:伴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增长,企业资金积累较快,集团及关联企业越来越多,跨行业、跨地区经营现象也越来越普遍,信贷实践中,不少集团关联客户采用关联交易虚增资产和利润、抽逃注册资金、过度融资、集团内部互相担保等活动,致使银行信贷资金安全受到威胁。文章通过对集团关联客户信贷业务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的分析,进而对其风险提出防范与控制措施。 
  关键词:关联客户 信贷业务 法律风险 
   
  一、集团关联客户的界定及其法律特征 
   
  2003年10月,中国银监会颁布了2003年第5号令《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明确“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四个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1)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2)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3)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4)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由此可见,集团关联客企业主要是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以及在其他利益上具有相关联关系等特征的企业。集团关联企业客户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集团关联企业是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企业之间的联合体。集团关联企业并不是一种单独的企业类型。关联企业中的成员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事活动。在法律上,关联企业的成员保持着各自独立的法律地位,各自享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它是一种具有多元化和多层次结构的企业联合体。 
  2.集团关联企业是由资产联系纽带为主要方式而连结成的企业群体。关联企业的成员企业是在法律上独立的企业,企业群体形成的联系纽带有资产联系纽带、合同联系纽带,主要体现为股权参与在企业之间形成控股、参股关系。控股企业通过股权参与控制企业的业务活动。 
  3.集团关联企业质检常常存在支配与被支配、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在关联企业群体内部,控制企业是从属企业最大的或唯一的股东,其通过对从属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控制,产生了二者之间的控制关系。同时,由于从属企业董事会实际上是控制企业在从属企业的代表,负责贯彻执行控制企业的指示和政策,从而形成了控制企业和从属企业之间事实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企业集团中的母子关系关系,是最能体现关联企业体系中各企业之间控制与被控制或依附与被依附关系的代表。 
   
  二、集团关联客户间关联交易的主要表现形式及特点 
   
  关联交易又称“关连交易”、“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人之间的交易。是伴随产权关系复杂化而出现的一种普遍现象,它具有促进企业规模经营、降低成本、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等功能,因而在实践中得到广泛运用。而另一方面,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企业之间通过基于关联交易可以操纵企业的利润并转移企业有效资产,对企业的还款能力造成很大影响,从而给债权人的利益带来损害。 
  关联交易双方在形式上法律地位平等,而实质上不平等,其本质特点在于,交易表面上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实际上却由一方决定。关联交易双方的不对等性表现在: 
  1.在独立交易中,双方从各自的交易出发,讨价还价,彼此实现效用的最大化。而关联交易中,关联企业却无法独立地从自身利益出发,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其利益直接或间接的受到关联方的控制。 
  2.信息不对称。相关企业并不了解其交易对手在交易中的相关信息,而关联人却可能对相关公司的信息了如指掌,在交易中关联人处在知己知彼的状态。 
  3.关联交易的实际决策人是相关企业的内部人,内部人实际控制相关企业的意思表示,一旦在内部人操纵下,关联交易条款对相关企业不公平时,相关企业并不能为维护自身利益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三、集团关联客户信贷业务中的主要法律风险及其成因 
   
  1.从银行信贷业务实践中看,集团管理客户贷款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信用膨胀的风险。从形式上看,一般集团关联企业个成员的贷款量不是很大,但由于其从属企业受控制企业的支配,从属企业以自己名义获取的贷款往往被控制企业挪作他用,控制企业通过从属企业隐名获得贷款。如果将关联企业群体作为一个独立的整体来看待,则控制企业贷款量往往大大超过其授信额度,形成该集团关联客户整体的信用膨胀。二是担保虚化的风险。担保是债权银行转移其贷款风险的安全保障措施之一。但就集团关联客户贷款而言,担保的设立多数仅具有形式上的意义。实践中,控制企业令从属企业为其贷款担保,或为其他从属企业贷款担保的问题比较突出。从属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提供保证担保,在形式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实质上,由于从属企业的人力、财力、物力常常被利用作为追求集团关联企业整体或控制企业利益的资源和工具。关联企业连环担保导致担保贷款实质成为信用贷款,在某些极端的情形下,从属企业的设立往往只是为了增进另一家公司的经营而已。因此,从属企业往往没有相应的能独立支配的财产,也就无所谓有代为清偿能力。担保的虚化对债权人会失去意义,使贷款实质上处于一种无担保或担保能力不足的状态,增加了其风险程度。三是信贷资金挪用的风险。借款人按用途使用贷款是我国金融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在集团关联企业中,从属企业以自身名义获取的贷款往往被控制企业挪作他用,不仅为违规经营提供了土壤和手段,也难以真正体现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增加贷款风险。虽然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银行有权利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但由于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欠缺及银行与企业间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存在,银行在实践中很难对贷款的使用进行真正的监督。四是贷款偿还的风险。公司以自身财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企业对外承担责任的一般原则,也是世界各国公司法的共同规则。但由于我国关联企业法律制度中欠缺对公司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规制,没有相应的制衡机制以规范控制企业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在此情况下,目前的法人制度实际上是严格的股东有限责任,加之当代中国社会信用基础和信用理念的薄弱,从而使商业银行在面临集团关联客户通过关联交易侵害银行债权时,难以找到真正合法有效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债权,最终导致贷款偿还出现风险。 

  2.集团关联客户贷款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1)关联客户集团内在的特点是风险产生的根源。关联客户集团内部经济成分复杂,成员企业参差不齐。集团通过资产纽带,把众多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联结在一起,经济成分十分复杂。集团母公司与子公司都是企业法人,产权控制是企业集团母子公司关系的核心,且关联企业间关系及其紧密,其风险变化呈联动效应。关联企业资金调度十分频繁,业务关联性强,经营状况的好坏具有连带性,特别是当关联企业间采用互保方式时,一旦风险爆发,将迅速波及其他成员,出现不良连锁反应。(2)银行与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形成道德风险。集团关联客户规模庞大,其下往往注册了诸多的子公司、分公司,使银行对企业的真实情况难以做出准确的判断,对贷款的资金流向难以监控,如制作合并报表未剔除集团关联企业之间的投资、应收应付款项,夸大了承贷主体的资产、销售收入和利润;母公司财务报告未披露成员单位之间的关联交易、相互担保情况等,形成财务泡沫;决策层有时只能在信息极大不对称下做出相应的信贷决策,这就潜伏着贷款风险。(3)关联交易形成风险。集团关联客户之间关联交易十分频繁,且已被集团客户充分利用,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关联交易成为企业利润的调节器,当企业想要把利润做大的时候,可以通过关联交易把利润做大;想要转移利润的时候,又可以通过关联交易抽空企业的利润,甚至抽空净资产,从而直接导致贷款企业盈利能力下降、财务风险上升或变相悬空银行债权。

  四、集团关联客户信贷风险的法律控制措施 
   
  对集团关联客户的信贷风险控制除了完善和加强统一授信及贷后管理,降低因关联关系而导致的整体信用风险,还应从法律角度,用法律手段对关联企业的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针对集团关联客户信贷业务实践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及其成因,建议从以下方面加强集团关联客户的法律风险控制: 
  1.选择合适的借款主体。集团客户内部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不同,集团本部即母公司的性质也不同。银行在业务实践中,应根据母公司的不同性质,确定合适的借款主体。通常情况下,可以选择从事核心业务或拥有获利水平较高的业务的企业作为借款主体。如果母公司对成员企业的控制能力强,且母公司本身拥有核心资产或核心业务,也可以采取母公司统一融资方式。在合同安排上,由母公司与贷款行签订总的融资合同,同时要求实际使用借款的子公司或成员公司向贷款行出具承诺,明确同意接受总融资合同的约束,从而使母、子公司成为共同债务承担人。此种方式相对于子公司借款、母公司担保方式而言,其优势是贷款行对集团客户授信控制更易于操作,同时从法律角度来讲,一旦发生违约,贷款行可以直接追索母公司,避免中间环节。 
  2.担保方式的选择中注重物的担保。在信贷业务实践中,在对集团关联客户融资具体选择担保方式时,应以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方式为主,要杜绝或避免为了形式上的完美或追求对制度的形式上的遵守而设定担保,使担保的设定失去实际意义。即使选择保证,也要避免循环保证、超额保证,杜绝担保的形式化。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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