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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纲论:理论、范式及应用

2010/1/19 字体: 来源: 作者:

     摘要:法律风险理论体系是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理论基础,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是这一理论体系的应用,是理论体系的系统工程化。文章着眼于法律风险理论中基本概念的形成、概念的内涵及相互关系,在法理与企业业务两个层面探析了法律风险的本质,并由此形成一套关于法律风险的基本概念及法律风险研究方法论。在此基础上,探究了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思路、体系的架构,明确回答了体系建设如何与业务结合、风险应对措施的属性、类型、制定原则以及体系的展现形式等问题,最终形成了一套覆盖企业主要业务领域、同企业各部门业务紧密相关,易于业务人员理解、操作、执行的标准化、制度化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关键词:法律风险基础理论法律风险源法律风险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Abstract:The legal risk theory system is the legal risk guards against controls the system construction the rationale,the legal risk guards against controls the system construction is this theory system application,is the theory system systems engineering.The article focuses in the legal risk theory the basic concept formation,the concept connotation and the reciprocity,searched in the legal principle theory of law and the enterprise service two stratification planes has analyzed the legal risk essence,from this and formed a set about the legal risk basic concept and the legal risk research methodology.In this foundation,inquired into the legal risk guards against controls the system construction the mentality,the system construction,replied explicitly how the system does construct with the service union,the risk should to measure attribute,type,formulation principle as well as system questions and so on development form,finally has formed a set of cover enterprise primary service domain,the same enterprise various departments service close correlation,the easy servicer to understand,the operation,the execution standardization,the institution legal risk guards against controls the system.
Keywords:The legal risk basic theory  Law risk source  Law risk  Law risk guards against controls the system

        2005年的中航油事件仿佛一记春雷震撼了国人敏感的神经,南方网用略带感慨的文字写到:中国企业就像一个既没有受过正式训练又没有足够装备的新兵,试图击退一大群入侵的法律风险敌军一样。在这种情况下,与准备充分的外国竞争者相比,中国企业会遇到更多的法律风险问题。[1]其后,国资委专门组织召开了“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论坛”,就法律风险的本质以及防控的方法进行了讨论,并达成共识:要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高度重视风险的防范和管理,增强依法经营的能力和水平。2006年6月,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系统介绍了风险管理的涵义、基本流程以及风险管理组织体系、信息系统和风险管理文化等,[2]是早期关于风险管理的具有指导性意义的重要文献。2006年11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发布了《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实施纲要》,成为集团公司关于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法律风险一时成为热议之题,乃至甚嚣尘上。
        然而,由于认识深度、观察向度以及历史条件等多种因素,关于法律风险的概念、防控的方式以及如何与企业实际结合,却始终无统一之认识。2007年9月,中国石油集团公司法律部、内部控制部组织多家地区企业法律人员及内控人员,并聘请多家中介结构,[3]在吸收以往工作经验、借鉴国内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的讨论、多次调研与修正,终于编写完成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手册》,并于2008年四月正式发布。笔者有幸参与其中。本文基本概念的表述沿用的是集体讨论的成果,但本文是笔者以自己的思考对法律风险基础理论的阐释,大致是注释法学的进路,仅为个人观点,文责自由笔者承担,特此说明。
        1.第一部分,法律风险概念体系及方法论
        1.1法律风险概念的形成。
        1.1.1早期法律风险的有关理论及其简要评述。在早期有关法律风险的理论中,关于法律风险的概念大致形成了三种观点:责任说、责任损害说和不利后果说。
        责任说认为: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企业自身及有关各方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实际损失的可能性,法律风险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4]将法律风险限定为以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概括了企业作为行为主体实施侵权、违约或违反公法上义务所承担的不同类型的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法律风险的实质;但此种观点有其局限,它无法解决因行为不当导致自身权利丧失、应取得权利而未取得权利以及遭受不特定主体侵权的问题。
        责任损害说认为:法律风险是基于企业权利义务失控或受外部环境影响招致法律责任、产生实际损失的现实可能性。[5]责任损害说将法律风险界定为法律责任以及产生的实际损失,固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责任说的局限,但对于企业权利义务失控的类型以及实际损失的法律本质未予明确。
        不利后果说认为:法律风险是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即法律权利和义务落实于主体生活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作出的具体法律行为不规范导致的,与其所期望达到的目标相违背的法律不利后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6]不利后果说用相对抽象的修辞——法律不利后果对法律风险进行了概括,克服了责任说的局限,但仍然未就“不规范具体法律行为”的类型以及“法律不利后果”的本质予以揭示。
        其后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实施纲要》中(以下称《纲要》),将法律风险描述为:基于法律环境产生的与企业权利义务有关的商业风险。[7]基于法律环境以及与权利义务相关揭示了法律风险产生的深层本质,商业风险则是以利益视角观察得出的结论,表明了法律风险与企业的利益关系,它是在通观早期法律风险各类观点基础上得出的在当时条件下相对科学的结论。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及股份公司下属的部分地区企业依据前述理论,按照按照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防范、风险处理的逻辑结构,形成了早期有关法律风险防控的框架体系,发挥了相当积极的作用。
        1.1.2早期概念的特征及未解决的问题。通过以上的叙述,可以发现早期法律风险概念的特征为:其一,逻辑结构为前后的因果关系:其二,原因部分与权利、义务紧密相关,结果部分总是与“法律责任”、“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实际损失”——这些法律消极后果同一。那么究竟作为原因部分即那些与权利义务相关的行为的实质是什么,其产生的消极后果又是什么,相互关系如何,从法律层面看其本质又是什么,就法律风险的实质而言是不利后果的可能还是可能的不利后果?这是一组亟需解决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另外,由于没有严密统一的概念体系,在前期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中,始终存在工作范畴不明确、对风险识别及叙述标准不统一以及过分依赖经验的问题。所以,建立一套概念缜密、逻辑严整、表述清晰、界定科学的有关法律风险的概念体系实为必要。
        1.2法律风险的概念体系。
        1.2.1法律风险的实质及构成。法的一般理论认为,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8]基于法的规定,主体的特定行为必然引起自身权利义务状态的变化。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路,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中,也一定存在那些能够引起企业权利、义务状态发生变化的行为;这些抽象法理层面权利义务状态的变化又必然表现为企业利益的变化,而利益的变化恰恰是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关注的焦点所在。所以,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也一定是那些引起权利义务状态发生变化的行为。从另外一个角度观察,引起权利义务状态变化也既产生、变更和消灭法律关系;[9]而引起法律关系变动就是法律事实——即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10]对于企业而言,此类属于法律事实的行为应当为法律行为,即依照主体意志变动法律关系的客观事实。
        需要说明的是,法律行为是德国民法上的基本概念,乃是指“私人的旨在引起某种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此种效果之所以得依法产生,皆因行为人希冀其发生。法律行为之本质,在于旨在引起法律效果之意思的实现,在于法律制度以承认该意思的方式而于法律世界中实现行为人欲然的法律判断”,简言之法律行为即是旨在引起法律后果的行为。[11]不过,德国民法上法律行为的概念仅限于私法范畴,而企业法律风险所关注的涉及方方面面,依照此种分析问题的进路,将此扩及到各个法律领域,借助国内研究成果,我们将法律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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