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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生”先于“治病”--就魏王与扁鹊的对话谈企业法律风险管理

2011/1/11 字体: 来源: 作者:

   从事或研究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人士喜欢引用这样一则故事:魏文王问名医扁鹊:你们家兄弟三人,都精于医术,到底哪一位最好?扁鹊答:长兄最好,中兄次之,我最差。文王再问:那为什么你最出名?扁鹊答:长兄治病,治于病情发作之前。一般人不知道他能事先铲除病因,所以他的名气无法外传。中兄治病,治于病情初起之时。一般人以为他只能治小病,所以他的名气只及乡里。而我治病,治于病情严重之时。一般人见我能施行大手术,以为我的医术高明,因而我的名气响遍全国。

    这则故事能恰如其分地说明我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现状和人们在此问题上的认识误区。当企业尚处于平稳运行时,多数企业几乎感觉不到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设法务部门甚至不聘请法律顾问,在法律经费的开支上近于吝啬,是这些企业的典型特征。当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陷于“法律僵局”或掉入“法律陷阱”时,企业的管理者开始慌忙寻找律师来解决纠纷,因为在他们的眼里,找律师等于打官司,能打赢官司的律师才是好律师。须知,若是错在己方或是证据缺失,律师又如何能保证胜诉?当企业危机四伏,法人行将“死亡”或是企业家本人面临牢役之灾时,当事人往往会不惜重金去聘请著名律师或其他法律专家来拯救其身家性命。但此时救之已晚,大案、要案倒是成就了专家们的名望。对此,有人归纳为:有一个企业家倒下去,就会有一个名律师站起来。

    若从风险的来源角度划分,我们可将法律风险归结为外部法律风险和内部法律风险。外部法律风险是在企业与他方进行合作、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常由“他方制造”。企业虽然无法阻止他方制造风险,但却可以事先防范,从而做到在纠纷真的产生时可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内部法律风险是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因自己不慎而产生的,属于“自我制造”。许多企业在有意无意地为自己制造着法律风险,使自身本应健康的机体早早落下病根,有的甚至在设立之时就已形成“胎里毛病”,以后要么因漏洞百出而为他人所乘,要么因触及“法律雷区”而“粉身碎骨”。

    一些企业家因对法律问题的轻率和无知致其苦心经营的企业“王国”毁于一旦,毕生心血付之东流,一生辉煌黯然失色,有的甚至身陷囹圄。此类教训惨痛的案例多得不胜枚举,远的不说,近的就有原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一审被判无期和内地首富黄光裕的倒地落马。有人戏称胡润的排富榜是“杀猪榜”,上榜的富豪常常遭遇“见光死”。其实,“牺牲”的富豪自有其因果报应,责怪人家胡润实在有失公道。一个企业家如果连刑事法律风险都敢冒,还会顾忌其他法律风险吗?另一方面,这些案例也提醒着其他的企业家,企业和企业家本人无时不刻与法律风险相伴,除了常见的民事和行政法律风险外,还有刑罚在旁伺候。只有小心才能驶得万年船。

    如果把企业的经营比喻为驾船,那么企业面临的风险就是商海中的狂风恶浪与丛丛暗礁。与其他风险相比,法律风险虽然纷繁复杂,但却是可控可防。完善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就是商船出海前的天气预报和在暗礁上耸立的座座灯塔。因此,根本的问题不在于风险,而在于对待风险的态度和防范风险的方法。

    许多企业在对待法律风险的态度和防范法律风险的方法上同时存在着问题。就态度而言,主要表现为:重视经营风险,轻视法律风险;重视民事风险,轻视行政和刑事风险;重视事后补救,轻视事先防范;重视外聘律师,轻视内部法务人员。认识上的误区必然导致内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缺失。即使在中国的特大型企业中,法务机构的设置也仍是一个存在争议的话题,央企的总法律顾问制度在国务院国资委强行推广下才得以逐步建立,因此不设法务机构是一般企业的普遍现象。英国路伟律师事务所的一项调查表明,每千名雇员对应的公司法律顾问人数,美国和欧盟为1.4人,亚洲除中国外也为1.4人,而中国仅为0.37人。在设置法务机构的企业中,因习惯使然,领导人对于业务和财务的关注程度总是高于法务,致法务机构难以成为企业的核心机构,法务人员难以参与企业的各种决策,法务工作难以融入企业的日常管理。多数企业把法务机构的工作仅定位于审查合同和解决纠纷(这种定位往往与外聘律师的主要功能相重合),而没有进一步把着眼点放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的重新设计和控制上,因此不能真正建立完整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不能真正把法律风险的监控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

    要构建现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就要求企业把法律作为一种管理手段,实现法律和企业日常管理的完全融合。系统性的法律风险管理对于企业健康发展的意义在于,它能够有效减少企业非正常的经济损失,保护企业的各项资产和权利,保持和提升企业的长期价值和商誉,还能够帮助企业和企业家避免刑事风险,最终促进企业和企业家的“长寿”。

    据统计,中国民营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2.9年,中国每年约有100万家民营企业破产倒闭,60%的企业将在5年内破产,85%的企业将在10年内消亡,能够生存3年以上的企业只有10%;大型企业集团的平均“寿命”也只有7-8年。而日本企业的平均“寿命”为30年,是我们的10倍;美国企业的平均“寿命”为40年,是我们的13倍。

    另一组数据为,跨国公司用在风险管理上的费用仅律师费占公司总收入的比例,美国达到1%,欧洲达到0.7%;壳牌公司一年的律师费是23亿美元,美孚公司一年的律师费达到25亿美元。

    尚未见到有人就法律经费的支出与企业“寿命”之间的相关性作出数理分析,但如果认为,投入更多的经费来加强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能进一步保证企业的安全运行,促进企业“寿命”的延长,估计不会有人反对。

    企业与人一样,均有一个从“出生”到“死亡”的过程。人要延年益寿,就应当重视养生,有病时及时治病,没病时主动保养,在等到百病缠身时再去吃补药,肯定悔之已晚。企业何尝不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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