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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水律师:漫谈法律风险管理的内涵及作用

2012/11/5 字体: 来源: 作者:

    历经十年的探索和研究,法律风险管理在当代中国已经不再是个虚无飘渺的概念,而是有着越来越清晰的特定内涵并越来越发挥出作用,并成为现代企业管理乃至公共事务管理的全新理念。

  法律风险管理并非只是名词上的翻新,而是对传统法律事务处理模式的一场革命。它集应用法学、风险学、管理学为一体,强调以事前管理的方式系统梳理企业等组织所直接面临或潜在的法律风险,并将综合解决方案嵌入企业等组织原有的管理制度、管理流程和常用文本中,使按照优化后的解决方案实施管理的企业,得以不依靠庞大的专家队伍而能避免绝大多数常见或重大法律风险的不利后果,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和法律风险损失的最小化。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企业既不可能同时保有一大批熟悉不同专业法律领域的专家为已所用,也不可能通过简单的培训使自己企业的员工成为法律、风险、管理三大领域的专家,却有不少的法律风险事务需要以最优的方案加以处理,因此这类问题只能由专业团队协作完成并作为战略措施提供给企业。

  从管理学的角度看,传统的法律事务处理基本上都属于事后管理,只有少量内容属于事中管理,基本没有事前管理,诉讼及常规法律顾问的运作模式莫不如此。而法律风险管理则立足于在事发之前面向未来,通过系统的方法主动发现可能发生的问题,并根据轻重缓急和成本高低等预先采取措施,以最低的成本和最高的效率,避免相应风险的不利后果或将其抑制在可承受或可控制的范围之内。因此,法律风险管理相对于常规的法律事务处理的明显优势在于,常规的法律事务处理活动都是在事件已经发生时启动,措施的有效性和处理成本都是问题。

  例如,合同谈判阶段大多可以选择最优的交易模式,但合同签订后要进行变更必须对方同意,而合同产生争议后的处理则往往需要付出更高的代价而且未必能够如愿。

  很多企业以为,自己没有发生过诉讼,争议也都通过协商解决,因此自己很安全,这其实是一种本质上的误解。由于法律专业人员的不足和管理人员法律知识深度、广度的不足,大多数企业在法律风险方面堪称漏洞百出,甚至是非常浅显的低级错误比比皆是,之所有没有因此而遭受重大损失只是由于足够幸运而非

  足够安全,许多常识性的漏洞真可谓不堪一击。而许许多多的灭顶之灾,却又源于普普通通并不复杂的小缺陷。因广告问题、食品原料控制问题而蒙受重大损失的企业前鉴不远,一份合同消灭一个企业的事件也并不稀奇。每个企业都是法律风险的“病毒携带者”,区别只是谁会发病、因何而发病。

  无论是三聚氰胺事件还是塑化剂风波,一时的侥幸不等于永保无虞,这些企业挑战人类底线的最终结局,都是由于一件件偶然事件引发了连锁反应,并最终导致了企业消亡、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风险作为一种因行为与法律要求相冲突而蒙受不利后果的可能性,其起因有直接和间接之分,一些并不直接与法律规定相冲突的问题,如企业的管理制度、管理流程缺陷等,也可能同样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因而法律风险管理并非仅按法律条款直接判断,而是包括了大量的企业管理方面可能导致不利法律后果的漏洞。例如,企业的管理混乱并非违法行为,但由于这种混乱导致的合同审核不严、证据保管不善却是大量法律风险的诱因,因而也在法律风险之列。

  从法律风险不利法律后果上分,除了常见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外,还有一种单方造成的损失,也就是由于对法律环境不熟悉,未能充分利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提供的优惠政策,如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开办三资企业等,而导致的无谓支出和收入减少。这个领域其实有许多潜力可挖,使企业既顺应国家产业政策的引导,又能开源节流将宝贵的资源用于更好的发展。

  如果细看一下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法律风险点,就会发现它们的起因绝大多数并不复杂,而只是一些非常浅显的问题,甚至无需成本就能解决。

  某著名民企与某国企的股权之争,关键点竟是合同条款中约定的生效条件是经某上级批准,而非签字盖章生效,因而即使股权转让款早已付清,却仍旧没有获得股权的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而另一起著名的中国诉讼中,中方曾承认当时签订合资合同时,并未仔细看过合同条款。如此等等,并不鲜见。可见,平日的熟视无睹或放任自流,足以为日后留下关系到生死存亡的法律风险。而事先发现并加以解决,就不至于以高昂的代价做出如此命悬一线的冒险。

  做大做强是所有企业家的梦想,但做大不易、做强更难,许多企业的强大只不过是有了更大的规模、更强的承受力,却并没有增强多少自我保护能力和管理水平,只是企业规模的简单放大,浑然不知企业规模放大后法律风险会以更高的概率和更大的破坏力出现。而所有问题的解决,最终的依据都只能是法律层面,

  因而法律不仅仅是个社会规则,还是一种力量强大的资源。也只有通过法律风险管理充分运用这种资源,才能确保企业无论经济形势的严峻还是上行,都可以通过有效的法律风险管理开源节流,使企业立于不败之地。(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吴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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