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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中国进程

2010/11/30 字体: 来源: 作者:

    我国加入WTO后,市场竞争白热化,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大,风险防范难度也越来越大。近几年以来,从顾雏军、张海、黄光裕、严介和等商界翘楚到德隆系、中航油、中储棉、中国银行等明星企业都大案频发,而前段时间发生的达能“强购”娃哈哈一案,更使得国内工商界顿时风声鹤唳。原因何在?他们都撞到了法律风险的暗礁上,法律风险防范已成企业、企业高管们急需补进的一课。
    与自然风险、商业风险等其他风险不同,法律风险可控可防。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指企业建立的对法律风险进行评估识别、控制、监控与化解的系统工程。建立完善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等环节进行全面、综合法律监控的机制,并通过对监控过程中发现和反馈的实际问题进行不断地改进和完善,逐渐优化法律风险防范的制度设置和操作流程,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更完善的法律环境。

    一、中国传统法律顾问制度,在服务内容、人员配置、服务形式和业务开拓等方面,都存在重大缺陷,无法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保驾护航,根本不适应企业发展的现实需要。

    1、从法律服务的内容看,中国传统法律顾问服务偏重于经济法律风险,疏于防范刑事风险,但众多的企业、企业高管们恰恰倒在了刑事风险上。在西方发达国家,成熟企业必备三种人才:刑事律师、会计师和经济师。“三驾马车”确保企业平稳运行,将法律风险降到最低点。而中国传统的法律顾问制度虚有其名,徒有其表,并不贴位,发挥不了应有作用,每天都有企业高管落马,每天都有明星企业濒临绝境的新闻报道,每天都有中小企业破产,就是最好的说明。
    2、在西方发达国家,企业法律顾问主要由擅长处理重大诉讼的律师来担当首席律师,统筹全局,机械性的事务由身为首席律师助手的事务律师来完成,人力资源配备较为科学;而中国的法律顾问业务主要由没有诉讼经验的事务律师处理,美其名曰“专业化”,没有经过大案要案诉讼磨练的律师怎么可能“专业”?“快餐式”的法律服务怎么可能真正为企业把好关呢?
    3、中国传统的法律顾问工作往往流于形式,律师缺乏责任心,大多是“蜻蜓点水”,“顾而不问”。一般律师不懂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的法律意见常常不适应企业的客观需要,很难帮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律师受聘企业顾问往往是一种营销手段,其目的是争取顾问单位的诉讼业务,如果遇到职业道德差的律师,企业反而要增加额外的法律风险。
    4、中国传统的法律顾问业务的开拓,往往不是依靠法律专业水准和敬业精神,而是靠关系、给回扣拓展业务。国有企业尤为明显,这与国企缺乏真正的所有权人有关。传统法律顾问服务成了某些人谋私利的幌子,而相关的律师就成为“有牌的诈骗犯”,甚至是“洗钱犯”,把高额的顾问费中绝大部分以“回扣”的形式“返还”给企业领导、高管,法律顾问服务纯粹是一种洗钱的手段而已。
    5、传统法律顾问在公司中仅仅是起辅助作用。法务人员、顾问律师远离公司的核心决策圈,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发挥不了应有的影响,无法全面识别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更谈不上采取有效的防范和控制措施,“花瓶”作用明显。
    6、传统的法律顾问制度缺乏系统的风险防范机制。他们更多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小打小闹”的服务形式,通常就是对公司的法律问题和存在的风险进行一些细枝末节的“粉饰”,进行“参观”式的诊断,进行“领导视察”般法律指导。这样的顾问形式,自然无法真正地识别企业的风险,更无法真正地帮助企业化解风险。
    一位世界级管理大师曾说过,法律风险是企业二十一世纪最大的风险。自国资委2003年3月成立以来到2004年底,中央企业报请国务院国资委协调的法律纠纷案件达146起,涉及中央企业131家,直接涉案金额达199亿元,间接涉案金额已超过450亿元。据统计,法律风险防范服务市场目前大约价值20亿美元。再过10年,这个市场将超出200亿美元。目前,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已是当前全球性的热点和潮流。构建现代的企业风险防范机制,主要涉及法学和管理学两个学科,在学术上表现为两个方面:一、在应用法学方面,构建现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已是现代应用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把法律如何融入企业、法律如何为企业服务作为重要的研究课题;二、在企业危机管理方面,构建现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已是企业危机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个分支,它要求企业把法律作为一种企业管理手段来防范、化解企业危机,实现法律和管理融合。

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意义。

1、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主席符瑞德在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际论坛上,论述了构建现代法律风险管理制度的意义:
   (1)有效的法律部门和现代法律风险管理制度能够给企业带来长期价值;
   (2)法律风险的有效管理将预防和减少经济损失,提高企业商誉,这不但有利于企业的总体效益,也有意于中国总体法律环境的改善和法治的发展;
   (3)企业法律顾问实行现代法律风险管理制度,可以保证企业遵守法律,制定适当的公司治理制度规程、保护企业资产和知识产权,管理法律方面的支出,从长远来讲,可以为企业节省大量的资金。
    2、国际性律师事务所对建立现代法律风险管理制度意义的一些论述:
   (1)任何类型的法律风险都会造成商机的丧失;
   (2)被广泛宣传的法律风险事项会对企业的商誉带来极大的损害。当这种损害发生时,就会存在另一种风险,公司业务可能陷入恶性循环。商誉的损害会使商业伙伴丧失信心,继而引起收入下降,投资者丧失信心,最后导致股票价值下跌。
   3、我们认为,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中国的企业应立足国情,充分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构建符合中国企业运行规则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首先,中国正处于社会急剧变化的社会转型阶段,其社会混乱程度不亚于春秋战国时期,并且整个社会氛围非常浮躁。在社会运行上,各种明规则和潜规则相互交错,使得社会情势错综复杂和瞬息万变,也使得各行各业都承受着不同的法律性风险和非法律性风险。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社会和企业都迫切地需要构建系统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具有客观实践上的必要性。也正因如此,只有充分了解中国国情和社会现实运行规则,才可能在中国构建科学、实用、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其次,必须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客观地讲,中国律师行业才经历二十多年的快速发展,不管从观念意识、理论准备、人才储备、实务经验等方面来说,我们跟国际性大律师事务所、国际强所都存在巨大的差距,只要有效地借鉴西方的成功经验,才有可能构建现代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2)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对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战略性的意义:
    现代的企业管理要求把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提高到企业战略发展的高度。它要求企业系统地评估其法律风险环境,并对每一类法律风险和该公司业务可能产生的其他主要风险都制定一套法律风险战略管理并加以执行。把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作为一项基本的管理方式,长期执行,从而形成战略性、常规性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3)对公司企业的风险进行系统性的防范:
    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个系统工程,它是一张严密的法律风险防范网。首先,从公司“出生”开始到公司“死亡”终止,整个过程都对公司企业进行全程的法律风险防范,做到全程监控、时时监控;其次,构建公司项目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化解的系统风险防范机制,做到事事监控;再者,对公司每一项业务的风险系统地进行识别、规避、控制和化解,做到事事防范;同时,在人员方面,不仅公司高层要对法律风险防范有足够的重视和起到示范作用,还需要对全体员工进行法律风险防范培训,做到人人防范;并且,在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过程中,必然对整个公司的治理结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相关问题进行持续完善和优化,也就是说,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本身就是对企业的整个运行进行了一次次“规范整顿”,必然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减少企业隐患,特别是减少企业的违法性因素,最终达到更规范的境界。
    总之,系统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目的就是给企业提供“一条龙”的服务,提供全程贴身式的服务,对公司、企业的法律风险进行全局性、整体性的系统防范,以达到公司依法运行、规范运作的境界。
    (4)有效地防范企业、企业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是构建现代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重要内容。
近几年,富豪“落马”事件接连不断,纷纷上演。胡润榜被称为“杀猪榜”,众多富豪纷纷“见光死”。也许又是一个中国特色吧,中国富豪遭受“牢狱之灾”的比例非常高,世界罕见。对众多富豪而言,刑事风险已经成为实实在在的、紧迫的现实危险。需要注意,中国的刑罚是世界上最严厉的,涉及死刑的罪名有70多个。一旦富豪、企业高管被刑事追究,常常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自由被剥夺、财产被没收,相关的任职资格被彻底剥夺掉,企业还会因此而破产、倒闭。可以说,刑事风险是最恐怖的风险。但令人遗憾的是,很多富豪、企业高管的法律意识非常淡薄,根本没有意识到律师的作用,即使聘请律师,也是“赶时髦”,聘请一些经济法的律师,聘请一些没有出庭经验的律师,根本起不到防范刑事风险的作用。在这点,中国的富豪们,企业和企业高管,也应当向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学习,聘请一些庭辩经验丰富、以刑事辩护见长的律师,为自己切切实实地防范刑事风险,远 该内容可能有会员内容,需要登录查看全文,点击这里在顶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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