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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法务是内控必然要求

2010/7/27 字体: 来源: 作者: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已于7月1日实施,在上市公司强制执行。其中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

    该条未明确“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机构,还是通过外聘法律顾问也能满足该条要求。这一问题有待将来的具体规范来明确。但是,以下几个因素决定,本规范的强制合规对象即上市公司来说,一个“内部法务机构”应当是必然结果:

    一,上市公司内部法律事务繁杂。没有全职顾问,企业不可能在每一个需要时刻获得及时的法律意见。

    二,非全职顾问对企业业务理解很难达到同内部顾问的同等水平,因此只依赖外聘顾问的控制水平是值得怀疑的。

    三,尽管有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操守的要求,外聘顾问与企业的关系毕竟不如内部顾问稳定,因此企业秘密保护防火墙耐风化的力度和时间要差些。换句话说,如果企业毫无甄别地将所有企业信息向外聘顾问开放,企业秘密泄露的可能性必然增加。

    四,大小事务全部外包,成本是个问题。

    随着将来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的颁布,监管部门对企业内部法务体系的要求会越来越明确。企业本着“有效内控”的目标,立即着手建立并完善法务体系,将有利于避免合规不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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